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管理辦法》起草背景
連云港地處中國沿海中部的海州灣西南岸、江蘇省的東北端、中國萬里海疆的中部,處于承東啟西、聯南通北的重要戰略位置,被譽為新亞歐大陸橋東橋頭堡和新絲綢之路東端起點,是“一帶一路”重要戰略支點。自建港以來,連云港港憑借獨特的地理優勢,港口發展勢頭強勁,對周邊城市經濟發展起到巨大的引導作用,正朝著區域性國際樞紐港的戰略目標邁進。
根據交通運輸部和江蘇省政府聯合批復的《連云港港總體規劃》,連云港港口岸線100.7公里,自北向南布局了前三島、贛榆、連云、徐圩、灌河五大港區,形成“一體延伸、兩翼拓展”、“功能互補、錯位發展”的格局。隨著“一體兩翼”組合大港建設的快速推進,30萬噸級深水航道、旗臺防波堤、疏港公路、盛虹石化30萬噸原油碼頭等一大批港口公共基礎設施交付使用,各類基礎設施相繼進入運營維護期。截止2022年底,連云港擁有沿海港口泊位108個,沿海航道110公里、防波堤43公里,錨地131平方公里。
針對連云港市港口基礎設施數量龐大、建設年代不一、設施產權多元等特點,連云港市港口管理部門通過制度建設、日常監管、信息化技術應用等途徑,做好港口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近年來,隨著港口基礎設施管理工作向數字化、精細化、規范化等縱深方向發展,連云港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在全國具有示范意義。2014年,連云港市港口設施維護信息化建設取得交通部第一批全國試點復函;2016年,連云港市政府發布了《連云港市沿海港口設施維護管理辦法》,是全國首個地市級港口設施維護管理辦法;2014至2017年開展了連云港市港口設施數字化綜合管理平臺一期與二期的建設工作,該平臺以“互聯網+港口設施”的理念,推進連云港市港口設施各項管理工作的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對連云港港口設施維護管理工作起到顯著的推動作用。該平臺榮獲中國港口協會科學技術二等獎。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交通強國建設綱要》(以下簡稱《綱要》),作為建設交通強國的頂層設計,《綱要》明確指出要“強化交通基礎設施養護,加強基礎設施運行監測檢測,提高養護專業化、信息化水平,增強設施耐久性和可靠性”。多年來,連云港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工作注重創新、卓有成效,但在發展的同時也應當看到,全市港口設施管理工作責任主體眾多,在管理職責、技術應用、質量把關、機制運行和工作流程方面仍有提升空間。尤其是隨著2022年7月交通運輸部印發《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9號,以下簡稱部19號令),對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務。
例如,在監管主體和責任主體方面,明確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由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監管工作;明確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維護主體由地方政府確定,其他港口基礎設施由港口經營人負責維護。在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制度方面,部19號令明確了維護計劃、檢查和檢測評估、設施維修等方面制度。在監管方式和公共服務方面,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確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原則上應當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監督檢查,提升管理效能;要求停止或者限制使用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碼頭、錨地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便于相對人及時知悉。
為落實部19號令對港口基礎設施全生命周期維護管理要求,迫切需要推進規范、科學、統一的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建設,以此發揮管理制度在港口高質量發展中的支撐、引領和保障作用,推動全市港口基礎設施管理有規可依、科學高效,為港航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連云港市港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市港航中心)自成立以來,按照《綱要》、《關于建設世界一流港口的指導意見》、《江蘇省“十四五”水運發展規劃》等文件的總體要求,立足連云港市港口基礎設施管理現狀,圍繞當前全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工作要求,啟動了《管理辦法》研究工作,在對部19號令的補充、調整、完善的基礎上,形成了《管理辦法》(送審稿),旨在推動全市港口基礎設施管理向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方向發展。
二、《管理辦法》編制的必要性
一是連云港市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的重要體現。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交通強國建設綱要》提出,要強化交通基礎設施養護,提高養護專業化、信息化水平,增強設施耐久性和可靠性。2022年7月,交通運輸部發布《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規定》,建立了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基本制度,對維護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職責分工等內容,要求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并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單位負責公共基礎設施的維護工作。連云港市政府于2016年發布了《連云港市沿海港口設施維護管理辦法》,對于加強和規范港口設施維護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最新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出臺,亟需對其進行補充、修整和完善。研究并制定連云港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制度文件,符合國家的政策導向,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家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的重要舉措。
二是提升連云港港口基礎設施管理能力、保障設施安全、發揮設施效能的迫切需要。
港口是綜合交通運輸樞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資源和重要支撐。港口基礎設施的有效維護是確保港口基礎設施穩定運行、實現港口生產安全的重要基礎。調研表明,連云港市老舊碼頭存量巨大,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老舊碼頭數量將進一步增加。例如2000年以前建成的泊位數量為29個,占比達34%。近年來,連云港市開展了港口基礎設施的專項檢查,整治了維護不到位帶來的安全隱患,排查了碼頭結構安全隱患,對保障港口基礎設施自身安全和港口安全穩定運行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工作更需要長效的制度來予以規范和保障。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理順管理邊界、明確管理要求、強化監督檢查,保障基礎設施運行安全,夯實港口安全生產“硬件”基礎,急需開展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制度研究工作,制定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制度。
