連云港市2022年四季度安全生產違法案件查處信息公開
序號 |
違法 類別 |
行政相對人 名稱 |
行政相對人 地址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法定 代表人 |
行政處罰 事由 |
行政處罰 依據 |
行政處罰 結果 |
1 |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違法 |
東海縣桃源氣體供應站 |
東海縣桃林鎮桃西村 |
91320722660095877L |
楊武 |
氧氣泄漏檢測儀處于停用狀態。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 |
責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經營活動,并處罰款叁仟元人民幣 |
2 |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類違法 |
江蘇滬之通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
連云港市灌云縣同興鎮永進村楊五莊68號 |
91320723MA1WN3WU0T |
張文建 |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檢查表空白無記錄。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 |
給予人民幣陸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3 |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類違法 |
江蘇高速公路石油發展有限公司灌云加油站母站 |
江蘇沿海高速公路灌云服務區東區 |
91320000MA1MPW9BX4 |
葉娟 |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人員變更調整(辭職)后未及時修訂。 |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
給予人民幣壹萬壹仟伍佰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4 |
生產經營單位作業現場管理類違法 |
江蘇湯府酒業有限公司 |
灌南縣經濟開發區人民路 |
91320724X08509557W |
湯井硯 |
白酒儲存場所(1套)未規范設置乙醇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
給予該公司人民幣陸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5 |
安全生產建設工程項目類違法 |
連云港海松木糠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
灌南縣經濟開發區經二路 |
91320724MA1X2UH771 |
宋進玉 |
未開展安全設施設計。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
給予人民幣捌仟柒佰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6 |
工業企業風險報告類違法 |
連云港上電赫普儲能科技有限公司 |
連云港市贛榆區青口鎮云昇廣場b208 |
王豹 |
未對較大以上安全風險進行公示。 |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
給予人民幣柒仟伍佰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
7 |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違法 |
贛榆區石橋鎮劉玲食品小作坊 |
連云港市贛榆區石橋鎮石橋村 |
劉玲 |
現場存放的煙花爆竹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
給予人民幣叁仟伍佰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
8 |
安全生產隱患管理類違法 |
浦南鎮香兆煙花爆竹零售店 |
海州區浦南鎮包青路西側 |
92320706MA1TT8QA20 |
王兆香 |
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載明范圍。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
處人民幣貳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9 |
安全生產隱患管理類違法 |
浦南鎮蔣志昌煙花爆竹經營部 |
浦南鎮漫水橋南 200 米 204 國道東側平房 |
92320706MA1TNWNN2J |
蔣志昌 |
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載明范圍。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
處人民幣肆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10 |
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類違法 |
樂山榕興化工機械有限公司 |
樂山市五通橋楊柳彎888號 |
91511112733400423U |
江濤 |
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 |
處人民幣壹萬貳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11 |
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類違法 |
連云港市院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連云港市連云區中華西路72-5號312室 |
91320700139065319X |
侍大寶 |
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 |
處人民幣壹萬貳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12 |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違法 |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李蓉蓉煙花爆竹專賣店 |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口鹽場黃沙坨村239號 |
92320791MA7EH5K304 |
李蓉蓉 |
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
處人民幣叁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13 |
安全生產承包租賃類違法 |
連云港文平倉儲服務有限公司 |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大浦路7號 |
91320791MA20GK002Q |
張文平 |
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
給予單位和負責人分別處人民幣肆萬貳仟伍佰元、捌仟伍佰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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