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186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5-10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設立審批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10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現將《連云港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設立審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設立審批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連云港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設立審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
連云港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
企業設立審批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實行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設立審批制度。未經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連云港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以列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為準,劇毒化學品以列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八個部門2003年第2號公告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為依據;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公布的為準。
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專家審查、嚴格控制、確保安全的原則,安排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五條 擬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儲存企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之后、初步設計之前提出設立申請,獲得批準書后再進行初步設計。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避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與居民區、學校、水廠、公共設施等場所、區域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及因選址不當造成經濟損失,各級項目立項審批部門、規劃部門和國土部門在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立項、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項目用地之前,應及時征求同級安監部門的意見,以便安監部門能夠及早做好設立審查的前期服務工作。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的審查、批準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在市工商局注冊的企業直接向市安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申報材料。
(二)縣、區安監局接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報當地政府,當地政府應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轉報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報市安監局。
(三)市安監局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市安監局綜合審查情況提出審查意見報市政府。
(四)市政府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五)市安監局依據市政府決定頒發批準書,或者發出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需附圖)。
(三)有符合生產或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它條件(環保、規劃、國土等有關部門批準文件)。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或者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