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4-00142 | ||
發(fā)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fā)文日期 | 2014-11-11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fā)連云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guī)發(fā)〔2014〕6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稿)》已經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2018年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連政辦發(fā)〔2018〕167號),此文件已宣布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fā)連云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稿)》已經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
連云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修訂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表彰和獎勵在推動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設立連云港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學技術獎),包括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科學技術特別獎。
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獎項設置予以調整。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chuàng)新的方針。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市政府設立連云港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市評審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若干專業(yè)評審組,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專業(yè)評審工作。
第六條市評審委員會委員由21位專家組成,包括7名政府部門的管理專家和14名行業(yè)技術專家。市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科技局局長擔任,其他組成人選由市科技局從專家?guī)戾噙x,報主任委員批準。
第七條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八條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科學技術發(fā)展中有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yè)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fā)明、技術創(chuàng)新,為我市創(chuàng)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九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公民和組織:
(一)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項目中,闡明自然現(xiàn)象、特征和規(guī)律,做出重大科學發(fā)現(xiàn),并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的;
(二)在技術發(fā)明項目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工藝、材料、產品及系統(tǒng)等重大技術發(fā)明,實施后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tài)效益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fā)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chuàng)新,取得重大實用價值的科學技術成果,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yè)化中,創(chuàng)造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tài)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類項目中,取得科學技術基礎性和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fā)創(chuàng)新成果,并經實踐檢驗和應用推廣,創(chuàng)造了顯著社會效益、生態(tài)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實施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chuàng)新,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tài)效益的。
第十條市科學技術特別獎授予下列公民和組織: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和江蘇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獲得者;
(二)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發(fā)明獎的獲得者;
(三)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前五名完成單位)、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前兩名完成單位)、國家專利金獎(前兩名完成單位)和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等獎(第一完成單位)的獲得者。
第十一條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數不超過2名。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設一、二、三等獎,獎勵總數不超過70項,一、二、三等獎分別占總數的10%,30%,60%。
市科學技術特別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三章科學技術獎的推薦
第十二條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個人、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市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二)各縣、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科技行政部門(機構);(三)經市科技行政部門認定具備推薦資格的其他單位。
第十三條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個人和單位,應當向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提交《連云港市科學技術獎推薦書》,并提供真實、可靠的材料。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推薦個 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項目名稱、主要完成人在申報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符合市科學技術特別獎申報條件的公民和組織,將獲獎證書報市科技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推薦單位負責對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報送市科技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市科技行政部門對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推薦人選、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項目名稱、完成單位及主要完成人、申報市科學技術特別獎的公民和組織進行形式審查,并通過互聯(lián)網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1周。
第四章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十六條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申報材料,由市科技行政部門組織專業(yè)評審組進行初評。
第十七條市科學技術獎的初評結果應當通過互聯(lián)網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任何組織或者公民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在公示期間內向市科技行政部門提出,市科技行政部門對異議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市評審委員會根據初評結果和異議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審,作出獲獎項目、人選和等級的認定。
第十九條對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人選和市科技進步一等獎項目,市評審委員會進行會議評審答辯,由評審委員的2/3多數(含)評審通過。市科技進步二、三等獎項目,由市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由評審委員的1/2多數(含)評審通過。
第二十條市科技行政部門對市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獲獎項目、人選和等級的認定進行核實,并報市政府批準。
第五章科學技術獎的授予
第二十一條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由市長簽署并頒發(fā)證書和獎金。每名獎勵20萬元,其中5萬元獎勵個人,15萬用于資助獲獎者主持的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由市政府頒發(fā)證書和獎金。市科技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的獎金分別為5萬元、2萬元、1萬元。
市科學技術特別獎由市長簽署并頒發(fā)證書和獎金。每項獎勵20萬元,主要用于獎勵直接參與獲獎項目創(chuàng)新活動的科技團隊人員,獎勵團隊人員的金額不低于10萬元。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和江蘇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獲得者的獎金由市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tǒng)一列支。
第六章監(jiān)督管理和罰則
第二十三條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一)涉及保密的;
(二)對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三)對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四)獲得國家級、省部級和市級科技獎勵的(申報市科技特別獎除外)。
第二十四條市評審委員會及其評審組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完成人,以及與獲獎候選人或者獲獎組織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發(fā)現(xiàn)、發(fā)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七條推薦組織和公民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協(xié)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5年。市政府2009年2月16日發(fā)布的《連云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連政發(fā)〔2009〕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