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內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裝修住房并且裝修水平明顯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
2.拒絕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門對其家庭及其相關人員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的家庭;
3.故意隱瞞家庭收入、財產和人口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家庭;
4.拒絕提供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或提供虛假、不完整的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致使無法對其家庭經濟狀況依法進行全面信息核對的家庭;
5.通過離婚、贈予、轉讓、分戶等方式故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故意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家庭;
6.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不從事生產勞動的人員;
7.自費安排子女在民辦、私立等高收費學校就讀或者自費出國留學的家庭;
8.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參與賭博、嫖娼、吸毒、盜竊、賣淫、詐騙、非法組織等違法活動的人員;
9.各類服刑期內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經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社區矯正對象除外);
10.特困供養人員、孤兒;
11.當地政府規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