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6-00792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6-12-20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見 | ||
文 號 | 連政發〔2006〕23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有效預防火災事故,減輕火災危害,保障我市消防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06〕105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十五”以來,全市消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各級公安機關、全市公安消防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以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特別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為目標,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加強和改進消防監督工作,強化消防執法,不斷加大消防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力度,著力提高消防部隊滅火救援實戰能力,取得了較好的成效。隨著我市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城市建設規模不斷擴大,人民生活水平的穩步提高,消防工作任務日益繁重。為有效預防火災事故,減輕火災危害,保障我市消防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06〕105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十一五”時期消防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十一五”期間,全市消防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實現“兩個率先”、創建“平安連云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深入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全面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大力整治各種火災隱患,全面加強城鄉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滅火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切實提高全社會防控火災的意識和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為我市經濟“跨越發展、崛起騰飛”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工作原則。加強消防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堅持城鄉統籌,大力加強農村消防工作;堅持依法治火,嚴格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堅持預防為主,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改善城鄉防火安全條件;堅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進步提升防火、滅火和救援能力。
(三)工作目標。到2010年,全市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得到全面加強,城市消防站、消防車輛裝備和公共消防設施達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要求。市區新建消防站9個,2007年要完成應建數的20%、2008年完成應建數的50%、2009年完成應建數的80%、2010年完成應建數的100%。消防車輛裝備按照“先急后緩”的原則,改善裝備條件,配備大功率和特種消防車輛,并逐年更新報廢消防車輛,提高消防保障能力。城市公共基礎消防設施滿足消防工作需要,到2008年底市區道路市政消火栓建設達到規范要求。
發展壯大多種形式消防力量,按時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合同制消防員征招工作任務,年生產總值超10億元以上的鄉鎮、化工園區和工業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全社會防御火災事故能力和人民群眾消防安全素質顯著提高,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明顯減少,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年度火災萬人死亡率控制在0.025以內,消防工作總體水平顯著提高,基本實現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
二、以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為平臺,進一步完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體系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我市在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完善消防責任體系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對各地、各部門履行消防工作情況實施檢查考核上還存在落實不到位的現象。要將消防工作納入“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認真組織實施。要進一步加強對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和消防隊伍建設的經費保障,實現市、縣區二級消防事業費的分級保障機制,確保市、縣區二級年度消防事業費逐年增長,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要建立健全政府消防安全責任制,市、各縣(區)人民政府每年要召開一次消防工作會議和政府常務會議,專題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各縣區要建立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相關部門領導參加的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分析解決涉及消防規劃、經費投入、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應急救援聯動機制、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消防力量發展等重大問題,適時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同級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在消防機構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繼續推行工作通報制度,加強溝通與協調,真正形成共同做好消防工作的合力。各級安監、建設、質監、文化、工商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對消防安全進行嚴格監管,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消防等部門處理。各級教育、衛生、交通、民政、農業、林業、鐵路、民航、廣電、旅游、體育、文物、人防等部門,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領導機制和責任制,在現有機構和人員中明確負責消防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排查和整改火災隱患。
三、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步伐,進一步提高城市整體防御火災的能力
(一)切實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當前,我市新一輪城市規劃正在修編之中,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編制本縣區城鄉消防規劃,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鎮和鄉村建設同步實施;對缺少消防規劃或消防規劃不合理的城市總體規劃、鄉村和集鎮建設規劃不予批準。對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滿足滅火應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要按照消防規劃改造供水管網、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設施,公安消防部門要介入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全過程,城區新、改、擴建道路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公安消防部門對道路消防供水設施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準投入使用。要針對當前全市道路市政消火栓數量不足、損壞嚴重的現狀,制定城市道路消火栓維護管理辦法,明確各有關單位的責任,用3年時間還清城市基礎消防設施的欠帳。在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等新區建設中,要確保公共消防設施與城鎮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加強火災報警遠程監控系統建設,市區和經濟發達的縣3年內要建成城市建筑消防設施及火災報警遠程監控系統。
(二)發展與規范多種形式地方消防力量。按照“政府負責、形式多樣、管理規范、一專多能、協調發展”的原則,結合市、縣消防規劃,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的中心鎮,積極發展由政府批準建制編制、公安消防部門統一管理和調度指揮、承擔區域性滅火任務的地方消防隊。堅持“從嚴治警、從優待警”,加強公安消防隊伍建設,切實幫助解決消防干警工作、生活困難。積極向上級部門爭取公安現役消防隊編制,建設田灣核電站公安消防特勤大隊和多種形式的化工園區、工業園區消防站。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繼續抓好合同制專職消防員征招工作,從政策和資金上給予保障。2006年完成派出所消防警務室建設和消防協管員的派駐工作,同時,依托公安警務室,用二年時間,在各行政村建成消防警務室。
(三)充分發揮公安消防隊作為應急搶險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隊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除完成火災撲救任務外,要積極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參與配合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等自然災害,礦山、水上事故,重大環境污染、核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制訂完善各類應急預案,依托指揮機制,明確衛生、交通、安監、民政、建設等各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能和任務。要進一步加強公安消防隊力量特別是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專項解決公安消防隊應急搶險救援裝備和隊站、設施建設經費,全市在“十一五”期間要規劃建設普通消防站6個、核電特勤消防站1個、特勤消防站1個、高速公路沿線搶險救援站1個,每個消防站及其裝備建設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要求,確保消防隊站的每年維護費用,使消防車輛器材裝備建設基本滿足本地區火災撲救和社會救援的需要。
四、加強農村消防工作,推動城鄉公共消防安全事業協調發展
針對當前農村消防工作的薄弱環節,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江蘇省農村消防管理辦法》,將消防工作納入鄉鎮安全生產監管內容,健全完善農村消防管理組織網絡。加強農村消防規劃工作,將村民住宅及鄉鎮企業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設等納入鄉鎮和村莊建設規劃。充分利用天然水體作為消防水源,并結合農村供水、水利建設和改造,因地制宜修建消防水池、消火栓等消防取水設施,提高村鎮消防供水能力。結合農村道路通達工程建設,暢通鄉鎮村消防通道,提高消防車通行能力。因地制宜發展鄉鎮消防隊伍,逐步完善農村自防自救組織網絡。充分發揮鄉鎮公安派出所和村組織作用,加強農村防火巡查、消防常識宣傳教育和組織初起火災撲救,定期對孤寡老人、流動務工人員提供消防安全服務。各級農業、林業、建設、民政、教育、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和支持農村消防建設。各級財政要加大對農村消防的投入,對經濟困難地區予以適當傾斜,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不得因消防工作增加農民負擔。
