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250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11-21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請經濟顧問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24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請經濟顧問辦法(試行)》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請經濟顧問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請經濟顧問辦法(試行)》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請經濟顧問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吸引國(境)內外友好人士參與和支持我市建設事業,集思廣益,促進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加快我市經濟與社會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市外人士,包括外國人、海外華人華僑、港澳臺同胞以及其他非本市的國內人士,經本人同意可由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請為市政府經濟顧問:
(一)長期關心支持連云港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積極推動和促進我市經貿、文化、科技合作,愿意為連云港市發展獻計獻策、作出貢獻;
(二)具有某學科、領域理論或技術專長,獲得教授、研究員或其他相應技術職稱,以及在有較高知名度、較大影響力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擔任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
(三)具有良好社會聲譽。
第三條 聘請市政府經濟顧問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組織推薦經濟顧問應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市政府辦公室推薦;
(二)市政府辦公室受理后,屬外國人的,轉市外事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屬華人、華僑的,轉市僑務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屬港澳同胞的,轉市外事辦公室、市僑務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屬臺胞的,轉市委臺灣工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同時要轉市有關部門征求意見。
(三)市政府辦公室在各相關部門初步審核后,征求相關領導意見,并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審閱。
(四)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五) 市人民政府舉行聘任儀式,頒發由市長簽名的市政府經濟顧問聘書。
第四條 市政府經濟顧問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應邀到我市開展調查研究、專題研討、決策咨詢等活動;
(二)就我市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決策或重大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每年為我市經濟與社會發展提出或提供有重要價值的建議或信息;
(四)為我市作出其他貢獻。
第五條 市政府經濟顧問享受以下待遇:
(一)應邀到我市參加慶典或其他重大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二)自行在我市活動期間,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在食宿、交通、參觀、就醫等方面提供方便;
(三)應邀到我市開展調查研究、專題研討、決策咨詢等活動,或為我市招商引資、項目爭取等做出貢獻的,由市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一定報酬或獎勵。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經濟顧問的日常聯絡工作:
(一)定期向經濟顧問寄送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資料;
(二)及時整理經濟顧問提供的信息和關于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建議,送市領導參閱;
(三) 組織協調經濟顧問在本市的各種活動;
(四)重大節慶期間,向經濟顧問發函發電慰問。
第七條 市政府經濟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到責任追究的;
(二)有嚴重損害我市利益、形象和聲譽行為的;
(三)兩年內與我市無任何聯系的。
第八條 經濟顧問實行聘期制,聘期為三年。三年后不再續聘的,與市政府經濟顧問的關系自行解除。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4年11月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