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3-00010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3-02-17 |
標 題 | 關于進一步加強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管理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3〕1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近年來,我市大力實施“開放興市”戰略,積極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不斷發展,取得了明顯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為緩解社會就業壓力和增加城鄉居民收入做出了一定貢獻。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進一步加強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管理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近年來,我市大力實施“開放興市”戰略,積極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不斷發展,取得了明顯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為緩解社會就業壓力和增加城鄉居民收入做出了一定貢獻。但是,隨著外派勞務規模的日益擴大和海外市場的不斷拓展, 對外勞務和境外就業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特別是各種糾紛和以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為名進行詐騙的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個別地區甚至呈上升趨勢,給我市對外形象和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更好地貫徹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對外合作的層次和水平,促進全市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管理的通知》(蘇政辦發[2002]135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縣區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必須從講政治、講大局、講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管理工作以及保護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將加強全市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特別是外派勞務中介管理納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認真進行部署,切實加強領導,嚴格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進一步規范對外派勞務經營權和合作項目的管理。經營外派勞務業務的公司必須是經外經貿部批準、獲得外派勞務經營資格證書的公司。
(一)外派勞務經營公司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必須掌握外方的資信和實力,依法簽訂合作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并應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與勞務人員簽訂外派勞務合同。勞務人員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按規定進行出國審查,不符合條件決不允許外派,杜絕冒名頂替等不正之風。對于成建制、大批量派出勞務人員的項目,由外派勞務經營公司會同勞務人員所在地政府組織專門的境外工作班子,管理實施好外派勞務項目。
(二)外派勞務經營公司招聘勞務人員,要向勞務人員出示外派勞務經營資格證書;委托其它公司招聘的,也需出示委托書及外派勞務經營資格證書。
(三)外派勞務經營公司與出國勞務人員簽訂的合同,須經勞務人員所在地外經貿部門見證。
(四)外派勞務經營公司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務人員收取服務費和履約保證金,但必須向勞務人員所在地外經貿部門備案,履約保證金必須專戶保管,??顚S茫粶逝沧魉?,在勞務人員回國后連本帶息一并歸還本人。
(五)外派勞務經營公司必須對外派勞務人員按規定進行出國前培訓,未經專門培訓的不得辦理出國手續。
(六)對勞務人員與外方發生的爭議、糾紛或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外派勞務經營公司必須認真負責地出面解決,負責處理有關善后事宜。當地外經貿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督、指導和協調工作。
(七)經營公司的勞務合作項目由市外經貿局審查;敏感國家(地區)和敏感行業的勞務合作項目由省外經貿廳審查。
三、切實加強對外派勞務中介業務的管理。
(一)對全市經營外派勞務中介業務的企業實行經營資格管理制度。
1.經營外派勞務中介業務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3)注冊資本不低于20萬元人民幣。
(4)懂外語和外派勞務業務以及相關法律、財務會計業務的專業人員不少于4人。
(5)有外派勞務業務渠道,有履行合同、經營管理、解決矛盾和糾紛的能力。
2.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單位,可通過所在地縣、區外經貿局向市外經貿局申請《外派勞務中介經營資格證書》。持有《外派勞務中介經營資格證書》的企業,可以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在其經營范圍內列入“外派勞務中介業務”內容。
3.中介公司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外派勞務中介資格證書》、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接受外派勞務業務管理部門的檢查和勞務人員的監督。
對領取《外派勞務中介經營資格證書》的中介公司,由當地外經貿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于每年一季度進行年度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資格條件、經營業績、遵紀守法、糾紛解決等。對通過《外派勞務中介資格證書》年度審查的中介公司,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營業執照》進行年審時,相應保留其營業范圍內 “外派勞務中介業務” 的內容。對于未通過年審的中介公司,由市外經貿局收回《外派勞務中介資格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經營范圍中的相關內容。
(二)對外派勞務中介公司實行備用金制度。
1.經營外派勞務中介業務的企業必須向市外經貿局繳納10萬元備用金,實行專戶存儲。對于規模較大的外派勞務項目,中介公司必須向市外經貿局提供項目實施過程中風險處理、勞務糾紛應急處理的可靠保證措施,適當追加備用金金額。
2.備用金主要用于處理外派勞務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突發事件和勞務糾紛。備用金的動用由市外經貿局決定。
