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6-00768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6-09-28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6〕17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決定》,積極實施《連云港市科技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促進科技創新創業,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以下政策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決定》,積極實施《連云港市科技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促進科技創新創業,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大力推動企業成為創新主體
(一)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應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所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研究開發實際支出占當年銷售收入比例超過5%的企業,可由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政府從企業貢獻中拿出部分資金給予獎勵。
(二)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單獨管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企業購置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形成無形資產的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折舊年限最短可為3年。
(三)鼓勵支持企業建立創新平臺和研發機構。企業建立的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進口規定范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經稅務部門審定,其科技人員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據實扣除。
由市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市級以上(含市級)的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科技孵化器等科技基礎設施進行評審。經評審為優秀的,由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政府給予一定的運行經費補貼。
(四)新認定的國家、省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外注冊的,由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政府給予一定的科技創新補貼。在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注冊的,由市開發區制定專項政策扶持。
(五)對于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星火重點企業,由納稅關系所在地政府給予科技創新獎勵,新認定的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和星火重點企業一次性獎勵3萬元,新認定的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或省星火龍頭企業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對于新認定的國家重點新產品,一次性獎勵2萬元。
(六)自2007年起,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重點支持中小企業采取聯合出資、共同委托等方式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對加快創新成果轉化給予政策扶持。
(七)引導各類商業金融機構支持企業開展技術創新與產業化。市內各商業銀行應與科技型中小企業建立穩定的銀企關系,降低信貸門檻,增加信貸品種,簡化信貸手續,每年安排一定的授信額度,為市級以上高新技術項目和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貸款,創造寬松便利的融資環境。
支持保險公司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財產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中斷保險等險種,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保險服務。
(八)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首購和訂購制度。我市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試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且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并需要重點扶持的,經認定,政府進行首購,由采購單位直接購買或政府出資購買。市內企業研發和生產的一類新藥和二類中藥,通用名在省醫保目錄內的,及時維護進入市醫保目錄。政府對于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或技術,應當通過政府采購招標方式,面向社會確定研發機構,簽訂政府訂購合同,并建立相應的考核驗收和研究開發成果推廣機制。
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政府定價的自主創新產品價格由生產經營企業自主確定。以價格為主的招標項目評標,在滿足采購需求的條件下,優先采購自主創新產品。
二、大力促進產學研結合和科技成果轉化
(九)建立推進產學研結合的協調機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同企業、科研機構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緊密型合作關系,共同培養創新人才,聯合開展創新活動。具有產業前景的共性技術研究項目,特別是應用性較強的項目,要由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聯合申報。在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中設立面向企業創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員崗位,選聘企業高級專家擔任兼職教授或研究員;支持企業為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設立研發崗位。支持企業為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建立學生實習、實訓基地。支持高校和科研機構圍繞產業發展搭建公共服務平臺,為企業科技創新提供服務。
(十)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專項資金,專門用于開展產學研推進活動。對由企業主導創新的產學研合作項目、國內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落戶我市的重大合作項目、市內企業與國內外高校和科研機構共建的產學研聯合體,市相關科技計劃優先給予支持。
(十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實施政府科研項目形成的職務成果,鼓勵和支持項目承擔單位實施轉化。以股權投入方式進行成果轉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該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權;以技術轉讓方式將成果提供給他人轉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轉讓所得的稅后凈收入20%的收益;自行實施轉化或以合作方式實施轉化的,在項目盈利后3-5年內,每年可從實施該項成果的稅后凈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獎勵成果完成人。
(十二)自2007年起,設立連云港市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在全市組織實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努力攻克制約產業發展的技術瓶頸,打通科技成果向產業化轉化的通道,較快形成較大的產業規模。優先支持產、學、研聯合創新、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高技術和高附加值的項目。
(十三)經國家有關部門和省核準或使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中確需引進的重大技術裝備,并由制造企業實施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所形成的重大科技項目,市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給予重點支持。將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的先進裝備和產品納入政府優先采購范圍。承擔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再創新項目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四)經批準的轉制科研機構,從轉制之日起或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5年期滿后,經審定可再延長2年。
(十五)鼓勵和支持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組織和個人在我市設立研發機構。經依法審批設立的外商及港澳臺商研發機構,其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經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認定,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暫免營業稅;上述機構向國外境外購買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可向有權稅務機關申請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六)科技人員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資額應達到認繳額的10%,且不低于人民幣3萬元;申請設立非公司制企業條件尚不完全具備、但一年內能夠予以完善的籌辦企業,可由當地工商部門先行核發營業執照,實行預備期企業管理。
三、鼓勵和支持科技創業
