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1-00038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1-10-08 |
標 題 | 關于加強市區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 ||
文 號 | 連政發〔2011〕12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進一步明確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的目的意義、目標任務、責任主體、建設標準、資金政策、管理規范和考核機制。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連政發〔2020〕95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關于加強市區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市政府關于加強市區農貿市場
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我市菜籃子工程建設,提升群眾幸福指數,提高創建全國文明城市、衛生城市質量,推進市區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統籌推進新一輪菜籃子工程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0〕18號)、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1年標準化菜市場示范工程的通知》(商辦建函〔2010〕88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新一輪菜籃子工程建設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62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明確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的目標任務、責任主體、建設標準、資金政策、管理規范和考核機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加強市區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目的意義
農貿市場是菜籃子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保持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橋梁和紐帶,惠及千家萬戶、體現城市形象。加強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是貫徹民生幸福工程建設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改善農貿市場環境,有利于農副產品價格長效可控管理,有利于保障菜籃子食品安全和四城同創目標如期實現。農貿市場建設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加快民生幸福工程建設為統領,堅持公益性和市場化相結合,堅持硬件改造和管理提升相結合,通過加強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實現農貿市場空間布局合理化、設施建設標準化、長效管理規范化,達到方便就近、便宜放心的總體要求。
二、目標任務
利用2年左右時間,采取內部提升、原址翻建、搬遷移建三種形式完成市區現有35個農貿市場升級改造,改建面積14.5萬平方米左右,同時積極推進新建一批農貿市場。
2011年度,按照難易結合和創建文明城市和衛生城市要求,啟動升級改造農貿市場18個,建筑面積約7.2萬平方米。其中新浦區6個,建筑面積為2.7萬平方米;海州區4個,建筑面積為2.2萬平方米;連云區6個,建筑面積為1.5萬平方米;市開發區2個,建筑面積為0.8萬平方米。重點改造不符合創建文明城市、衛生城市要求、嚴重影響市容市貌、群眾反映強烈的市蔬菜活禽直銷市場、海州南門農貿市場和連云區院前農貿市場。積極推進新浦區、連云區、云臺山景區(科教園區)、徐圩新區各新建1個農貿市場。
2012年度安排升級改造農貿市場17個,建筑面積約7.3萬平方米。積極推進新浦區新建2個農貿市場,海州區、連云區、市開發區、云臺山景區(科教園區)各新建1個農貿市場。
三、責任主體
市區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工作遵循以區為主、屬地管理原則。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作為農貿市場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這項民生工程,根據市區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編制并組織實施轄區內農貿市場的建設方案,負責做好農貿市場拆遷、建設、管理和運營等方面的組織協調推進工作。各區要成立專門的組織領導機構,建立主要職能部門集中辦公制度,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及時協調解決農貿市場建設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本轄區農貿市場建設工作順利實施。
市商務局(市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市區農貿市場建設管理的牽頭單位,要認真做好農貿市場的建設、管理和運營等協調推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建設規范的要求,做好農貿市場建設的方案審核、指導推進和項目驗收,督促市場建設主體嚴格執行建設規范。牽頭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做好農貿市場建設管理的輿論宣傳,大力宣傳農貿市場建設管理的意義,引導廣大人民群眾理解支持、積極參與農貿市場建設管理。
四、建設管理規范
為實現市區農貿市場內外環境同步改善、硬件設施和軟件管理同步提升,加快傳統農貿市場向現代流通業態轉型,提升城市形象,促進長效管理,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滿足人民群眾的消費需求,我市農貿市場建設堅持建設管理同步落實。
市區農貿市場應為永久性固定建筑的室內經營場所,建設形態主要分為磚混結構和鋼結構,建筑主體、配套設施、室內布局、供電供水、通風排水等執行《連云港市市區農貿市場建設規范》(見附件1),做到干濕分離、生熟隔離、配套齊全、整潔美觀。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商務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貿市場建設的服務工作。
