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連云港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連煙專法〔2024〕2號
第一條 為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秩序,推進控煙履約工作,防止無序過度競爭,進一步優化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行政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劃內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市、縣(區)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劃內零售點的設置審批。
第三條 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綜合區域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趨勢、產業政策、城市管理等因素,零售點布局分為一般區和飽和區,并實行不同的布局辦法。
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區分不同的區域及市場類型時進行網格單元劃分,根據網格單元內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數量、人口數量、卷煙銷量、社會消費能力等指標測算人均持證飽和度、區域持證飽和度、消費滿足飽和度等,合理設置飽和區和飽和值,并每季度對外發布。飽和區零售點布局實行總量控制,只減不增。
第四條 在一般區新設零售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沿街、沿交通干道門面設置的零售點,與既有零售點(娛樂服務類除外)間距不低于80米;實際經營面積120平方米以上不滿150平方米的,間距不低于60米;實際經營面積150平方米以上的,間距不低于40米;
(二)實行封閉管理的居民生活小區每100戶設置1個零售點(總數不足100戶的以100戶計),小區內最多設置3個零售點,同一幢樓只設置1個零售點,零售點設置在道路門面且間距不低于80米;
(三)同一行政村最多設置8個零售點。
第五條 本地戶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傷殘等級三級以上的肢體殘疾人、一年內自謀職業的退役軍人和殘疾軍人,其本人在戶口所在的區、縣一般區申請設置零售點并實際經營的,在符合面積要求的情況下,間距相應減半。
第六條 全國直營店數量在50家以上或本地直營店數量在15家以上的連鎖超市、連鎖便利店,實際經營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在一般區申請設置零售點的,間距相應減半。
第七條
以下相對封閉管理、對內經營的場所,不受飽和區和一般區的限制,但實行總量控制:
(一)各大專院校、高等院校每校區按照每1000人(含教職工)設置1個零售點,最多不超過3個;
(二)各封閉的創業園、集中辦公區可設置不超過2個零售點,同一幢樓只設置1個,零售點應設置在1樓;
(三)車站、班輪、機場等場所等候廳內,可設置不超過2個零售點;
(四)飯店、賓館、娛樂服務場所等為滿足營業區域內顧客消費需要且實際經營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各類6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商業綜合體以及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為滿足內部需要,可設置1個零售點;
按本款設置的零售點,應當有獨立的卷煙銷售區域、設施以及卷煙存放場所;
(五)工礦企業、軍隊駐地、監獄、看守所等內部可設置1個零售點;
(六)高速公路服務區單側,可設置1個零售點;
(七)實際居住300人以上的封閉式建筑工地施工人員宿舍區,在宿舍區內部可設置1個零售點。
第八條 本地戶籍烈士的直系親屬,在本行政區域內可申請辦理1個零售點,該零售點的辦理不受本規定數量、面積和間距的限制。
第九條 持證的自然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符合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主體資格條件的家庭成員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申請原址新辦的,不受本規定數量、面積和間距的限制。
第十條 申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包括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三)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后,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三年內提出申請的。
第十一條 經營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黨政機關、醫療機構內部;
(二)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足夠的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三)生產、銷售、存儲、運輸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農藥、油漆、化工、化肥等場所;
(四)各類批發、經營市場內部,風景旅游區內部;
(五)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煙草制品的場所,包括但不限于青少年培訓機構、母嬰用品、文具玩具、游樂場所等;
(六)主營業務專業性較強,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者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場所,包括但不限于主營下列業務:學生用品、文化體育、網吧游戲、傳真打印、美容美發、按摩推拿、化妝洗滌、藥妝醫械、足療保健、五金建材、裝修裝飾、家電家具、床上用品、電子音像、服飾鞋帽、金銀珠寶、汽車銷售、汽車服務、修理修配、寄遞配送、中介勞服、寄賣典當、金融證券、彩票銷售、儀器儀表、通信器材、農具農資、農畜養殖、照相館、寵物店、漁具店、旅行社、小吃店、生熟肉食店、蛋糕店等;
