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處罰的,可以向誰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第十二條第一款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掃一掃打開當前頁
《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第十二條第一款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掃一掃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