要嚴格落實《連云港市市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范》(見附件2),在確保農貿市場按照規范化要求建設好的同時,更要管理好,確保商品質量安全、價格合理,市場秩序穩定、管理規范。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屬地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農貿市場的長效管理,同農貿市場開辦方簽訂《農貿市場規范管理目標責任書》,做好經營、銷售、食品安全、停車管理、周邊環境整治等方面的責任落實、督查工作。市商務局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工作,促進市區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市城管、農委、衛生、物價、工商、質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要妥善做好農貿市場建設期間過渡市場的安排和管理工作,確保市場供應不斷不亂,保障市場建設穩步推進。
五、扶持政策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市區農貿市場建設,體現農貿市場的公益性質,市區農貿市場建設采取以下扶持政策:
(一)補貼政策。市財政根據農貿市場建設的不同形式,按農副產品交易區域的建筑面積采取三種補貼標準:一是對現有農貿市場進行內部升級改造的,根據具體項目的各類設施建設、資金投入、達標驗收等情況給予補貼,最高補貼標準不超過200元∕平方米。二是對現有農貿市場進行翻建、遷建的,磚混結構的原則上給予500元∕平方米補貼,鋼結構的原則上給予300元∕平方米補貼。財政補貼作為政府投資。三是對規劃新建的農貿市場,以國有投入為主,參照翻建、遷建標準予以補貼,鼓勵振興集團等國有企業積極參與市區新的農貿市場建設,確保新建農貿市場的公益性和可調控性。
(二)配套政策。市政府對翻建、遷建和新建農貿市場的農副產品交易區域在土地、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給予以下優惠政策: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市級留存部分、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登記費,減半收取規劃咨詢費。政府給予的優惠一并作為政府投資。
翻建、遷建和新建農貿市場的政府扶持資金來源:一是翻建、遷建和新建農貿市場占地土地出讓凈收益作為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資金;二是不足部分資金由市財政調劑。
享受補貼及相關優惠政策的農貿市場國有產權部分分別歸屬市、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所有;國有產權的經營權和收益權歸所在區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收益用于農貿市場的建設管理。
農貿市場建設管理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配套政策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與相關部門另行研究制訂
六、督查考核
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工作列入市政府考核各區政府和各園區管委會的重點工作目標之一,2011年度、2012年度列為專項考核內容,以后轉為常態管理。市商務局要會同工商、規劃、城鄉建設、城管等部門推動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規范化標準的順利實施,加強對農貿市場建設項目的監管,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確保農貿市場建設順利實施。要建立農貿市場建設管理的考核評估制度,做好農貿市場的建設、經營管理、安全衛生狀況、周邊經營環境的督查考核。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要結合本區實際及目標任務,與各市場建設主體共同研究,嚴格按照《連云港市市區農貿市場建設規范》,根據一個市場一個方案的要求,制定2011年所有建設項目的實施方案,確保年底完成內部升級改造項目,啟動建設翻建、遷建、規劃新建項目;每月5日前向市商務局報送各農貿市場上月建設進展情況。市商務局要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目標辦)研究制定農貿市場建設考核辦法,并做好農貿市場建設工作的年度考核。
附件:1. 連云港市市區農貿市場建設規范
2. 連云港市市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范
3. 市區農貿市場建設目標任務分解表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1
連云港市市區農貿市場建設規范
為提高農貿市場建設水平,加快傳統農貿市場向現代流通業態升級,提升城市形象,促進長效管理,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生活需要,根據商務部《標準化菜市場設置與管理規范》、衛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和《江蘇省城鄉集市貿易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一、基本原則
(一)農貿市場建設必須由政府主導,多渠道、多形式組織實施,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商業網點布局規劃,形成大中小配套的農貿市場體系。
(二)農貿市場建設應遵循與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相適應,與城市現代化建設相適應的原則,并符合安全、適用、方便、環保、綠化、衛生、節約等要求。農貿市場不得改變使用功能或分割出售。
?。ㄈ┺r貿市場建設的標準應與社會發展相適應,在引導農貿市場完善基礎設施的同時,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向現代流通業態發展,形成統一開放、繁榮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二、總體要求