(十七)科技人員離開原單位從事科技創業的,其檔案由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代行管理,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免收人事檔案代理服務管理費用,其管理成本由各級財政列入預算。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經批準整體或部分成建制脫離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進入企業或直接創辦企業的,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商財政、科技、人事部門審批,可按轉制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執行。
(十八)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應建立適應不同性質科技工作的人才評價辦法。凡面向市場的應用性研究和試驗開發等創新活動,以獲得自主知識產權及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為評價重點。
(十九)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從事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活動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允許在校大學生休學創辦科技型企業或進行科技中介服務,經所在學校批準,其學習年限可延長3至4年;其所創辦的科技型企業或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經稅務部門審查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業務取得的收入,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后,可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十)科技中介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業務取得的收入,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后,可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科技中介機構為完成特定服務項目,聘請屬于海外留學人員和國內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所支付的咨詢費、勞務費可直接進入成本。
(二十一)依法設立的高新園區要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實行統一管理,符合規劃的高新技術產業建設項目用地,應及時辦理用地手續,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高新園區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方式、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還園區,優先用于土地開發和整理。耕地占補可在園區所在市域范圍內平衡。
對重點科技創新載體以及重大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建設用地,予以重點保障并優先安排,其中科技創新載體項目用地實行工業項目用地供地方式。
(二十二)扶持和加強連云港市科技創業中心(留學生創業園)建設,鼓勵社會按市場機制建立各類孵化器。經國家及省認定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軟件園、留學生創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認定之日起,暫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三)各級政府把財政科技投入作為預算保障的重點,年初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體現法定增長的要求。保證科技經費增長幅度明顯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逐步提高財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市、縣(區)每年新增財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分別不低于3%、2%。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全社會研發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
四、鼓勵和加大科技創新創業投入
(二十四)鼓勵部門、企事業單位積極爭取國家、省科技創新項目,對獲得國家、省立項的重大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項目,地方財政應按要求給予匹配支持。
(二十五)優化財政科技投入結構。財政科技投入重點支持應用基礎研究、社會公益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關鍵共性技術攻關以及科技基礎條件建設和科學技術普及。發揮財政資金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作用,加強面向企業的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整合現有各類科技專項資金,統籌使用,形成合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改革和完善科研經費管理,建立嚴格規范的監管制度。建立財政科技經費績效評價體系,明確設立政府科技計劃和應用型科技項目的績效目標,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二十六)積極吸引非營利組織、社會團體、個人等各方面社會資金進入自主創新領域,以捐資冠名等方式資助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性科技活動。鼓勵社會資金捐贈資助創新活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捐贈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校的研究開發經費,按規定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十七)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允許證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的前提下開展創業風險投資業務。允許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二十八)鼓勵縣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引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處于種子期和起步期的創業企業。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注冊資本可按出資人的約定分期到位,按國家規定運用全額資本金進行投資。
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余額超過凈資產的50%,且其他投資的資金余額未超過凈資產30%的,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政策。
建立創業風險投資風險補償機制,允許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按不高于總收益1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
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
(二十九)財政設立專利申請專項補助資金,對本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獲得受理的重大發明專利以及向國外申請專利所需申請費、實審費50%的補貼,由企業納稅所在地政府財政承擔。
五、加強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
(三十)支持重要技術標準的研究,鼓勵市內企事業單位制定或參與制定國際標準,支持國外先進標準向國內標準的轉化;引導產學研聯合研制技術標準,促使標準與科研、開發、設計、制造相結合。
(三十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大執法力度,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實施知識產權訴訟法律援助,對涉外訴訟、困難企業訴訟以及個人專利訴訟,由財政給予訴訟或行政處理費用補助;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出口給予一定的專項補貼。
(三十二)建立和完善市、縣(區)知識產權公共信息平臺及應用服務系統,培育一批知識產權檢索、咨詢、代理和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中介機構。社會化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從事知識產權許可證貿易代收代繳的各類國家規費,可在計算營業稅基數時予以扣除。
(三十三)用好連云港市發展急需人才引進專項資金,加快培養和引進我市前沿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急需的高水平創新創業人才及優秀企業家。
六、加強創新創業人才隊伍建設
(三十四)積極吸引海內外優秀人才。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公共研發平臺面向海內外招聘具有跨學科知識、跨行業經驗和廣闊視野的自主創新領軍式人才。實行技術人才柔性引進政策,以多種形式的“人才驛站”為載體,廣泛吸引海內外高層次人才來連全職、兼職或短期工作。對引進的海外優秀人才和省級以上學科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在醫療保險、配偶就業、子女上學、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或資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條件。用人單位引進高層次創新型人才的住房貨幣補貼、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等費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三十五)加強創新型人才培養工作。實施創新型人才培養計劃。建立創新型人才帶薪培訓和學術休假制度。支持企業建立技能人才培訓制度,鼓勵民辦培訓機構參與政府主導的技能人才培訓。對產業發展緊缺人才的培訓費用,由政府、企業(單位)、個人共擔。允許國有高新技術企業對技術骨干和管理骨干實施期權等激勵政策。在職稱評定中對科技創新性人才和在基層從事科技推廣、服務的科技人員給予傾斜。
(三十六)完善創新創業型人才評價激勵機制。市政府設立“連云港市創新創業人才獎”,用于獎勵在科技研發、創新創業創優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高層次創新型人才。要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評價和獎勵機制,不斷提高市級科技進步獎勵額度。對獲得國家、省科技進步獎的項目給予配套獎勵。
(三十七)合理布局并切實加強科普場館建設,提高科普場館運營質量。鼓勵經營性科普文化產業發展,放寬利用民間和海外資金發展科普產業的準入限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逐步增加。建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定期向公眾開放制度。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