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根據調查、核對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并在家庭所在地村(居)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核期限,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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