?。ㄒ唬┻x址要求 新建農貿市場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商業網點規劃,手續齊全。農貿市場設置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符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與城區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以農貿市場外墻為界,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場所。為規范經營秩序,農貿市場周邊3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與農貿市場經營類同的農副產品經銷網點。
?。ǘ┙ㄖ?br> 鼓勵新建農貿市場選擇單體建筑或非單體建筑中相對獨立的場地。新建農貿市場土建結構應采用符合國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鋼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結構。新建農貿市場單體建筑的層高不小于4.5米;場內主通道寬度不小于3米,購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它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出口不少于2個,主要出入口門的寬度不小于4米。農貿市場應具有良好通風條件,室內寬敞明亮,自然采光好。兩層以上市場設有運輸貨物專用電梯。
(三)面積
農貿市場面積根據規劃區域的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確定。根據我市實際,農貿市場分為大型、中型、小型三類:大型農貿市場用地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200米;中型農貿市場用地面積為2000—6000平方米,建筑面積2000—6000平方米;小型農貿市場建筑面積1000—2000平方米;中、小型農貿市場服務半徑不宜大于800米。
新建農貿市場配套設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內部倉庫及污水處理設施。每萬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套不少于50個機動車停車位、750個非機動車停車位。應按經營者、消費者用車分區分類停放,并設置車輛停放標志等設施,做到有序停放。
三、室內要求
(一)室內布局要求:應按商品種類劃行歸市,合理劃定鮮、活、生、熟、干、濕功能交易區,為防止交叉污染,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它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分開;生食品攤位和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分開;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它污染源。家禽經營區、活禽及水產宰殺區要相對獨立封閉。農貿市場室內應設置農民自產自銷交易區。農貿市場內部布局結構比例宜為:攤位面積55%,通道面積35%,輔助面積10%。
(二)室內墻體、地面要求:室內墻體及立柱四周應鋪設拋光磚或瓷磚,高度不低于1.8米,以方便沖冼清潔。室內地面應鋪設防滑地磚或防滑水磨石,并向通道兩側排水溝傾斜,坡度比為1—3%,保證通道無積水。
(三)供水、供電設施要求:室內供水設施應按各行業交易區的用水要求設置,配足容量,一戶一表。水產經營區應供水到攤點,熟食經營區供水到專間,其它攤位供水到經營區。室內還須配置高壓水沖洗裝置,便于沖洗地面、墻面。室內供電設施應符合用電要求,安全可靠,實行一戶一表,集中管理。電線鋪設應按照建筑安裝規范,以暗線為主,配備漏電保護裝置,攤位安裝三線防水插座。
(四)排水設施要求:室內主排水設施應結合主通道和購物通道走向設置,采用暗渠排水,排水溝深度不少于20厘米、寬度不少于25厘米,溝底無積水,外露部分設格柵蓋板,格柵間距為1厘米,出口處設防鼠隔離網。柜內地面沿柜邊設寬度6—10厘米、弧深3—5厘米的排水槽。廢水需分類收集,經沉砂或隔油預處理后集中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五)環境衛生設施要求:室內環境衛生必須符合衛生、環保的要求。室內應按國家商業建筑相關規范設置公共廁所,且不得設置在熟食區內(農貿市場周邊50米范圍內有公共廁所的除外);在農貿市場合適位置設置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閉管理,內部鋪設瓷磚,設置沖洗設施。垃圾日產日清,定期消殺,無蠅蛆孽生,攤位之間要合理設置加蓋垃圾桶,保持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清潔衛生。室內每1000平方米應安裝2.2KW低噪音抽送風設施,每增加100平方米,相應增加0.22KW抽送風設施,確??諝赓|量好,無臭無異味。配置油煙凈化器、排氣筒等環保設施。嚴禁高油煙、高噪聲、高污染等項目入場經營。
?。┫篮桶踩O施要求:應按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要求,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預留消防通道,建立日常消防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按治安管理要求,配置防盜設施和電視監控設施,設置殘疾人無障礙通道設施和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
(七)檢測設施要求:應嚴格執行農副產品質量安全規定,配置檢測室和符合要求的檢測儀器設備,實行上市食用農副產品檢測、公示、退市等制度。加強食品安全檢測,建立安全檢測網絡,實現與管理部門聯網,完善食品安全檢測信息管理系統,提高食品安全檢測與監管效能。
?。ò耍┍ur、計量經營器具設備要求:計量器具需經計量檢測部門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按照商務部《農貿市場管理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冷凍肉及冷凍水產品應配備低溫冷柜;冰鮮水產品應配備冰臺;經營冷卻肉應配備冷藏柜,溫度保持在0—7℃。
(九)公用設施要求:必須設置管理辦公室、消費糾紛投訴調解室、廣播室、儲藏室、宣傳公示欄、公稱處、意見箱及顧客休息設施。還應配備電子顯示屏、入場須知及攤位示意圖,室內店招廣告應統一整齊。
