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332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6-04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總工會等部門關于改善和提高企業省以上勞動模范待遇的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4〕8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總工會、人事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房管局《關于改善和提高企業省以上勞動模范待遇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年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連政辦發〔2018〕167號),此文件已宣布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總工會等部門關于改善和提高企業省以上勞動模范待遇的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總工會、人事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房管局《關于改善和提高企業省以上勞動模范待遇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六月四日
關于改善和提高企業省以上
勞動模范待遇的意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改善和提高企業省以上勞動模范待遇的意見》(蘇政辦發[2003]103號)精神,切實解決勞動模范工作和生活上的實際問題,充分發揮他們的導向示范作用。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改善和提高企業省以上勞動模范(含享受省以上勞動模范待遇人員,下同)待遇,特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因企業破產、改制和特別困難等原因未能進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省以上勞動模范,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經費,由勞動模范所在市、縣(區)同級財政負擔。享受上述待遇的勞動模范人員由同級工會提出名單,經市、縣(區)勞動部門核實后,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經費。勞動模范所在單位在清欠職工醫療費時,要優先解決拖欠勞動模范的醫療費。
二、關于發放榮譽津貼問題
對企業省以上離退休勞動模范按月發放榮譽津貼,具體標準為:全國勞動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級勞動模范每月80元(獲得不同級別勞動模范稱號的享受最高級別的榮譽津貼)。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勞動模范所在單位解決;破產、改制及特別困難企業,由同級財政解決。對享受省財政轉移支付縣的企業離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由縣在省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享受榮譽津貼的企業離退休勞動模范,由本單位提出名單,報所在地總工會、勞動部門、財政部門認定后執行。
勞動模范從退休的當月起領取榮譽津貼;已經離退休的勞動模范從本意見下發的次月領取榮譽津貼,以前不予補發。
機關事業單位勞動模范離退休待遇,按原規定執行。
三、關于就業問題
原則上企業對省以上勞動模范不得無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凡因企業改制或破產等原因,致使勞動模范必須分流的,勞動保障部門應優先提供就業崗位;對于年齡偏大無就業能力、生活特殊困難的勞動模范子女,可由勞動保障部門通過政府購買崗位,優先解決其崗位問題。
四、關于改善住房條件問題
企業省以上勞動模范家庭的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住房水平的,由當地政府統籌考慮,符合廉租條件的要優先提供廉租房或給予租金補貼、減免。勞動模范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難的,可以申請換購一套符合勞動模范本人住房標準的經濟適用房。
五、企業省以上勞動模范享受本意見規定的待遇,不涉及其他待遇的調整。
市總工會
市人事局
市財政局
市勞動保障局
市房管局
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