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7-0026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7-09-30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7〕17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充分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根據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部令[2004]第21號)、《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56號令)以及《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2007]69號)精神,市政府決定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調整意見如下: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市區(二類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充分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根據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部令[2004]第21號)、《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56號令)以及《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2007]69號)精神,市政府決定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調整意見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
市區(二類)700元/月;
四縣(三類)590元/月。
(二)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
市區(二類)5.9元/小時;
四縣(三類)5.0元/小時。
二、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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