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開始實施病殘津貼暫行辦法 符合這些條件可申請病殘津貼
近日,市民周先生打電話給12333人社服務熱線咨詢,稱他的家人患病后喪失了勞動能力,不知道有沒有相關補助。市人社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1月起,國家開始實施病殘津貼暫行辦法。病殘津貼是對那些因病或者不屬于因工致殘的企業職工,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所給予的適當幫助,符合相關條件可以申請病殘津貼。
據介紹,根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病退)和退職政策從2025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申請領取病殘津貼,應符合以下條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最后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按國家規定和程序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鑒定結論在一年有效期內的。
病殘津貼待遇計發標準是這樣的:累計繳費年限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以內,病殘津貼月標準計發辦法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累計繳費年限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以上,病殘津貼月標準計發辦法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時,病殘津貼按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重新核算;累計繳費年限不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病殘津貼月標準計發辦法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市人社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領取病殘津貼人員發生以下情形的,應從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告知應復查鑒定的60日內未按規定參加復查鑒定或復查鑒定結論為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死亡;未按規定通過資格認證。
病殘津貼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參保人員申請次月起,發放至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確保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已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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