五、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提高消防工作社會化水平
社會各單位要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機制,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負責。有2個以上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應當統一管理;未明確統一管理的,其消防安全責任由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共同承擔。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和維護,確保完好、有效。社會各單位要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時整改各類火災隱患,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對自身確無能力整改、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有關單位要及時報請本行業或本系統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確定整改措施并認真落實。
要將單位火災隱患、消防違法行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記錄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內容,推動建立行業、系統消防安全自律機制。大力發展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單位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推動建立消防與保險、信貸良性互動機制,發揮保險、信貸在火災防范和火災風險管理方面的作用。火災保險費用每年應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
加強消防中介服務組織的規范管理,充分發揮其專業化、職業化服務功能。鼓勵發展各類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的中介組織,逐步將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保養、火災損失鑒定、消防安全評估、消防技術咨詢以及火災報警遠程監控等工作納入中介組織服務范圍。培育、規范消防行業社團,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
要切實采取措施保障市民對火災危險的知情、監督、投訴、舉報等權利,并通過新聞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的重大火災隱患及整改情況。公安消防部門要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認真受理并及時依法處理市民對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市、縣區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要切實承擔起依法維護相關人員消防安全權益的責任。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公共服務場所,要采取公告、廣播、設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市民火災危險和保護生命財產安全的方法。
六、抓好社會面消防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
(一)廣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市、縣區各級政府每年要制訂并組織實施消防宣傳教育計劃,公安消防等部門、單位和新聞媒體要改進消防宣傳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規,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消防法律法規等知識的培訓,教育廣大人民群眾切實增強防范意識,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教育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要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科技、司法、勞動保障等部門和單位要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列入科普、普法、就業教育工作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單位要在鄉村、社區、辦公區等場所設立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和消防安全標識;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應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廣告,電信、移動、聯通等公司應定期刊發消防公益短信息,義務宣傳消防知識。各地要借助廣告公司、演藝團體等社會力量,開展針對社區、鄉村居(村)民特別是弱勢群體的消防宣傳。繼續發揮市電視臺、廣播電臺、連云港日報及蒼梧晚報等新聞媒體主陣地作用,積極開設和制作消防專欄和專版,提高消防宣傳的板塊效應。
(二)認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有關行業、單位要加強對消防管理人員和消防設施、施工、檢查維護、操作人員以及電工、電氣焊等特種作業人員、易燃易爆崗位作業人員、人員密集的經營性場所工作人員和導游、保安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培訓合格上崗制度。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市各有關部門要責成用人單位對進城務工人員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各級勞動職業技術培訓機構要開設專門的消防安全培訓課程,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和考核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七、堅持以防為主,進一步消除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
(一)切實加強火災隱患的源頭控制。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行政審批部門要嚴格依法審批。對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合格的,建設部門不得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按照國家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沒有消防驗收合格文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對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擬開辦的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福利院、醫療機構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教育、民政、衛生、文化、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體育等部門不得批準。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和建筑施工等企業,安全監管、建設等部門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公安消防、安監、質監、工商部門要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大消防產品市場整頓規范力度,加強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消防企業的標準化水平和消防產品質量,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未取得市場準入證書的消防產品,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公安消防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燃燒性能的監督管理,建設部門要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監督,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管理。
(二)深入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嚴格落實各項消防監管措施。各地各部門要經常認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以大型企業、易燃易爆單位、人員密集場所等為重點,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各種火災隱患。對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城鎮易燃建筑密集區、成片的“多合一”建筑等消防安全重點場所,各級公安消防、建設、規劃、房產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調查登記工作;對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當地政府接到報告后,要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采取停止使用、停產、轉產、搬遷、拆除或者改造等有效方法,切實消除安全隱患。
(三)進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和掛牌督辦制度。各級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依法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部門對檢查發現和群眾舉報、投訴并經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按規定及時報請當地政府掛牌督促整改。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要及時發出督查督辦通知書,明確整改責任,責令限期整改。上級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逾期沒有整改的,下級政府應當向上級政府說明原因。對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上級政府要直接掛牌督辦,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報請當地政府責令停產停業,當地政府在接報后7日內須作出是否停產停業的決定。
八、建立健全考評機制,進一步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將消防工作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領導干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文明城市創建和平安創建等考評范圍,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市公安消防支隊要會同有關方面,對各縣區消防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市政府每年對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檢查考評。各縣區政府每年要將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向市政府作出專題報告。要嚴格落實消防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對涉及消防安全事項不依法審批、監督檢查的,對重大火災隱患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要嚴格落實消防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消防工作做得好、成績突出的,將及時總結經驗,予以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導致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的,要依法依紀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