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優待性收入。包括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立功榮譽金、護理費等;建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義務兵家庭按照規定享受的優待金、獎勵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計劃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特別扶助金;歸僑生活補助費;
2.獎勵性收入。為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突出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勞動模范榮譽津貼、勞保津貼和勞模補助;見義勇為獎勵金;獎學金;因參與志愿服務負傷、致殘、亡故而獲得的獎金、撫恤金、補助金、慰問金等;
3.普惠性收入。政府發放的尊老金,省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等;
4.救助性收入。政府、社會、學校給予在校學生的幫困助學金;政府、社會給予的醫療救助款物和補貼、大病保險理賠款;政府發放的公共租賃住房補貼;政府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節日補助、一次性生活補貼金;民政部門發放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
5.特定用途性收入。因公(工)負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殘聯發放的殘疾人教育補貼、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等殘疾人專項補貼經費;因拆遷獲得的拆遷補償款中,按照規定用于購置安居性質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的部分;殘疾人參加輔助性就業所得;按照規定由用人單位統一扣繳和職工(居民)自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困難群眾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6.就業成本。因就業創業等產生的必要就業成本,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定比例計算,最高不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7.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