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高新區推動科技創新若干政策(試行)
為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提升連云港高新區科技創新水平,結合我區實際,制訂如下政策:
一、突出企業創新主體地位
第一條 大力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40萬元獎勵(含市級獎勵);對重新認定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對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對區外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新落戶本區并持續發展的,給予20萬元落戶獎勵。
第二條 強化科技型中小企業孵育。大力實施科技創業企業孵育計劃,對首次通過國家評價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
二、加快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第三條 鼓勵和引導各類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區設立新型研發機構。對新認定的江蘇省新型研發機構,給予獎勵100萬元,并按照近3年投入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購置經費最高25%的比例對新型研發機構給予扶持,扶持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包含已獲得的獎勵額度);對于兩院院士在區內企業設立院士工作站,從事產學研合作技術成果轉化的,給予建站企業最高100萬元資助。
第四條 鼓勵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鼓勵區內企業、機構等單位,圍繞醫藥與大健康、裝備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現代服務業領域,在我區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在我區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可按照其年度投入儀器、設備購置經費最高30%的比例申請補貼,每家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80萬元/年。
第五條 鼓勵建設高水平企業研發機構。對新認定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企業重點實驗室(研發機構名稱不限,但須由政府部門認定、管理)的企業,按照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資助。
三、加強孵化體系建設
第六條 加強孵化器(眾創空間)扶持。加大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建設力度。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50萬元、25萬元、10萬元。每年對市級及以上的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年度考核。對年度考核成績優秀、良好的單位,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獎勵。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內孵化的企業,在孵化期間或畢業1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每認定1家,分別對其所在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給予1萬元、2千元獎勵。鼓勵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提升孵化能級,按照每畢業1家在孵企業,且企業落戶高新區的,以1萬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器獎勵,每家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七條 加強在孵企業扶持。
1.對經過路演的孵化期和加速期的企業予以個性化支持。孵化期企業,提供人均不超過10m2,企業不超過300m2的辦公用房,第一年免收房屋租金,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蘇科貸等金融支持;加速期企業,提供人均不超過10m2,企業不超過1500m2的辦公用房,第一年免收租金。企業在孵時間不超過 48 個月,從事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 個月。
2.在孵企業落戶獎勵。鼓勵在孵企業及孵化器畢業企業根植我區發展。當年對我區財政貢獻量高新區稅收留存部分達到20萬元以上的在孵企業或畢業企業(畢業企業需落戶高新區),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四、推動企業核心技術攻關
第八條 支持企業科技成果獎勵。
1.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資助:年度內經我區申報或備案的區內企業承擔或參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按照區內企業承擔(或參與)項目所獲得的中央財政扶持單個項目資金10%的比例給予配套,每個項目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企業當年累計不超過300萬元,并按項目進度分階段撥付,區財政局收到上級下達資金文件后給予20%資助,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再給予80%資助。
2.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資助:年度內區內企業承擔或參與省級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按照區內企業承擔(或參與)項目所獲得的省級財政扶持單個項目資金10%的比例給予配套,每個項目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并按項目進度分階段撥付,區財政局收到上級下達資金文件后給予20%資助,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再給予80%資助。
3.科技進步獎資助:年度內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資助:特等獎每項100萬元,一等獎每項50萬元,二等獎每項20萬元;獲得省科技進步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資助:一等獎每項20萬元,二等獎每項10萬元,三等獎每項5萬元。
第九條 加強企業技術成果轉移轉化資助。
1.鼓勵和引導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協同創新,對圍繞企業技術難題開展聯合攻關,突破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為企業創新發展提供技術支撐的產學研合作項目給予資金扶持,資助經費不超過研發投入的20%,最高不超過20萬元。項目完成時要形成新的自主知識產權并實現產業化。
2.鼓勵專業服務機構(高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機構等)將科技成果許可、轉讓給本區企業(注冊地、稅務征納關系、實際經營地均在高新區,與轉讓方無關聯關系)并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對科技成果轉化團隊按照該項科技成果實際轉讓、許可金額的1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五、推進科技金融結合
第十條 加大創業投資獎勵。鼓勵注冊在我區的投資機構對區內種子期、初創期企業及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投資,按照股權投資基金、天使投資基金等投資機構年度實際投資金額的2%給予區內投資機構獎勵,每家投資機構每年投資獎勵不超過100萬元,投資獎勵時間最長2年。
第十一條 加強貸款貼息補助。為支持區內科技企業采取信用融資、股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方式獲得銀行貸款,對其發生的貸款利息給予企業按同期銀行貸款基礎利率(LPR利率)計算發生利息額的50%的補助,每家企業每年補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單家企業補助時間最長2年。
第十二條 加強金融創新平臺補助。對區內股權投資、融資擔保、融資租賃等金融創新企業在我區各園區辦指定辦公場所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可享受租金價格20%的租金補貼(按年度進行補貼),補貼面積最高不超過300平方米,該辦公用房不得轉租。
六、優化創新創業環境
第十三條 鼓勵區內企業或團隊積極參加各類創新創業大賽。對參加國家、省、市政府部門組織的創新創業大賽,參賽企業或團隊的項目落地在高新區的,按獲獎名次第一至第三等獎、優秀獎4個等級給予資助,獲國家級(含行業總決賽)獎項,每家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資助;獲省級獎項,每家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2萬元資助;獲市級獎項,每家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1萬元資助。外省市獲獎企業來我區落地的同等適用本條款。
第十四條 鼓勵在高新區舉辦有較大影響力的創新創業活動。經管委會批準,按實際發生金額的5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10萬元。支持區內重點企業參加國際、國家及省市級有影響力的科技創新論壇、展會等活動,經管委會批準,對參展單位每次按注冊費、展位費、宣傳推廣費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10 萬元予以資助。
七、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區財政預算每年安排科技創新專項資金3000萬元,用于本政策中各項獎勵資金兌現。根據年度執行情況,可適當調整下年度預算額度。
第十六條 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會同區科經局、區財政局對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監管,落實項目的檢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八、附則
每年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會同區科經局、區財政局定期組織獎勵申報,對符合本政策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報高新區管委會批準。符合本政策涉及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涉及科技創新重大事項,需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報黨工委會議決定。獲得資助、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本政策由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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