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市十五屆人大五次會議第5052號建議的答復
曹立志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推動律師參與訴前調解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完善律師參與先行調解工作機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嚴格依法規范民事案件立案與調解工作的意見》,訴前調解工作自2025年1月1日起轉為先行調解工作,但人民法院持續推動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和多元化解的工作方向始終未變。全市法院將進一步提高對律師參與先行調解工作的積極作用和重要意義的認識,聯合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出臺關于律師調解隊伍的準入、管理、考核和監督工作辦法,推動律師調解力量規范化建設;在日常工作中嚴格落實工作辦法,積極將訴至法院的糾紛委托律師調解力量通過非訴訟方式化解,并做好調解律師的日常監督考核,確保“能者進、優者上、劣者汰”,推動更多矛盾糾紛通過非訴訟方式化解。
二、對參與調解的律師開展業務培訓。市司法局將進一步加大律師調解員培訓力度,將日常培訓與重點培訓相結合,不斷提升調解員隊伍的專業化水平,最大限度推動矛盾源頭化解,拓寬多元解紛新路徑,努力將矛盾化于未發、止于未訴。市司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將積極組織優秀法官開展訴前調解業務培訓,提升訴前調解律師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注重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導作用,定期發布典型案例,為律師參與訴前調解提供指引。增進法院與律師之間的聯系互動,定期交流調解工作進展和疑點難點。
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利益沖突回避機制,要求調解律師在調解過程中發現存在利益沖突的,應主動說明并回避。建立利益沖突甄別機制,對接受法院委托調解工作的律師予以登記,并加強后續訴訟過程中的監管,防止調解律師“假調解”“真代理”,借助調解工作變相拓展案源和代理案件。依托全市法院內設機構職能,由法院立案信訪等部門接收并及時處理當事人反映的調解律師在開展先行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督促整改到位;對構成違法違紀情形的,及時移送問題線索,由相關部門予以懲戒。
四是加大對律師參與先行調解的獎勵力度。市法院將推動財政部門設立律師參與先行調解專項經費,根據調解糾紛的數量和質量等考核結果給予調解律師經費補貼。支持律師開展市場化調解,市法院將配合推動發改委、物價管理部門制定律師參與先行調解收費標準,按照有償、優惠的原則同當事人協商調解費用,提高律師參與市場化調解的動力。支持對優秀調解律師的宣傳和獎勵,通過設立“調解之星”等相關榮譽稱號的方式,增強律師參與先行調解的積極性和榮譽感,并加大宣傳力度,提升群眾對律師參與先行調解的認可度和知曉率。
連云港市司法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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