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7-00390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7-09-25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投資促進局外地駐連云港市辦事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7〕18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投資促進局《外地駐連云港市辦事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投資促進局外地駐連云港市辦事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投資促進局《外地駐連云港市辦事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外地駐連云港市辦事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市投資促進局 2007年9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地駐連云港市辦事機構的服務管理,更好發揮外地駐連機構作用,促進我市與其他地區的合作交流,進一步規范駐連云港市辦事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連云港市設立非經營性辦事機構(以下簡稱駐連辦事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外地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連云港市設立辦事機構由市投資促進局負責登記管理。
第四條 外地駐連辦事機構名稱為“某省、市、縣(區)、公司駐連云港辦事處”。
第五條 外地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連云港市設立辦事機構,須向市投資促進局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提交批準成立的文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企業提交加蓋批準單位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申請公函,內容包括設立單位簡介、駐連辦事機構工作職責范圍、人員情況、資金來源等;
(三)企事業單位還應提交業務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政府經濟協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駐連辦事機構負責人任命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均加蓋單位公章);
(五)在連云港市依法建造、購買或租賃辦公場所的有關證件、證明或協議復印件等。
第六條 市投資促進局對申請設立駐連辦事機構單位提交的上述文件、資料登記后,向其業務或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政府批準部門發送詢證函,收到復函確認后,發給《全國各地駐連辦事機構登記證》。市投資促進局要將縣級以上行政機關駐連辦事機構的設定登記情況報市政府備案。
第七條 原設立單位撤銷駐連辦事機構,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到市投資促進局辦理注銷手續并交回《全國各地駐連辦事機構登記證》原件;申請設立單位發生重大變化事項(如體制變化、破產事項等)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登記管理機關;駐連辦事機構負責人、辦公地址變更須辦理變更手續;辦公電話變更要及時告知管理機關。
第八條 駐連辦事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包括以設立單位名義),其行政和業務工作均受派駐單位的領導和管理。市投資促進局對駐連辦事機構進行日常管理,負責定期召開聯絡會議,交流情況,發布信息,銜接相關工作。
第九條 駐連辦事機構登記證有效期三年,駐連辦事機構須于每年12月10-20日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驗證手續。
第十條 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國土資源、房管、質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為駐連辦事機構服務工作。
(一)辦事機構的組織設置和建設,按市有關規定辦理;
(二)辦事機構的常駐人員及其家屬、子女應向暫住地公安部門申報暫住人口登記、申領暫住證,因工作需要調離本市的,應及時申請注銷暫住人口登記。居住滿三年以上,本人要求戶口遷入的,可申請辦理本地常住戶口。
(三)辦事機構人員的適齡子女需要在本市就近借托和借讀的,按市教育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駐連辦事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投資促進局可予以注銷登記。注銷登記后,原《全國各地駐連辦事機構登記證》自行失效。
(一)無相對固定的工作人員和經費來源,不能從事正常工作,時間超過一年的;
(二)逾期不辦理驗證手續,經催辦仍未按要求進行驗證,時間超過三個月的;
(三)工作行為超出駐連辦事機構職責范圍的;
(四)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1997年1月28日印發的《連云港市外地駐連辦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