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1-0023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1-12-31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內河港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11〕2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內河港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十二屆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22〕151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內河港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
內河港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連云港市內河港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十二屆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連云港市內河港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管轄區內河港口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行為,維護內河港口安全與經營秩序,充分發揮內河港口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江蘇省港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管轄區內河從事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內河港口工作,負責全市內河港口的總體規劃及市直屬范圍內的內河港區、作業區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港口管理局是與海河聯運體系直接相關的內河港口的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與海河聯運體系直接相關的內河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高效和有利于形成綜合交通管理體系的原則,確定一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內河港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區內的內河港區、作業區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內河港口規劃應適應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并與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協調。
內河港口規劃包括內河港口總體規劃和內河港口的港區、作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內河港口的港區、作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內河港口總體規劃。
第七條 內河港口總體規劃由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會同市港口管理局編制。
內河港口總體規劃在征求市發展改革、水利、規劃、建設、國土、海事等部門的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征求省港口管理部門意見后批準并公布實施。
第八條 市直屬管理范圍內與海河聯運體系直接相關的內河港口的港區、作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港口管理局會同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和規劃部門編制,市直屬管理范圍內其他內河港口的港區、作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并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縣管轄區內五級以上(含五級)航道的內河港口港區、作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編制,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實施,并按規定向省港口管理部門備案。縣管轄區內五級以下航道的內河港口港區、作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內河港口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在征求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意見后,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并按規定向省、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內河港口建設應當符合內河港口規劃,禁止違反內河港口規劃建設港口設施。
內河港口建設使用港口岸線資源的,應當堅持深水深用和節約使用的原則。
第十條 在內河港口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需要使用內河港口岸線的,應當在項目立項前或者申請項目核準前向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說明港口岸線的使用期限、范圍、功能等事項;
(二)碼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建設主體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內河港口岸線使用人申請使用市直屬管理范圍內內河港口岸線的,應當向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使用縣管轄區內河港口岸線的,應當向縣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使用內河港口岸線的,按照下列規定報經批準:
(一)內河千噸級及以上泊位或《江蘇省干線航道網規劃》中的三級及以上航道的港口岸線,由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研究并征求市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后提出審核意見,向省港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省港口管理部門審查并征求省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后,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二)內河四級航道及《江蘇省干線航道網規劃》外的三級及以上航道的港口岸線,由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研究并征求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意見后提出審核意見,向省港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省港口管理部門審查并征求省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后審批;
(三)全市范圍內河五級航道的港口岸線,由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對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合理性進行評估,并征求市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后審批,報省港口管理部門備案。
(四)市直屬范圍內河其他航道的港口岸線,由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對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合理性進行評估,并征求市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后審批。
第十二條 內河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自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之日起兩年內開工建設港口設施;逾期未開工建設的,港口岸線使用許可失效,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注銷。
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項目,港口岸線使用人在取得項目批準后未開工建設港口設施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內河港口岸線使用人使用港口岸線應遵循集約使用的原則。
第十四條 內河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和功能使用港口岸線,不得擅自改變港口岸線的使用范圍和使用功能。
確需改變港口岸線的使用范圍和使用功能的,由原審批機關批準。
內河港口岸線使用人終止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向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縣管轄區的應當向縣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原審批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 內河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規劃,遵循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企業投資的內河港口建設項目,按照內河港口管理部門規定,履行以下建設程序:
(一)開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根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岸線合理性評估,履行岸線報批手續;
(三)根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文件,履行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四)根據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文件,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并履行初步設計審查程序;
(五)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六)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標;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內河港口管理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
(八)備案后組織工程實施;
(九)工程完工后,編制交竣工驗收材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辦理試運行手續;
(十)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按權限組織竣工驗收。
政府投資的內河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建設程序執行。
第十六條 內河港口建設項目開工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完成并經審查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土地征收補償手續已辦理;
(四)施工、監理單位已確定;
(五)已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在開工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備案: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
(二)施工圖設計批復文件復印件1份;
(三)控制性用地的批復復印件1份;
(四)與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簽訂的合同復印件1份;
(五)質量監督手續材料復印件1份;