?。ㄊ偽辉O施要求:柜臺設計可采用島狀式或條狀式排列。普通柜臺高度宜為0.7米、寬度0.9米、長度不少于1.5米,柜臺內外應鋪設墻面磚,柜臺內應鋪設高于地面的地磚,便于存放貨物。所有攤位臺平面要整齊劃一,攤位臺面通道外側一面設高度不低于10厘米的檔水凸邊,并在凸邊內設置排水槽。水產品區攤位臺面外側設高度不低于20厘米的檔水板。應在柜臺內或高于柜臺20—25厘米的統一位置擺放符合計量標準的衡器,并在統一位置設置攤位亮照設施及商品標價卡。各經營攤(店)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活禽攤(店)要求。農貿市場應在市場相對獨立的區域設置活禽售賣、宰殺間,與其它經營區隔開,相隔間距不得小于5米。設置獨立的抽風系統、廢水過濾和隔油預處理系統,售賣活禽要使用不銹鋼籠,籠底設置接載禽類糞便的活動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農業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辦法》執行。
2. 水產攤(店)要求。水產攤位必須設置操作臺、排污槽和固定污物桶,污物桶應置于操作臺下方。海鮮經營攤位還應配置保鮮冷柜。
3. 南北貨攤(店)要求。實行集中設攤,統一配置貨架;有條件的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置卷閘門。
4. 熟食店要求。熟食不得露空售賣,須有專間(店)。應設置更衣室、專用售貨柜、空調和雙門售賣窗,配備防塵、防蠅、防鼠、防蟑螂和加熱或冷藏設施,還須配備洗手池、消毒池、紫外線燈等設施。
5. 半成品攤(店)要求。半成品(經腌制、調制加工后的凈菜、肉菜制品、豆制品、冷凍食品等)應配有密閉、保鮮、防塵、防蠅設施。
6. 肉類攤(店)要求。應設置動物檢疫證、交易確認單公示牌,設置肉類掛架,配備封閉的垃圾桶,統一使用電子秤,根據經營需要配置冷藏保鮮設施;還應設置符合條件的絞肉間,區域設廢水沉淀、隔油池。
7. 其它攤(店)要求。其它商品類的攤位設置,應本著便于管理,便于交易的原則,設置相應的封閉式垃圾桶,配置防塵、防蠅、防鼠、防蟑螂等設施。
四、人員配備要求
農貿市場應配備專、兼職商品檢測員、動物防疫消毒員、物價管理員、索票索證管理員、交通秩序管理員和環境衛生管理員。上述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后上崗,定崗定位。
五、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委(目標辦)負責立項審批原址改造、搬遷移建、規劃新建農貿市場項目,協調落實重大市場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將農貿市場建設工作納入2011年、2012年綜合目標考評體系。市公安局負責對農貿市場建設實施交通影響評價,并監督、指導停車設施建設,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核驗收農貿市場建設項目的消防、交通設施。市財政局負責農貿市場建設項目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項目概算的前置性審批、預算審批,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考核獎勵辦法,協調項目審計工作,依據考核結果兌現相關補助和獎勵政策。市規劃局負責做好改建、擴建和新建農貿市場的定點和選址工作,指導和督查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和新建規劃方案,負責近期內規劃定點8個新建農貿市場。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農貿市場建設管理配套建設項目的土地供應及相關審核、報批工作,提出農貿市場的遷建、新建項目用地方面的優惠扶持政策。市城鄉建設局負責做好農貿市場供水、排污設施的銜接工作,規范農貿市場工程項目的建設程序,監督升級改造和新建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和安全,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備案,提出農貿市場建設的規費優惠政策。市商務局負責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等工作,配合做好農貿市場的規劃編制、定點布局等工作。凡通過市商務局審定通過的建設方案,實行綠色通道服務制度,各區或農貿市場主辦單位憑市商務局的審核意見到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辦結。
六、相關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連云港市市區新建、翻建、遷建和內部升級改造的農貿市場項目。各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規范執行。
附件2
連云港市市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市區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營造良好的消費、購物環境,保證農貿市場食品衛生安全,更好地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是轄區內農貿市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主要負責統籌協調、督查督辦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成立相應機構,會同工商、城管等相關部門加強對轄區內農貿市場的日常檢查。屬地街道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督促市場開辦方做好日常管理,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條 市商務局(市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連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農貿市場登記、審查經營者資格、規范交易行為和查處違法行為。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農貿市場周邊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以及占道經營的查處。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農產品產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負責督促、指導市場舉辦者組織落實市場內的治安防范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做好農貿市場建設期間機動車輛管理,協助有關部門抓好各類無證市場、馬路市場的整治,切實維護市場治安秩序。市消防支隊負責做好農貿市場的消防監督和檢查工作,督促市場舉辦者切實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市物價局負責督促農貿市場主辦方及經營者要實行商品明碼標價,指導市場主辦方制定出租柜臺的租金管理辦法,實行農貿市場攤位費備案制,在非常時期實行政府價格干預。市質監、房管等部門根據各自法定職責,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場經營管理