三是發揮連云港港口基礎設施管理示范作用、提升行業影響力的重要途徑。
水運行業管理的重心已由“大建設期”向“建管養用”全過程管理轉變,港口設施將逐步進入漫長的“維護管養期”。近年來,連云港港口設施維護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很多工作走在全國的前列。例如連云港市政府出臺的《連云港市沿海港口設施維護管理辦法》是全國首個地市級管理辦法,依托交通運輸部首批港口設施維護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應用試點開發的“連云港港口設施數字化綜合管理平臺”獲得了中國港口協會科技進步二等獎。但港口基礎設施維護與管理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重建設、輕維護”、“重生產、輕維護”現象仍然存在。為了繼續發揮連云港港口基礎設施管理的示范作用,提升行業影響力,亟需開展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制度研究與編制工作。
三、《管理辦法》起草過程
為保證《管理辦法》編制的規范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我局通過函調、現場調研、座談會、專家評審等方式,組織對連云港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現狀和需求進行了深入研究,具體工作開展情況如下:
2022年3月,我局組織開展了函調工作,調研內容包括主要設施類型、日常檢查內容及頻次、檢測評估狀態、維護資料的歸檔及電子化情況、對設施維護工作的意見建議等。經梳理整合,15家港口企業的設施類別主要包括碼頭、航道、防波堤、錨地、堆場、倉庫、管廊、儲罐等,為《管理辦法》中設施范圍的確定提供了參考。維修養護等資料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情況,為《管理辦法》在加強臺賬與檔案資料管理方面提供了參考。
2022年6月9日我局組織召開了座談會,邀請連云港港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連云港港口公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連云港新東方集裝箱有限公司等10家港口企業征求對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相關建議和意見,問題涵蓋航道特別是內河航道、客運站、船閘、管廊、疏港公路等設施如何管理,檢測報告質量參差不齊,老舊碼頭未經正規驗收程序等。結合調研情況和問題梳理,《管理辦法》中分別對設施定義和范圍、檢測評估報告出具的要求做出了明確規定。
2022年8月24日,通過了《管理辦法》工作大綱評審會。針對與會專家和參會相關管理部門、港口企業提出的關于進一步明確維護資金來源、設施范圍增加航道和儲罐、進一步體現信息化水平等建議,本辦法進行了明確和體現。
2022年12月形成《管理辦法》初稿,走訪并征求了市交通運輸局相關處室、市交通執法部門等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議。針對監督檢查的責任主體和檢查形式等建議,本辦法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2023年3月,赴寧波市港航管理中心、寧波舟山港集團、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和天津港集團開展了現場調研,借鑒學習天津市、寧波市港航管理部門和港口企業在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工作中的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
2023年4月24日,召開了專家評估論證會。針對會上提出的意見建議,我局均予以采納并進行了補充完善。
2023年5 月-6月,本辦法通過發函、網站公示等途徑面向市交通運輸局相關處室、市相關行業學會協會、設施維護單位、社會公眾等開展了廣泛的征求意見工作。
2023年6月14日,局法規處對《管理辦法》出具合法性初步審查報告。
四、《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及框架
《管理辦法》共分為七章三十四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主要包括目的依據、適用范圍、職責分工和遵循原則等內容。
(二)維護計劃與資金。主要包括維護計劃的概念和主要內容、依據和要求、資金的籌措、資金使用的原則和要求等內容。
(三)檢查和檢測評估。主要包括設施檢查的主要內容及要求、檢測評估的依據要求和條件、檢測評估報告的內容及要求、出具檢測評估報告的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資質、職責等內容。
(四)設施維修。主要包括設施維護原則依據和分類標準、維護工作開展的條件和要求、專項維修的設計原則、依據、質量要求、投入使用要求和資料報送要求等內容。
(五)檔案與信息報送。主要包括設施臺賬和檔案管理要求、檔案管理的依據范圍、信息報送要求和原則等內容。
(六)監督檢查。主要包括監督檢查的方式、范圍、要求、主要內容、職責分工和懲罰措施,信用信息管理職責等內容。
(七)附則。明確本細則生效時間和不適用條件。
五、特色亮點
(一)與部19號令的銜接和特色之處
本辦法總體上與部19號令做到了有效銜接,但是結合連云港市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特點,形成了以下特色:
(1)進一步明確設施范圍。在部19號令要求的設施范圍基礎上,結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增加了航道、管廊和儲罐等三類基礎設施。
(2)細化職責分工。在部19號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各機構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機構負責行業管理事務性工作,交通執法部門負責行政執法工作。
(3)強化維護計劃管理。根據管理職責和監管要求,進一步強化對維護計劃的管理,針對維護計劃的制定、維護計劃的落實、維護計劃的調整情況等提出上報要求,明確上報渠道和時間節點。
(4)明確資金來源。依據《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結合江蘇省和連云港市實際,進一步明確了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維護資金的來源。
(5)加強技術檔案管理。結合港口企業調研情況和連云港市設施檔案管理經驗,進一步明確了收集、整理和歸檔的港口基礎設施技術檔案內容。
(6)明確監督檢查方式。結合行業管理需求和行業監管工作經驗,進一步明確交通執法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督檢查方式,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機構采取隨機抽查、定期巡查、重點督查等行業管理方式。
(二)與2016年《連云港市沿海港口設施維護管理辦法》的對比
本辦法的編制總體上依據了部19號令的相關要求,并部分參考了原連云港市港口設施維護管理辦法的要求,參考內容主要包括管理職責分工、維護計劃管理、維護資金來源和申請流程、設施技術檔案管理、監督檢查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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