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6-00249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6-04-19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建立在建違法建設快速處置機制的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6〕5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建立在建違法建設快速處置機制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連政發〔2020〕95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建立在建違法建設快速處置機制的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和部門:
《連云港市建立在建違法建設快速處置機制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17日
連云港市建立在建違法建設快速處置機制的意見
違法建設是當前我市城市管理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的頑癥問題。為提高我市對違法建設查處力度,有效遏制新增違法建設,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優化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及《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組織領導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是其轄區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簡稱禁控違)工作的責任主體,統一領導和負責本區域內禁控違工作,縣、區(管委會)黨政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要強化對違法建設巡查、處置、強制拆除組織領導,督促街道(鄉鎮)和相關執法部門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即尚未完工,還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居住、使用功能的違法建設工程。)實施快速查處,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二、快速查處規程
1. 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執法人員應當場制止,對違法建設行為事實清楚的,經調查取證后直接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當事人2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并立即報告當地街道(鄉鎮),接到報告的街道(鄉鎮)應當派人對建設現場實施監管,對逾期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設,應當立即送達《強制拆除決定書》,并在3日內組織實施拆除,15日內必須全部拆除完畢。
2. 對重大的或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建設強制拆除前,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并明確違法建設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場、園區)以及公安部門等有關參與單位的職責。
3. 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預先告知當事人清理財物,當事人拒絕配合的,應當將當事人財物運送到指定場所。強制拆除時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在公證機構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強制拆除。
4. 實施拆除后的違建現場,街道(鄉鎮)應當聯合執法部門明確監管責任人,并安排專人實時監控,防止突擊搶建。
三、工作要求
1. 快速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屬地負責、部門配合、齊抓共管的原則,建立由縣(區)控違辦、相關管理執法部門,以及各街道(鄉鎮)共同參與的縣(區)禁控違工作體系,形成條塊結合、各司其責、密切配合、聯動執法的違建快速查處機制。
2. 縣(區)控違辦應當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能力建設,做好本區域禁控違的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街道(鄉鎮)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要求,加強力量統籌,落實責任人,強化違法建設源頭管控,加大查處拆除力度。
3. 公安部門應當維護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建設的現場秩序,協助配合違法建設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入戶調查和實施強制拆除,對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應及時出警處置,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4. 違法建設執法機關應當將企業或公民從事違法建設行為的信息及時報送至市信用管理部門,記入市級公共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由作出處罰的部門按有關規定列入黑名單,并由市信用管理部門通過誠信連云港網進行發布。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