第四條 農貿市場管理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需配備市場秩序、環境保護、衛生管理、車輛停放、食品安全、商品檢測、臺帳資料、信息宣傳、設施設備、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計量管理等專兼職工作人員,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五條 農貿市場應建立健全并公布相關基礎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責任、安全保衛、商品檢驗、市場承諾、投訴公示以及進銷貨臺帳、農產品來源溯源、商品質量索證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銷毀和市場價格等相關制度。
第六條 農貿市場應設立消費者投訴受理室、投訴舉報電話,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并通過合同與場內經營者約定消費侵權損害賠償辦法,及時處理交易糾紛投訴和消費投訴,并做好臺帳記錄。
第七條 農貿市場要設立公秤處,市場內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定期校驗,并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備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有條件的農貿市場應統一配置標準稱具,由市場經營管理方統一管理。
第八條 農貿市場要配備電子監控系統并有專人負責,加強市場安全管理;有條件的農貿市場應安裝電子顯示屏,為消費者配備手提籃或手推車,及時發布商品指導價格,方便消費者購物。
第九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方要加強對管理人員和經營人員的教育、培訓,農貿市場所有經營者及管理人員必須統一著裝或佩證上崗,文明經營,禮貌待客。
第十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方應認真落實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按照國家、省城市容貌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以及相關條例、規定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職責,同時接受市、區和屬地街道的檢查,對提出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一條 農貿市場應在市場外合適位置設置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閉管理,內部鋪設瓷磚并有沖洗設施。每個攤位設置加蓋的垃圾筒(箱),配備必要的衛生保潔設施。
第十二條 農貿市場應配備足量的專業保潔人員,主要負責集中收取、及時清運市場內垃圾及廢棄物,日產日清、定期沖洗室外垃圾收集房,保持市場內外衛生整潔。
第十三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方要定期組織管理人員、經營人員開展除四害活動,對家禽、熟食、肉制品經營區、廁所等重點區域經常沖洗、消毒,保持干燥、無異味。
第十四條 農貿市場內須配備專職環境衛生監督員,按照長效管理要求實行巡查管理,組織督促做好各責任包干區內的衛生保潔工作。
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應實行經營人員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要求經營人員全天候負責本經營攤位(店面)范圍內的清潔衛生工作,做到攤位(店面)清潔衛生,經營工具整齊擺放,無亂掛亂吊、無亂堆亂放、無積水外溢、無散落垃圾、無攤(店)外經營。
第十六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方要建立經營人員監督約束機制,通過采取信用評比、考核獎懲等措施,規范經營人員經營行為,做到亮照經營、誠信經營、文明經營。
第十七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方要嚴厲打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短斤缺兩、哄抬物價、價格欺詐等行為,并通過退出市場等懲罰措施,及時清退嚴重違規經營者和不合格商品;積極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和市場監測預警預報等工作。
第三章 商品銷售管理
第十八條 農貿市場須在主要出入口墻面設置公示欄、導購圖、宣傳欄、商品指導價及各項市場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方應當在市場內劃出不少于市場營業面積5%的專用區域,用于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政府控股的農貿市場農民自產自銷區域不少于市場營業面積的10%。鼓勵農貿市場投資方與本市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穩定的供給關系,以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費用成本,平抑市場物價。
第二十條 農貿市場攤位設置應劃行歸市,商品區域標志明顯,攤位號標識清晰,攤位營業執照或其它經營許可手續應統一位置懸掛(農民自產自銷農副產品除外)。
第二十一條 商品出樣應分類陳列、擺放整齊劃一,攤位上不得鋪設任何與商品經營無關的輔助設施,如泡沫、塑料、木板、磚塊等,具體要求如下:
(一)蔬果類:蔬菜類上柜銷售前需加工整理,提供凈菜或半凈菜上市,擺放應不超出柜臺擋板,保持柜臺及通道地面干凈無積水。水果類陳列宜按品種規格整齊排列、美觀擺放。
?。ǘr肉類:經營戶必須明示當日有效的肉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不得著地存放肉類商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保持銷售場地及設備的清潔衛生;在透明冷藏柜中出樣銷售冷卻肉和肉類制品;每天清洗刀具、砧板、絞肉機、容器等;當天銷售結束后應清洗場地,每周消毒一次。
?。ㄈ┧a類:鮮活水產品應飼養在固定的水池中或統一的容器內;增氧泵管線排列整齊;剖魚須在操作臺上進行,嚴禁直接在地上操作,廢棄物應當放至回收桶,集中收集并及時處理,操作臺必須及時清理沖洗,每天營業結束后要對柜臺設施進行水沖清洗,保持操作臺、出樣池及地面清潔干凈,做到無污物、無血跡、無異味。
