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3-0017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3-12-30 |
標 題 | 轉發連云港工商局《關于支持我市開發園區加快發展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3〕21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工商局《關于支持我市開發園區加快發展的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轉發,請認真貫徹執行。關于支持我市開發園區加快發展的意見(試行)(連云港工商局二三年十二月)為進一步支持我市開發園區的發展,加快“以工興港、以港興市、以市帶農”策略的實施,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現提出支持開發園區加速發展的十條意見。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轉發連云港工商局《關于支持我市開發園區加快發展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工商局《關于支持我市開發園區加快發展的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轉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關于支持我市開發園區加快發展的意見(試行)
(連云港工商局 二○○三年十二月)
為進一步支持我市開發園區的發展,加快“以工興港、以港興市、以市帶農”策略的實施,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現提出支持開發園區加速發展的十條意見。
一、改革企業登記前置審批制度
企業在申請設立、變更登記時,除涉及金融、證券類;電影、音像、出版類;危險品管理類;外商投資類;社會中介機構類;煙草制品類;農藥、種畜禽類;醫藥、醫療機構類;礦山類;航空、航海運輸類;電信類等必須前置審批的項目(詳見附件)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審批的項目,申請人可以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后,核發有效期為3個月的《營業執照》。企業憑《營業執照》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持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企業在3個月內未取得批準文件或許可證的,其《營業執照》自動失效,企業應在1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繳回《營業執照》,重新辦理不涉及專項審批項目的《營業執照》,逾期不辦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無照經營查處。
二、放寬對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企業可自主選擇經營范圍的核定方式。根據企業的意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發《營業執照》時,可以表述具體經營項目,也可以不表述具體經營項目。不表述具體經營項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欄內注明下列內容:“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企業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三、放寬對企業名稱的核定
企業的經營范圍無論是否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專項審批經營項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該企業的主要經營項目,確定其行業特點,并作為企業名稱中行業特點的內容予以登記注冊。
企業使用獨創字號,且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的,其名稱中可以不反映行業特征。
企業申請的名稱以“高新技術”、“新技術”、“高科技”作為行業特點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予以登記注冊。
區內注冊的所有企業均可以申請冠市名。
四、放寬對投資主體的限制
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中國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作為出資人興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在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時,除應當符合有關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銀行開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除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投資辦企業的人員外,在職職工、退休職工均允許做企業的股東。
五、進一步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以高新技術成果(特指專利技術,下同)出資設立公司的,對其高新技術成果出資所占注冊資本(金)和股權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資人在企業章程中約定。
經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登記注冊資本在50萬元(含)以下的,其注冊資本中的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部分,經全體股東確認,可不進行資產評估;注冊資本在50萬元(不含)以上的,應按規定提交評估報告。科技型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最低可為3萬元。
六、進一步放寬企業分期出資的范圍
對注冊資本足額到位有困難的公司制企業,可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注冊資本分期繳付的承諾書后,按分期出資的原則申請設立:
公司按《公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各投資方首期出資額達到認繳額10%以上(但首期總的出資額最低不少于3萬元),l年內實繳注冊資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內全部到位。
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的,各投資方首期出資額達到認繳額10%以上(但首期總的出資額最低不少于50萬元),l年內實繳注冊資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內全部到位。
股東未按其承諾的期限按期繳付出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督促其限期出資。逾期仍不出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有關法規處理。
七、改變對企業登記申請材料的審查模式
在區內注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登記時,只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只要申請材料齊全、合乎法律規定就可受理。對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八、改革企業登記制度
推進“通行權下放”,減少登記環節,實行“一審制”。對窗口人員高度授權,將受理、審查、核準三個登記環節合并為一個環節,企業申請登記注冊從咨詢、核名、受理、審查到發照等程序,實行一人受理、全程服務、終身負責、公眾監督,并承擔相應責任。
推行“否決權上收”,當受理人員認為企業登記申請不能核準或有違相關規定不能登記時,受理人員不能直接駁回企業登記申請,必須報上級領導研究后方能做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
九、改進企業監管模式
本辦法實施前和實施后設立的企業,其經營項目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且不屬于須經前置審批或者其他專項審批的,企業可以不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增加經營項目的手續。
企業的經營項目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且屬于須經專項審批,并已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企業應當在獲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增加經營項目的手續;對在規定時間內仍不辦理登記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十、進一步提高效率,縮短企業登記時限
在區內登記的內、外資企業,由原法定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結改為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結;對區內的重大外資項目,出口創匯重點外資企業的登記工作采取提前介入、跟蹤服務、專人辦理。
本《意見》適用范圍暫限在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臨港產業區、大浦化工區內施行。
附件:保留的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項目
附件:
保留的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項目
一、金融、證券機構類
1. 設立商業銀行及分支機構
2. 設立儲蓄機構
3. 設立外資金融機構及常駐代表機構
4. 在華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
5. 設立中外合資投資銀行類機構
6. 設立城市信用社及聯合社
7. 設立農村信用社及縣聯社
8. 設立保險公司及分支機構
9. 設立證券交易所
10. 設立證券公司
11.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12. 設立期貨交易所
13.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
14. 設立典當機構
15. 設立其它金融、證券機構
二、電影、音像、出版類
16.設立電影制片單位
17.設立電影發行單位
18.設立電影放映單位
19.設立音像出版單位
20.設立音像復制單位
21.開辦從事音像制品批發業務的單位
22.開辦從事音像制品放映業務的單位
23.開辦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業務的單位
24.開辦從事音像制品出租業務的單位
25.設立出版(含電子出版物)單位
26.開辦從事出版物印刷業務的單位
27.開辦從事出版物復制業務的單位
28.開辦從事報紙、期刊、圖書發行業務的單位
29.開辦從事報紙、期刊、圖書零售業務的單位
30. 開辦從事報紙、期刊、圖書批發業務的單位
三、危險品管理類
31.設立獵槍彈具生產企業
32.設立獵槍彈具銷售企業
33.設立民用爆破器材企業
34.設立經銷爆破器材供應點
35. 設立經銷黑火藥、煙火劑的供應點
36.設立生產、經營、運輸、倉儲危險化學品企業
四、外商投資類
37.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38.設立外資企業
39.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五、社會中介機構類
40.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
41.設立資產評估機構
42.設立社會審計組織
43.設立職業介紹機構
44.設立人才市場中介機構
六、煙草制品類
45.設立煙草制品生產企業
46. 設立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七、農藥、種畜禽類
47.設立生產農藥企業
48.設立經營種子企業
49.設立生產獸藥企業
50.設立經營獸藥企業
51.設立屠宰企業
52.設立生產種畜禽企業
53.設立經營種畜禽企業
八、醫藥、醫療機構類
54.設立藥品生產企業
55. 設立藥品經營企業
56.設立企業化經營的醫療機構
九、礦業類
57.設立礦山企業
十、運輸類
58.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59.設立通用航空企業
60.設立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
十一、電信類
61.設立經營電信業務企業
62.設立經營無線電業務企業
十二、其它
63. 設立、變更供電營業區
64. 設立組織對外派遣勞務人員的單位
65. 設立拍賣企業
66. 設立收購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單位
67. 設立國內、國際旅行社及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