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連云港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實施細則》部分條款的通知
關于修訂《連云港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部分條款的通知
連住公委〔2024〕3號
各有關單位、繳存人: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財 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等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現對《連云港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連住公委〔2020〕5號) 的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部分條款進行修訂,修訂后,《連云港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的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內容如下:
第三十二條 在辦理購房提取后與賣方解除、確認無效或撤銷所購房屋買賣合同的;通過虛構交易行為,如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住房等不符合自住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人應自上述事項發生之日起10日內,將已提取的款項資金退回至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人拒不退回的,由中心下達《責令退回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告知書》、《責令退 回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決定書》,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仍不退回的,中心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中心根據其資金退回情況采取下列措施予以懲戒:
(一)在《責令退回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決定書》規定的退回款項時間前主動全額退回所提款項的,不再向相關單位通報,暫停其3年內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資格。
(二)在《責令退回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決定書》規定的退回款項時間內仍拒不退回所提款項的:
1.通報有關單位。
2.暫停其5年內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資格。3.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約束方式。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連云港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負責解釋。
連云港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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