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政策解讀
2025年9月30日,《連云港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經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通過,于11月1日施行。《條例》對責任區制度、城市容貌、環境衛生、督查檢查等作出了修改規定,對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提升人居環境質量,促進我市綠色低碳發展,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義。
一、修訂的必要性
二十大以來,黨中央對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堅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和中央城市工作會議“著力建設綠色低碳的美麗城市”的新要求,二十屆四中全會對“十五五”規劃的新展望,市容和環境衛生作為展示經濟社會發展成就和城市治理水平的重要窗口,也是城市軟實力和市民文明程度的直觀體現,在城市發展和治理中具不可替代的作用,為貫徹中央精神,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訂。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社會經濟的高質量發展,連云港市以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實際成效塑造高質量發展“后發先至”新動能新優勢,奮力譜寫“強富美高”新港城現代化建設新篇章的總體要求和發展定位,都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時,《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訂實施后,從立法的原則和技術性的角度來看,《條例》需要及時修改,與上位法保持一致。針對這些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2017年編制的《條例》作為連云港市城市管理領域應用最廣泛的一部地方性法規和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依據,已不能很好地適應當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需要與新時代發展的要求,亟須修改。
二、修訂后的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后共七章五十二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闡述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管理原則、政府及部門管理體系、規劃和經費保障、智慧管理、宣傳教育、社會參與和監督等規定。
第二章責任區制度,對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責任人確定、責任人告知和責任要求等進行了規定。
第三章城市容貌,對建(構)筑物容貌尤其是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建(構)筑物容貌,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容貌,臨時堆放搭建、架空管線、擺攤設點、便民攤點疏導點、占道經營的管理,以及戶外廣告和戶外招牌設施、景觀照明、停車規范、互聯網租賃車輛等事項作出了相關規定。
第四章環境衛生,對垃圾分類制度,裝修垃圾、施工場地、公廁管理,環衛設施建設和保護,水域、經營場所、飼養寵物環衛管理和公共衛生行為規范進行了明確。
第五章監督檢查,對執法制度、人員行為規范和聯動機制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對超出門窗外墻占道經營、涂寫刻畫張掛張貼、環衛設施未做好維修養護等違反市容環衛管理的三種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并設置了監管違法責任、妨礙執法責任和轉致規定。
第七章附則,對施行時間作出了規定。
三、修訂主要特點
(一)關于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確定
《條例》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我市的實際狀況,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的責任和義務進行明確,進一步細化了責任區制度的相關規定,按照居住區、公共場地、水域岸線、建設項目施工現場以及辦公場所的邏輯層次逐項展開,代替了原有純粹列舉式的規定。同時,對責任人不確定的,明確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定并告知相關單位和個人。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確定。這一制度確保責任區域內的環境整潔與美觀,
(二)關于便民攤點疏導點的設置
便民攤點疏導點的設置,應當在管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同時,兼顧民生需求。因此《條例》規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不影響市容環衛、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設置餐飲、集市、季節性農副產品銷售、海產品銷售以及修車、縫補、配鎖等攤點疏導點,劃定經營區域,明確經營時間、經營范圍,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配套設置供水、供電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設施,確定管理責任人。攤點疏導點的設置應當征求公眾意見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通過科學設置便民攤點疏導點,既方便群眾日常生活,又有效解決困難群眾就業難題,體現城市“煙火氣”,讓城市治理更具溫度與活力。
(三)關于建(構)筑物上亂刻、亂畫等行為的規范
從城市管理實際來看,在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以及擅自張掛、張貼的現象仍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為了進一步規范此類行為,《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樹木、地面上涂寫、刻畫。未經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
(四)關于戶外廣告設施與戶外招牌設施管理
針對存在的戶外廣告設施與戶外招牌的認定以及行政執法中法律適用等問題,根據上位法有關規定和國家、省相關政策要求,基于戶外廣告設施與戶外招牌設施的性質差異,《條例》規定建造用于發布戶外廣告的專用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同時,設置戶外招牌設施以及路名牌、交通指示牌等標識,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標準,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五)關于互聯網租賃車輛管理
針對群眾關切的互聯網租賃車輛問題,《條例》要求互聯網租賃車輛運營企業應當履行企業主體責任,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允許的投放范圍、數量和相關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車輛,對車輛規范停放實施跟蹤管理,加強車輛日常養護,及時回收故障、破損、廢棄車輛。承租人應當文明使用互聯網租賃車輛,使用后有序停放。同時,增加了代履行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執法管理手段。通過嚴格規范互聯網租賃車輛,既滿足了市民短距離出行需求,又避免車輛亂停亂放現象嚴重,導致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破壞市容市貌的整體美觀與整潔。
(六)關于市容環衛設施管理
《條例》規定應當按照環境衛生相關專項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建設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套建設滲濾液、飛灰等處理設施。并要求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針對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廁所要求應當免費開放,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廁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實行二十四小時開放。鼓勵有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沿街商店、賓館酒店、銀行等向社會免費開放廁所,設置相應指示標識。
(七)關于法律責任
為進一步銜接上位法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避免與上位法沖突,對相關法律責任條款作優化完善。將原分散于各條款的法律責任條款單獨增設法律責任專章,使得《條例》的邏輯結構更為清晰,符合我國法律法規通常將法律責任部分獨立設置的立法慣例。為了《條例》更簡潔清晰,對與上位法重復的部分條款進行了刪除,同時因市容環衛管理適用的法律法規較多,為銜接好相關法律法規,增設法律責任的指引性條文,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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