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5-00267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5-06-17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連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訴中心投訴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5〕76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連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訴中心投訴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連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訴中心投訴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訴中心投訴處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連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訴中心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行政效能建設的若干規定》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連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訴中心(以下簡稱投訴中心),負責受理和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訴人)對本市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被投訴人)的行政效能投訴。
法律、法規、規章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政效能投訴處理應當堅持依法處理、實事求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懲防結合、糾建并舉,以及維護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嚴格落實有訴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快速反應的要求。
第四條 投訴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受理、組織調查、協調處理投訴人對被投訴人行政效能的投訴。對不屬受理范圍的投訴,要向投訴人直接指明投訴渠道,或轉相關部門處理。
(二)承辦市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有關行政效能投訴事項。
(三)負責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政效能投訴受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
(四)定期綜合匯總全市行政效能投訴受理和查辦情況,研究、分析全市行政效能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和解決問題的建議與對策。
第五條 投訴中心受理投訴人對被投訴人下列行為的投訴:
(一)違法設立或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事項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在受理后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結的。
(三)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對工作推諉,敷衍塞責,效率低下,延誤工作或造成損失的。
(四)不履行公開承諾,或違反政務公開規定,不履行公開和告知義務的。
(五)假公濟私,故意庇護不正當競爭的。
?。┻`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
?。ㄆ撸┻`反規定,強行指定購買商品或服務的。
?。ò耍﹫绦泄珓諘r作風生硬,態度蠻橫,行為粗暴,甚至故意刁難的。
(九)對群眾的正當要求和合理意見置之不理的。
(十)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索取、收取財物,接受當事人宴請,參加當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娛樂等活動的。
(十一)利用職權及其影響徇私舞弊,為個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影響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行為。
第六條 行政效能投訴處理方式有自辦、督辦和轉辦等。
(一)涉及重要、疑難復雜問題的投訴,經報市政府領導批準,由投訴中心直接辦理或向有關主管行政機關發出《督查通知書》予以跟蹤督辦。
(二)一般性的投訴,由投訴中心轉交有關主管行政機關辦理。
(三)對涉及多個部門問題的投訴,由投訴中心報請市政府責成相關單位辦理。
第七條 投訴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保密規定,不得將投訴材料泄露或轉給被投訴人。
第八條 對于調查發現的一般問題,投訴中心可發出《行政效能告誡書》,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予以糾正。
第九條 對于調查發現的嚴重問題,報市政府批準,可作以下處理:
(一)對有行政過錯行為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二)對有違反行政紀律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人員,按人事管理權限,責成相關部門立案處理。
(三)對存在問題嚴重的單位,由監察機關發出《監察建議書》,責令進行整改。
第十條 投訴中心受理行政效能投訴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及時準確地作出自辦、督辦和轉辦的處理。自辦、督辦件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中以《督查通知書》形式交辦的投訴件,承辦單位主要領導應簽字報結。轉辦件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在征得主管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投訴人。
第十一條 投訴中心應對轉辦投訴件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督查。對處理不當的,可以責成其重新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對轉辦的投訴事項應當在規定時間辦結。對推諉扯皮,查處不力,致使投訴人重復投訴,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承辦機關和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投訴中心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事,客觀公正。對違反規定處理投訴,或者對投訴事項推諉不辦、查處不力,造成投訴人、被投訴人合法權益受損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行政效能投訴處理結果,應在適當范圍內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各級行政機關或單位行政效能評估和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獎懲的一個依據。
第十五條 對署名投訴的,一般由負責調查處理的部門向投訴人進行反饋;當事人要求保密的,由投訴中心進行反饋。
第十六條 投訴件辦結后,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立卷歸檔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