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9-0016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9-04-07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9〕57號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暫行辦法》已經市十二屆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22〕151號),本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暫行辦法》已經市十二屆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連云港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反映人民群眾意愿和要求,完善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機制,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擬作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研究的社會涉及面廣、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聽取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符合前款規定的以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公示:
(一)制定的行政措施、規范性文件,發布重要的決定和命令;
(二)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由市政府編制的其他規劃、計劃;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城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等重大事項;
(四)編制的財政預算,可能對生態環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直接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
(五)制定的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政策措施;
(六)調整城市供水、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事業收費標準;
(七)市政府認為應當公示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因涉密、不可抗力、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等原因,可以不進行公示。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的組織協調及實施;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政府指定承辦部門(以下統稱承辦部門)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應當遵循公正、透明、規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承辦部門向市政府提交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之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合法性論證。
第七條 承辦部門在作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之前,應當提出包括以下內容的材料,提交市政府審查: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可行性說明;
(三)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有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資料;
(四)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法律分析意見書;
(五)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利害關系、行政成本;
(六)收集反饋信息的聯系方式;
(七)需要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市政府審查同意后,承辦部門應當將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公示:
(一)政府網站;
(二)新聞媒體;
(三)政府公告欄;
(四)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發布;
(五)其他公示方式。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公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可以與承辦部門聯系,查詢、復制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承辦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承辦部門應當設立聯系電話、電子郵箱、公示意見箱,接受來電、來信(電子郵件)、來訪,如實、全面、認真做好意見、建議等信息的收集、記錄和整理工作。
第十條 公示的時間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承辦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匯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在3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公示報告,報市政府。
第十一條 公示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況;
(二)收集的主要意見、建議及理由;
(三)對主要意見、建議的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公示報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見,承辦部門認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的,應當采納;沒有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及時反饋。
第十三條 公示報告應當作為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應當公示而沒有公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或者不如實、不認真做好反饋信息收集、記錄和整理工作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造成不良影響和重大損失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施行過程中,進行修改調整并需要公示,公示程序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按照《連云港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暫行規定》(連政發〔2004〕105號),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