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3-00005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3-01-03 |
標 題 | 轉發市林業局關于做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3〕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林業局擬定的《關于做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轉發市林業局關于做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林業局擬定的《關于做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三年一月三日
關于做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
為加強森林資源資產管理,促進我市林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家林業局《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林權登記發證的意見》(蘇政辦發[2002]35號)精神,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對林權登記發證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
林權證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對森林、林木或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法律憑證,是申請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林木流通的前置條件,調處林權糾紛的法律依據。開展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實施森林分類經營、加強林木資源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有利于維護林木或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加強森林資源保護,有利于調動各方面的力量投入支持林業事業發展。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項法定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林權登記發證工作,作為一件為民辦的實事,切實抓緊抓好。
二、嚴格掌握政策,積極穩妥地推進林權登記發證工作
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林業可持續發展,必須嚴格執行政策,按照以下原則、范圍、和步驟,積極穩妥地推進。
(一)堅持的基本原則
1.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原則。凡過去林業“三定”由原縣政府頒發的林權證,林權權屬沒有變化的,予以承認,核發新證后,老證自動失效。凡林業“三定”林權依法變更,應予以變更登記發證。換領新證和變更登記要堅持自愿申請,不搞強行換證和發證。
2.按權屬登記發證原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權利人主體一致的,由使用權權利人提出登記申請;權利人主體不一致的,由所有權權利人和使用權權利人分別提出登記申請。同時按照林地所在行政區域進行屬地登記發證。
3.先易后難原則。凡權屬清楚的先登記發證,權屬不清或者存在林權爭議、糾紛的,確定權屬后再登記發證。
4.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要認真公開宣傳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政策規定和條件要求,及時將林權登記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5.不額外增加農民負擔原則。此次林權發證的工本費和必要的林權勘測費嚴格按照物價部門審定的標準收取,不得搭車收費或另立其它明目收費。
(二)發證的范圍與對象
凡我市范圍內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都應當登記造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上述所指的森林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所指的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三)登記工作的步驟
全市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共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以村、組為單位逐戶調查林業資源情況,登記造冊,初步確定發證對象。
第二階段,張榜公布。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張榜公布發證對象,進一步核實林木權屬和四至范圍。
第三階段,審查復核。在村組調查核實的基礎上,鄉鎮組織力量對擬發證對象進行審查,重點查表冊、實地是否一致、是否張榜公布。重點林地地塊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復核。
第四階段,登記發證。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林業局頒布的《林木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備齊各類表冊及其打印設備。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
三、精心組織,加強領導,確保林權登記發證工作順利開展
林權登記發證工作面廣量大,各地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密切配合,確保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一要層層建立組織,搞好宣傳發動。為了加強對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都要成立以分管負責同志為組長,林業、農業、國土、財政、民政、司法、水利、交通等部門參加的林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各有關部門、新聞單位要加強輿論宣傳,大力宣傳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宣傳開展林木登記發證的重要意義和具體規定,及時報道工作動態,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促進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健康有序開展。
二要妥善調處林權登記發證權屬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直接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好各類矛盾,堅持互諒互讓、協商一致的原則,及時調解糾紛,保持社會穩定。
三要強化指導,協同作戰。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林權登記發證業務工作的培訓和指導,建設一支業務精、能力強、作風硬的登記發證隊伍;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做好林木、林地確權和農村土地承包權有關政策的銜接工作。同時,要加強對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全程監察,杜絕搭車收費、加價收費、額外增加農民負擔的現象發生。
四要嚴格程序,加強督查。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檢查,確保登記發證做到程序合法、權屬明確、四至清楚、登記規范、資料完整,林權證的記載內容與現地、圖面實際情況相符,并建立檔案實行微機管理。全市林權管理發證工作要在2003年年底前結束。為了促進該項工作順利開展,各縣、區可相對集中精力,選擇1-2個鄉鎮搞好試點工作,在此基礎上全面推開。要確保全市登記發證率達90%以上,準確率達100%。全部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結束后,將組織考核驗收,對在林權登記發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
市林業局
200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