3.備用金被動用后余額低于10萬元時,中介公司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補足至10萬元;逾期未補足的,不得開展外派勞務中介業務,市外經貿局收回其《外派勞務中介資格證書》。中介公司不再從事外派勞務中介業務,所有外派勞務人員已回國且與該中介公司無勞務糾紛,由中介公司提出,經市外經貿局檢查后退還所繳納的備用金本息余額。
(三)中介公司外派勞務項目必須到市外經貿局辦理備案手續。
四、進一步加強對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收費的管理。
(一)經營公司、中介公司在招聘出國勞務人員時,向勞務人員收取的費用有:報名費、護照費、簽證費、體檢費、培訓費、國內差旅費、國際往返機票費、履約保證金、服務費等。
(二)經營公司、中介公司收取的報名費不得超過30元/人;收取的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勞務合同中規定的勞務人員國外工資總額的20%,并于勞務人員履約回國后退還本息;勞務人員與經營公司、中介公司無人事關系的,經營公司、中介公司向勞務人員收取的服務費不得超過勞務合同中規定的勞務人員國外工資總額的12.5%。凡經營公司與外方雇主簽訂的勞務合同中規定由外方雇主支付勞務人員國際往返機票,則被派勞務人員不需向經營公司或中介公司繳納國際往返機票費。對于護照費、簽證費、體檢費、培訓費、國內差旅費,經營公司或中介公司可按實際發生額向勞務人員收取。經營公司、中介公司向勞務人員收取各項費用的標準,須在向市外經貿局進行項目備案時列明,必須與上報的外派勞務招聘廣告中各項標準一致。
(三)對于涉及特殊國家和行業的外派勞務項目,經營公司、中介公司擬收取的履約保證金和服務費超過上述標準時,經營公司、中介公司應當向市外經貿局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按批準的標準收取。經營公司、中介公司不得超前收取勞務人員各項費用。
(四)凡非外派勞務人員自身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經營公司、中介公司必須及時全額退還服務費和保證金,當地外經貿部門應監督執行。其它費用的退還比例由外派勞務人員與經營公司、中介公司在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中約定。
(五)經營公司、中介公司在收取勞務人員報名費、護照費、簽證費、體檢費、培訓費、國內差旅費、國際往返機票費和服務費等項費用時,必須出具由稅務部門印(監)制的發票,加蓋公司專用章。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的履約保證金,必須由勞務人員直接到市外經貿局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由指定銀行開具一式三聯 “連云港市外派勞務收費專用收據”,由勞務人員、經營公司或中介公司、指定銀行各持一聯。勞務人員履約回國后,由經營公司或中介公司退回其持有的一聯,勞務人員憑外派勞務收費專用收據(勞務人員和經營公司或中介公司兩聯)取回本人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本息。勞務人員違反合同,發生本《通知》第七條所列情況時,經營公司、中介公司經市、縣外經貿局批準后可沒收違約勞務人員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合同期內任何單位不得動用專戶內存儲的履約保證金。
(六)市、縣外經貿部門、稅務部門要監督、檢查經營公司、中介公司向勞務人員收取的各項費用。
五、進一步加強對外派勞務招聘廣告的管理。經營公司、中介公司在市級媒體發布以及在公共場所、企業經營場所張貼及網上發布的招聘廣告,必須事先經市外經貿局審核并辦理審核備案手續;在縣級及其以下媒體發布招聘廣告的,必須事先經縣外經貿局審批并辦理審核備案手續。
六、 外經貿部門要建立外派勞務經營公司和中介公司的信譽檔案,強化動態管理和監督力度。對違規經營的,要督促整改并視情節予以處理。嚴禁以外派勞務名義搞非法移民,嚴禁以各種名義向境外酒吧、舞廳、夜總會等場所派遣勞務人員,特別是女青年。嚴禁未取得《外派勞務中介資格證書》的企業從事外派勞務中介業務,嚴禁以外派勞務為名行騙牟利。違者由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外經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七、對于非法從事外派勞務的人員、在國(境)外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人員,嚴重違反外派勞務合同、跳槽、打黑工、帶頭尋釁鬧事、打架斗毆、煽動或組織人員到使館集體請愿以及其它影響我國對外形象的人員,市、縣外經貿局應將其列入《連云港市外派勞務不得再次出國人員名單》,并向有關部門和企業通報,公安部門負責及時收回護照,各經營公司和中介公司不得招聘錄用,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外派手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各級公安機關要切實做好對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護照受理、審批的把關服務工作。
(一)外派勞務人員應按規定向公安部門申領因私護照。
(二)外派勞務人員申請辦理護照時,須向公安機關提交由外派勞務經營公司出具的,經市外經貿局備案的對外勞務合作項目說明。
(三)公安機關在受理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申辦護照時,須面見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并詢問有關事項,防止弄虛作假特別是冒名頂替騙領護照。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旅游、商務考察、探親等名義為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申辦護照和辦理簽證手續。
(五)對于外方雇主要求中方為外派勞務人員辦理因公普通護照的項目,以及對外勞務合作、承包工程和設計咨詢項下經營公司、中介公司派出的經營管理人員, 外派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由經營公司、中介公司向市外經貿局報送《外派勞務項目審查表》,持市外經貿局審查同意的《外派勞務項目審查表》,在辦理完其它應辦手續后,向市外事辦公室申辦因公普通護照。
九、各級外經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各種媒體加強對外派勞務有關政策、法規和常識的宣傳,定期通報年審合格的經營公司、中介公司名單及其信譽等級,使廣大群眾了解外派勞務合作的政策規定、通行做法、正常派出渠道和收費標準,增強法治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避免受騙上當。 同時,要引導勞務人員根據自身條件選擇適當的國別、地區和工種,避免盲目出國或被遣返造成經濟損失。
十、加強對外派勞務合作管理的組織協調及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市政府成立“連云港市外派勞務合作管理協調小組”,由市政府分管秘書長牽頭,市外經貿局、公安局、工商局、外辦等部門負責人和各縣、區分管縣、區長組成,負責對全市外派勞務合作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項和突發事件的協調和應急處理。發生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應本著“誰簽約誰負責、誰派出誰管理、誰所轄誰處理”的原則及時處理。各縣、區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協調機構,及時處理發生在轄區范圍內的突發事件,以免事態擴大;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