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5-00015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5-01-22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5〕1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現將《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勵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實施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23〕13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勵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22日
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創新驅動、人才強市戰略順利實施,不斷優化人才環境,完善人才激勵機制,培養造就富有創新創業精神的人才隊伍,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社會氛圍,根據《中共連云港市委、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人才強市的意見》(連發〔2013〕6號)和《連云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連政辦發〔2012〕20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以下簡稱杰出人才獎)是連云港市人才獎勵的最高獎項,設杰出人才獎和杰出人才提名獎(以下簡稱提名獎)兩級獎項,杰出人才獎從提名獎中產生。已獲杰出人才獎者,不重復參加評獎。
第三條杰出人才獎每三年評選一次。杰出人才獎每次評選不超過3人,無符合條件的可空缺;杰出人才獎及提名獎每次評選總數不超過5人。
第四條杰出人才獎評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注重業內認可和社會認可。
第二章 評選機構
第五條成立由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門組成的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評選工作委員會,負責評選表彰組織領導工作。評選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社局,具體組織實施評選表彰工作。
第六條組建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分組評議和綜合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實行聘任制,一屆一聘,由專家和有關部門領導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4名,委員數量根據當年度申報的初步人選涉及專業范圍確定。
第三章 評選條件
第七條 杰出人才獎獲得者應在我市工作滿三年,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良好職業道德,模范履行崗位職責。
第八條杰出人才獎獲得者應在某一領域或行業取得突出成就,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才,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一)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應用技術研究上具有較高的創新創造能力,取得較高價值成果,學術或技術在國內同行居于先進水平,擁有良好社會聲譽及較高社會知名度,并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二等獎及以上的,或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自然科學獎、社會科學獎二等獎及以上的,或獲得市級科技進步獎、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兩次及以上。
(二)運用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或先進管理經驗,創(領)辦或管理企業,創造國內外知名品牌,或在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使所在企業連續多年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企業綜合競爭力在國內外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三)在國家和省、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項目以及重大技術改造項目中,解決了關鍵技術問題,或在引進、消化、推廣國內外先進技術中,起到關鍵性作用,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獲得國家級表彰,在業內享有較高聲譽。
(四)在教育、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政法等領域工作中,理論上有較深造詣,實踐中取得優異成績,獲得國家級獎勵或榮譽稱號,社會效益顯著,在國內享有較高聲譽。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九條杰出人才獎評選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推薦評選工作,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杰出人才獎候選人由下列單位或專家推薦:
(一)各縣、區政府,市開發區、徐圩新區、云臺山景區,市直各行業主管部門,駐連部省屬單位。
(二)各行業協會、學會。
(三)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也可由同一領域3名以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的專家聯名推薦。
第十一條被推薦對象需填寫《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申報書》,報送相關業績、事跡證明材料,并對申報書及有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各推薦單位應對推薦人選綜合評議,并公示評議結果,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再由領導集體研究確定本地區、本系統的推薦人選。
第十三條 市人社局統一受理申報資料,并負責初審推薦人選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提交市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四條召開杰出人才獎評審會,分兩輪評選有效人選。
第一輪評審:評審委員會成立若干專業評審小組,按專業對有效人選分組評審,按照1:2比例確定不超過10名評選候選人。
第二輪評審:召開評審委員會全體人員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獲贊同票超過參加評審委員會委員2/3的候選人根據得票多少確定不超過5名入選人員,其中杰出人才獎人選不超過3名,其余為提名獎人選。
第十五條市人社局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考察組綜合考察擬獎勵人選,并將擬獎勵人選名單報市評選工作委員會審定。
第十六條杰出人才獎評選工作委員會將擬獎勵人選名單及其成果、業績在市級媒體和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五章 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杰出人才獎獲得者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50萬元,提名獎獲得者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5萬元。
第十八條評選經費及獎金由市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第六章 評選監督
第十九條評選工作要做到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評選工作委員會和紀檢監察機關投訴或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條評審委員會委員和相關工作人員要堅持評選原則、標準和程序對申評人作出客觀、公正、公平評價,并對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情況嚴格保密。評審委員會委員和相關工作人員與申報人有近親或利害關系的,實行回避。對違反規定程序和要求,具有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并查實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申報人、推薦組織有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協助他人騙取獎勵等行為的,一經查實,由市人社局向市評選工作委員會報告后,報請市政府批準,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并對相關責任人依規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