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
1.擁有汽車和大型農機具的家庭;
2.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家庭;
3.自費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者出國留學的家庭;
4.具有有價證券買賣或者其他投資行為的家庭;
5.非因拆遷原因,擁有兩套以上產權住房并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兩倍的家庭;
非因拆遷原因,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內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購買商品房或者超過標準面積的經濟適用房的家庭;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內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興建或者購買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內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裝修住房并且裝修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
6.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倍的家庭;
7.其他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
(二)拒絕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門對申請者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虛假證明的家庭;
(四)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家庭;
(五)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未獲得贍養、撫養、扶養權益的家庭;
(六)人為閑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七)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家庭;
(八)參與賭博、嫖娼、吸毒、偷竊、賣淫、詐騙、非法組織等違法活動的人員;
(九)各類服刑、勞動教養期內人員(經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社區矯正人員除外);
(十)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市“三無”老人、孤兒;
(十一)當地政府規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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