(七)經營場所位于地下室、儲藏室、門衛值班室、車庫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宜設置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經營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利用自動售貨機或信息網絡等銷售煙草制品的;
(二)以各類游戲、博彩等方式銷售煙草制品的;
(三)以無人售貨的方式經營或無法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購買煙草制品的新零售形態;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宜設置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中小學及幼兒園周邊區域設置零售點,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中小學、幼兒園內部不予設置零售點;
(二)中小學、幼兒園周邊外部圍欄直線距離30米范圍內不再新設零售點;
(三)中小學周邊200米可通行距離范圍內、幼兒園周邊100米可通行距離范圍內不再新設零售點;
(四)原有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周邊100米可通行距離范圍內,幼兒園周邊30米可通行距離范圍內的零售點,到期不予延續;
(五)原有零售點自愿換址經營的,可不受本規定數量、面積和間距的限制。
第十四條 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可不受本規定數量、面積和間距的限制。
第十五條 按照本規定設置零售點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點,不作為間距限制的有效參照物:
(一)許可證核定的主要內容發生變化或擅自變更經營地址、經營方式的;
(二)因拆遷、搬遷導致經營地址、場所不存在的;
(三)不實際經營的,經監管部門兩次通知后仍未恢復營業且未主動辦理停業手續的;
(四)經營場所為本規定第七條所涉及的主要對內經營的經營場所類型的;
(五)實行封閉管理的居民生活小區內外零售戶不相互作為參照物。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有關用語的解釋說明:
(一)煙草制品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場所;
(二)“戶數”以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首次實地核查的數量為準;
(三)“間距”指從經營場所的出入口中心點到最近零售點出入口中心點,以行人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離為標準進行測量的距離;
(四)“實際經營面積”指因商品銷售、餐飲住宿、娛樂活動等經營需要而直接占用的面積,不包括輔助公共服務場所及設施、設備占用的面積;
(五)“經營市場”指有固定的場所、設施,進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封閉或者半封閉場所,如建材市場、農貿市場、水產市場、小商品市場等;
(六)“交通干道”指可并排雙向通行車輛的水泥、瀝青等鋪裝路面道路;
(七)“相獨立”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域相獨立,可對消費者平層全開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儲藏室等;
(八)“固定”指經營場所由磚、木、土、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閉且不可移動空間,不包含違章建筑、流動攤點、售貨車等;
(九)有關“中小學、幼兒園周邊外部圍欄直線距離”是指學校外部邊界為可向內傳遞物品的圍欄時,以此圍欄向外延伸的直線距離;有關“中小學、幼兒園周邊可通行距離”指任一校門中心至經營場所任一入口中心之間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離;
(十)人均持證飽和度,是指申請點所在網格單元的人均持證率與轄市(區)人均持證率之間的比值。人均持證率,是指網格單元內有效許可證數與網格單元內人口的比值,網格單元內人口以申請時間上一年度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所在地方政府部門發布的最新統計數據;
(十一)區域持證飽和度,是指網格單元內單位面積有效許可證數與申請點周圍區域面積有效許可證數的比值;
(十二)消費滿足飽和度,是指網格單元內卷煙戶均銷量與周邊網格單元內卷煙戶均銷量的比值;
(十三)家庭成員,是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十四)實行封閉管理的居民生活小區,是指周圍有圍墻、防爬柵欄等設施,且各個入口均設置了門亭或門崗,外部人員、車輛不能隨意進入的居民生活小區;
(十五)本規定中的“以上”“不低于”“不少于”“不超過”“內”包含本數,“以下”“不滿”不包含本數。
第十七條 電子煙零售點的布局依據《江蘇省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連云港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江蘇省連云港市煙草專賣局2023年1月1日實施的《連云港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定》(連煙專法〔2022〕6號)同時廢止。本規定實施前已受理尚未辦結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申請,仍按照《連云港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定》(連煙專法〔2022〕6號)辦理。
江蘇省連云港市煙草專賣局
2024年12月28日
掃一掃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