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8-0025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8-04-24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 | ||
文 號 | 連政發〔2008〕5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是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新農村建設“十大工程”之一。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制度,對于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逐步解決農民老有所養問題,落實國家人口政策,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是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新農村建設“十大工程”之一。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制度,對于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逐步解決農民老有所養問題,落實國家人口政策,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中共江蘇省委省政府關于積極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若干意見》(蘇發[2006]1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根據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建立和完善覆蓋全省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構筑社會保障“四個體系”和農村四道保障線,做好改善民生實事的工作部署,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由點到面,分步推進,逐步建立制度框架統一、覆蓋范圍不斷擴大、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規范化、服務社會化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總體目標
(一)目標定位
從今年開始到“十一五”末,在全市建立起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銜接,農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多元籌資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步驟安排
1. 2008年上半年,各縣、區(含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按照本意見的要求制定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并積極組織有條件的鄉鎮試點。
2. 2008年底前,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縣、區制度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總結經驗,完善辦法,以市政府名義出臺《連云港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3. 到2010年,在全市范圍內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切實解決農民老有所養問題。
三、原則要求
(一)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由政府組織引導,建立農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多元籌資機制,在制度模式上對全市實行分類指導,以個人帳戶為主,社會統籌為輔。
(二)堅持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統籌安排、銜接配套的原則。各地要充分考慮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其它社會保障制度的相互銜接,預留通道,便于轉換,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緊密聯系、互為補充、相互貫通的制度框架。
(三)堅持重在保障參保人員老年基本生活的原則。保障參保人員進入老年后的生活水平與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覆蓋范圍和對象
凡本市戶籍農村中男18周歲至60周歲、女18周歲至55周歲的務農農民,以及暫不具備條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戶籍農村其他各類人員,都屬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對象。
五、方式選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采用“統帳結合”方式和“個人帳戶”方式。
(一)有條件的地區,可按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統帳結合”的方式進行試點,逐步規范完善。
(二)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按先建立個人帳戶、暫不建立社會統籌的方式進行試點,條件成熟時,再逐步過渡到“統帳結合”方式,實現全市制度框架的基本統一。
六、基金籌集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必須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機制。根據我市實際,現階段一般按照個人承擔繳費總額80%,縣、區級財政補助10%,鄉鎮財政補助10%,以后隨經濟發展逐步調整。具體籌資分擔比例由各縣、區政府研究確定。
純農民繳費基數一般以當地上一年農民人均年收入為基數,繳費基數由縣、區政府確定。繳費比例可設定為20%,具體費率由各地測算確定。
農村其他各類人員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農保的繳費基數以他們年收入為基數,低于農民人均年收入的,按農民人均年收入計算。繳費比例原則上按20%,其中個人交8%,雇主負擔12%。
七、享受待遇
(一)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含15年)的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參保人員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但不足規定的15年繳費年限的,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相應推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也可采取向前補交養老保險費的辦法,補足規定的繳費年限及費額后,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本地情況自行確定。具備條件的地區要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實行新制度前已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家庭直系親屬已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老年農民,給予老年養老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縣、區政府研究確定。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人按月到指定的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領取,直至身亡。其個人帳戶余額,可根據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一次性領取。
(三)養老金水平應根據當地經濟增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和農村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各縣、區政府研究確定。
八、計發辦法
(一)“統帳結合”方式的計發辦法是:參保人按月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帳戶養老金之和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可參照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模式,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可參照國家規定(國發[2005]38號文件)執行。
(二)“個人帳戶”方式的計發辦法是:參保人按月領取的養老金,按本人啟領基本養老金時個人帳戶累計儲存余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計發月數標準,可參照國家規定(國發[2005]38號文件)執行。
九、基金管理
(一)市、縣、區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勞動保障、財政、稅務、審計、統計、監察、農經等部門組成,負責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營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的監督,每年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專項審計。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全部進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各級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商定設立“農保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農保經辦機構要在銀行開設相應的“農保基金支出戶”,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保值增值、定期結息。
(三)農保基金以縣級為統籌核算平衡單位。農保基金實行預決算制度,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農保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將年度決算報表報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根據農保基金預算計劃,及時將資金劃撥到“農保基金支出戶”,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四)農保基金要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積極穩妥地做好保值增值工作,所得收益歸入農保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五)完善農保基金風險管理機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風險準備金制度。準備金可由基金超增值部分和政府從年度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列入當年預算。
(六)嚴肅財經紀律,對貪污、挪用基金或由于瀆職造成基金嚴重損失的責任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強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各縣、區政府要按照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切實加強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把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作為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已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規范管理,擴大覆蓋面。尚未制定新辦法的地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加大制度建設和組織實施的力度,并穩妥處理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老辦法的過渡銜接問題。
(二)建立健全各級農保管理機構,依法落實人員編制及辦公經費,完善管理服務體系。鑒于農保經辦機構所承擔的農保任務和新增加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和發放工作,各縣、區應將各級農保經辦機構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取消從農民繳納的保費中提取3%管理服務費的規定,以切實維護農民利益,杜絕擠占挪用基金發工資的現象。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政府主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制定、實施和基金的征繳發放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農保基金的專戶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農保基金的審計監督,監察、稅務、統計、農經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四)積極做好宣傳工作。各地要運用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提高農民對養老保險的認識,通過政策引導,增強農民參保的積極性。要認真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穩妥地推進我市農保事業發展,為全面實現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作出新的貢獻。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