(六)建設資金落實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內河港口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需要進行其他評價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內河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內河港口設施建設項目實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列入省以上重點工程的內河港口設施建設工程,項目法人應當在開工前向省港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其他內河港口設施建設工程,項目法人應當向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項目法人應當在開工前向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縣管轄區內的,向縣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二十條 建設內河港口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和環境保護的要求,項目法人應當向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作業場所的施工平面圖及規模和功能等說明,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消防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對項目的意見等材料,并經內河港口管理部門許可后方可建設。
第二十一條 內河碼頭及其作業、停泊區域及錨地應當設置在航道規劃通航水域外,航道實際寬度小于航道規劃航寬的,碼頭應當采用挖入式結構。
第二十二條 港口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進出港貨物的發貨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內河港口規費。發貨人或者收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繳納港口規費。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征收港口規費,可以委托港口經營人代征,受委托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履行代征義務。
內河港口規費應當及時解繳財政專戶或者國庫,專項用于內河港口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四條 從事內河港口經營活動,應當向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書面申請,取得由內河港口管理部門發放的港口經營許可,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在市直屬管理范圍內的內河港口從事港口經營活動,應當向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審核后辦理港口經營許可。在縣管轄區內從事內河港口經營活動,應當向縣所在地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書面申請,經縣內河港口管理部門審核后辦理港口經營許可。
第二十五條 申請從事內河港口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1.碼頭、客運站、庫場、儲罐、污水處理設施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2.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的,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三)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 申請從事內河港口經營的,應當提交下列相應文件和資料:
(一)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及其辦公用房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港口碼頭、庫場、儲罐、污水處理等固定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竣工驗收證(明)書及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證書;
(五)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人員通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培訓證明材料;
(六)證明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條 內河港口經營人從事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內河港口管理部門申請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資質認定。在市直屬管理范圍內的內河港口從事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應當向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書面申請,經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審核后辦理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資質認定。在縣管轄區范圍內內河港口從事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應當向縣所在地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書面申請,經縣內河港口管理部門審核后辦理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資質認定。
未取得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資質的,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
第二十八條 內河港口經營人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辦公地址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并換發《港口經營許可證》。
內河港口經營人停業或者歇業,應當提前三十個工作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原許可機關應當收回并注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內河港口經營人變更或者改造碼頭、堆場、倉庫、儲罐和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等固定經營設施,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相應手續。依照有關規定無需經內河港口管理部門審批的,內河港口經營人應當向所在地內河港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內河港口經營人不得為無有效船舶檢驗證書或者無船舶營業運輸證的船舶或者超越經營范圍的船舶提供服務,不得超過船舶、車輛的核定載貨量配載。
內河港口經營人從事港口經營業務,應當優先安排搶險救災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港口作業。
第三十條 內河港口經營人從事港口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港口作業規則,以及省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范。
內河港口經營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港口經營性收費管理的規定,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內河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省港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或縣所在地內河港口管理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內河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港口經營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十二條 內河港口經營人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采取保障安全生產的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內河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并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市直屬范圍內的內河港口經營人應向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與市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縣管轄區內的內河港口經營人向縣內河港口管理部門和縣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各級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應當依法組織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河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內河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
各級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對內河港口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直屬范圍內的內河港口安全生產工作由市內河港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縣管轄區內的內河港口安全生產工作由所在縣內河港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內河港口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內河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和捕撈,采砂,傾倒泥土、砂石、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或者違法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內河港口設施安全的行為。內河港口建設、經營行為應符合國家有關水污染防治的相關法律法規。
不得在內河港口進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動;因工程建設等確需進行的,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報經市內河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縣所在地內河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依照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須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還應當報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十五條 各級內河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內河港口規劃的實施、內河港口岸線使用、港口建設和經營、港口安全生產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內河港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內河港口經營作業場所實施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人員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七條 內河港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職務時,應當兩人以上,佩戴標志,著裝整齊,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內河港口,是指入海口門節制閘或者船閘以內的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內港口。其中灌河內內河港口是指204國道橋以上市管轄區水域內港口。
(二)我市與海河聯運體系直接相關的內河港口是指連云港區中云臺作業區、徐圩作業區。
(三)港口岸線,包括港口深水岸線和港口非深水岸線。港口深水岸線,是指內河港口總體規劃確定的適宜建設千噸級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線。港口非深水岸線,是指內河港口總體規劃確定的港口深水岸線以外的港口岸線。
(四)航道等級,本辦法所規定的航道等級均為規劃等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