(四)活禽類:配備消毒和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建立休市消毒制度,完善活禽購進等各項記錄臺賬。活禽交易區與市場其它區域相對隔離,水禽與其它家禽分開,宰殺房與活禽交易區隔離。要及時清理交易區和宰殺房的地面、禽籠、柜臺、玻璃、窗戶、墻壁、水池,保持清潔,及時無害化處理病死家禽,做到無糞便、無污物、無血跡、無禽毛、無異味。
?。ㄎ澹┒怪破奉悾航洜I人員須向生產企業或供貨商索取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食品安全許可證明及進貨憑證存檔備案。柜內配備有防蠅設施,有條件的農貿市場需放至冷柜內陳列、銷售。
?。┦焓愁悾航洜I人員采購熟食品時必須向生產企業或供貨商索取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食品安全許可證明及商品檢驗合格或檢驗結果報告單存檔備案。經營人員必須持在有效期內的健康證,上崗時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鏈、手鐲等飾品,嚴禁直接用手觸摸食品,砧板、刀具、抹布等工具必須每天按規定清洗消毒使用。
?。ㄆ撸┬∩唐奉悾簲偅ǖ辏﹥壬唐窋[放應注意美觀,不得凌亂或隨意置放,不得超出劃定區域和占用公共通道出攤經營。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內禁止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ㄒ唬┘倜皞瘟踊蛘哌^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ㄈ┺r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四)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的產品。
?。ㄎ澹﹪覟榉啦〉忍厥庑枰髁罱股a經營的食品。
?。┓?、法規禁止銷售的其它農副產品及其制成品。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應明確和落實場內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指定專人負責豬、牛、羊肉等重點商品的準入索證、溯源、臺帳監管等工作,分門別類,登記造冊,建好臺帳,歸檔管理。管理人員要組織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 農貿市場應設置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檢測室和專職檢測人員,并配置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檢測設備,抽檢蔬菜殘留農藥、甲醛、吊白塊、二氧化硫、雙氧水、亞硝酸鹽等,做好臺帳記錄,在市場公告欄及時公布檢測結果。要積極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檢查。
第二十五條 熟食制品和現制品生產經營設備、設施及從業人員衛生健康狀況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法》相關要求,發現危及食品安全行為時,市場管理者應及時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農貿市場必須要求經營人員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塑料購物袋,嚴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質塑料袋和非環保型塑料袋,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五章 場外停車管理
第二十七條 農貿市場應高于國家和省標準配建公共停車場和停車設施。農貿市場停車場地應設專人負責車輛管理,人員配備標準為:2000平方米以下農貿市場至少配備1人,2000平方米以上農貿市場至少配備2—3人。管理人員佩證上崗。
第二十八條 市場經營人員和消費者車輛應分設區域劃線停放,管理人員要全天候實行動態督察糾正,做到停放有序、擺放整齊。要組織專人加強經營人員上菜管理,經營人員每天用于進出貨車輛應當在市場規定的時間進入市場,盡量減少噪音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市場經營人員與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征由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第六章 責任與罰則
第三十條 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要成立專門機構和隊伍,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切實抓好轄區內農貿市場經營監管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部門職責,要建立巡查、定期檢驗、投訴調查等制度,按照各自職責對農貿市場實施日常巡查,形成監管合力,并定期將檢查情況在市場內予以公示。工商行政部門應建立農貿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記錄市場經營管理方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 屬地街道要對本轄區農貿市場長效管理負直接責任,應與市場經營管理方簽訂管理目標責任書,每月組織一次專項檢查,督促市場做好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方應認真落實與屬地街道簽訂的管理目標責任書具體要求,加強對經營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提升市場經營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條 市商務局建立考核評估制度,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考核評估,會同市目標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結果計入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的年度考核得分。
第三十五條 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建立對街道辦事處農貿市場經營管理的季度考評制度,屬地街道在同一年度兩次排名后兩位的,不得參與年度評先評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