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6-00440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6-08-24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沿海港口設施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6〕10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提高沿海港口設施的保障和服務水平,保證沿海港口設施正常使用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江蘇省港口條例》、《港口設施維護管理規定 (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連政辦規〔2023〕2號),此文件于2024年2月1日起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沿海港口設施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連云港市沿海港口設施維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24日
連云港市沿海港口設施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沿海港口設施的保障和服務水平,保證沿海港口設施正常使用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江蘇省港口條例》、《港口設施維護管理規定 (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沿海港口設施(以下簡稱港口設施)的維護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港口設施是指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和碼頭及其相應設施。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包括港口公用主航道、防波堤、公共錨地及其他公用設施。碼頭及其相應設施包括碼頭、港池、港區陸域范圍內的堆場倉庫、裝卸機械軌道、防護設施及其他生產與生產輔助設施。
本辦法所稱港口設施維護是指為使港口設施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間采取的措施,一般包括港口設施的使用管理、檢測評定、維修養護和檔案管理等。
第四條 市沿海港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港口部門)負責全市沿海港口設施維護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港口設施維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
(二)制定全市沿海港口設施維護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港口設施維護年度計劃備案;
(四)沿海主要港口設施大修和報廢備案管理工作;
(五)檢測、評定與施工單位執業情況監督管理;
(六)全市沿海港口公用主航道、防波堤、公共錨地的維護計劃編制與資金籌措;
(七)沿海重大港口設施維護工程實施過程的監督;
(八)全市沿海港口設施維護信息匯總、分析和報送;
其所屬港口設施維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港口設施維護管理機構)負責港口設施維護管理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五條 港口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必要的資金投入,用于航道、防波堤、錨地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維護。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安排資金用于全市沿海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向上級財政爭取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維護補助資金。
市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港口設施維護相關的海域、臨時傾倒區的審查報批工作,并配合做好礙航養殖清理等有關工作。
海事部門負責港口設施維護相關的動態監控、水上巡查及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并做好礙航清除、突發應急事件處置等有關工作。
航標部門負責轄區公用航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等的值守、檢測、維護等工作,并做好轄區航標應急處置等有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港口設施維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港口設施維護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檢測、適時維修的原則。
港口設施維護工作提倡科技進步、節能減排,推進信息化管理,鼓勵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開發與應用。
第二章 維護主體與職責
第七條 港口公用主航道、防波堤、公共錨地的維護由市港口部門負責,具體維護工作由市港口設施維護管理機構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維護由使用人負責,使用人不明的,由市港口部門協調明確。
第八條 碼頭及其相應設施的維護由其經營人或所有人負責。經營人或所有人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碼頭及其相應設施的維護。
當港口經營人與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港口設施維護的責任主體及相關費用的承擔主體。
第三章 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九條 港口設施維護實施計劃管理制度。港口設施維護主體應當編制本單位港口設施維護年度計劃,并報市港口設施維護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港口設施維護資金由維護主體負責籌措。
市港口部門負責下列來源的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維護資金的爭取和管理,主要來源包括:
(一)各級政府財政撥款;
(二)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
(三)港口建設費地方分成部分;
(四)港口貨物港務費;
(五)港口國有資本投資、經營收益;
(六)港口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承擔的維護資金;
(七)其他國家允許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一條 市港口部門所籌集的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維護資金(以下簡稱市籌維護資金)主要用于:
(一)市港口設施維護管理機構所管理的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檢測、評定、維護及其他與維護有關的費用;
(二)其他法人所有的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維護補助;
(三)全市沿海港口設施維護行業管理的相關費用;
(四)其他提供港口口岸公共服務的發展性支出。
第十二條 市籌維護資金的使用應當堅持專款專用,并實行計劃管理。需使用市籌維護資金的,應當編制資金使用申請,報市港口設施維護管理機構進行初步審核,市港口設施維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市籌維護資金情況,制定市籌維護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并報市港口部門審核。
第四章 檢測、評定、維護與設施安全
第十三條 港口設施維護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對港口設施進行檢測和評定,及時掌握設施技術狀態。
港口設施的檢測、評定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
第十四條 港口設施的維護應當具有預防性、經常性、延續性和及時性。維護工作應當根據檢測、評定的結論和建議進行,分為保養、小修、中修和大修等四類。
對技術狀態為一類和二類的港口設施應當進行保養和小修,保持設施原有的技術狀態;對技術狀態為三類的港口設施應當進行中修;對技術狀態為四類的港口設施應當立即進行中修或大修;對技術狀態為五類的港口設施應當停止使用,并立即進行大修;對于無修復價值的港口設施應當報廢。
第十五條 港口設施大修或涉及結構安全的維修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設計和施工,并依法履行招投標、開工備案、質量監督、交竣工驗收等港口建設程序。
第十六條 港口設施維護主體應當建立和落實安全使用制度,確保港口設施安全。
對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港口設施,應當按照其技術狀態合理使用。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港口設施,必須對其結構安全性能進行檢測,根據檢測和評定結果進行處置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十七條 港口設施維護主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可能造成本單位港口設施損壞的突發事件的危險源進行分析,制定港口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市港口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當發生以下突發事件時,港口設施維護主體應當立即上報市港口部門:
(一)不可抗拒力造成港口設施嚴重損壞的;
(二)火災、爆炸或危險品泄漏,造成港口設施嚴重損壞的;
(三)船舶撞擊造成港口設施嚴重損壞的;
(四)因使用不當造成港口設施嚴重損壞的;
(五)其他造成港口設施嚴重破壞或危及港口設施安全的。
第十九條 市港口部門接獲港口設施突發事件信息后,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并做好人力、物資、資金保障等工作。
第六章 信息與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 港口設施維護管理信息實行逐級報送制度。港口設施維護管理信息主要包括港口設施基本情況及技術狀態、港口設施維護計劃與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 港口設施維護主體負責本單位港口設施維護管理信息的整理,并按規定向市港口設施維護管理機構報送。
市港口設施維護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沿海港口設施維護管理信息的匯總和上報。
各單位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有關信息報送工作。
第二十二條 港口設施維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港口設施維護技術檔案管理制度,保證檔案資料真實完整。
第二十三條 港口設施維護技術檔案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料收集和歸檔,包括紙質技術檔案資料、電子技術檔案資料、影像及圖片資料等基礎資料和維護管理資料。
基礎資料主要內容有:港口設施設計文件及竣工圖、交(竣)工驗收資料、施工過程中的結構位移或變形觀測資料、其他相關資料。
維護管理資料主要內容有:維護工作計劃、檢查記錄、檢測及評估報告、維護工程技術資料、使用過程中的結構位移或變形觀測資料、設施管理臺賬、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港口設施維護主體應當加強對港口設施使用監測、檢測評定、維護工程等維護信息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并按照港口設施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如實填報港口設施基本技術臺賬、相關圖紙、歷年檢測評定與維護記錄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對于基礎資料缺失的港口設施,應當根據歷年檢查、檢測及維護資料,建立和完善其技術檔案。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港口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港口設施維護的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工作臺賬。
港口設施維護主體應當積極配合市港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港口設施維護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規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維護計劃制定、執行與資金落實情況;
(三)港口設施檢測和評定工作情況;
(四)維護工程項目管理情況;
(五)港口設施維護技術檔案情況;
(六)應急預案制定與執行情況;
(七)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要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市港口部門依法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港口部門應當將港口設施維護管理情況納入經營考核范圍,并將其作為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延續的依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