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330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5-31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公安消防支隊《全市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4〕7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全市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公安消防支隊《全市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全市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全市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方案
(市公安消防支隊 2004年5月)
為切實改善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狀況,嚴防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安委辦《關于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辦字[2004]10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蘇政發[2004]29號)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公安廳省安監局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04]33號)文件精神,市政府決定于今年6月至10月,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以人員密集場所和“三合一”建筑為對象,以消防安全疏散為重點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由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秘書長和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分管局長任副組長,監察、建設、商貿、教育、文化、衛生、民政、工商、旅游和消防等市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督查組,并在市公安消防支隊設專項整治指導辦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任辦公室主任,有關部門派員參加,具體負責專項整治的部署、指導和協調工作。各縣、區均要成立由政府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辦事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專項整治的部署、指導、檢查等工作。商貿、教育、文化、衛生、民政、工商、旅游等行業主管部門分別成立專項整治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本行業的專項整治工作。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加大監管合力。今年的專項整治工作將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鄉鎮安全生產達標的考評范疇。
二、整治范圍
(一)容納50人以上的影劇院、禮堂、夜總會、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游樂廳、保齡球館、桑拿浴室等公共娛樂場所;容納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館、賓館、飯店和營業性餐館;容納50人以上的商場、超市和室內市場;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的集體宿舍,醫院的病房樓;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的車間、員工集體宿舍。
(二)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以及住宿與經營、儲存、生產作坊為一體的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等要求的“三合一”建筑。
(三)營業性網吧。
三、整治重點
(一)安全疏散條件不符合要求影響消防安全疏散的。
1.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數量、寬度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公眾聚集場所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生產車間在營業、生產、工作期間以及學校、養老院、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病房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將疏散通道、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鎖閉、封堵或占用的。
2.火災事故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場所、位置、數量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損壞、失效和標識錯誤的;商場、市場及其它場所內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被廣告、貨架或其它物品遮擋、覆蓋的。
3.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集體宿舍的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處以及房間的外窗設置固定柵欄影響消防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的。
4.人員密集場所按照規定應當設火災應急廣播系統而未設置的,或系統不能保證場所內各個位置都能聽到應急疏散廣播的。
5.疏散門開啟方向錯誤的;常閉式防火門不能保持常閉狀態的,未設隨時關閉警示用語標識的;常開式防火門不能保證火災時及時關閉的;合扇式防火門不能按順序關閉的;無人值守的安全疏散出口門沒有安裝推閂的,推閂式疏散門上未設操作提示標識的。
(二)在建筑周圍違法搭建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在建筑周圍設有障礙物影響消防車通行或施救的。
(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有故障或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裝修材料的場所、部位使用易燃、可燃裝修材料的。
(五)商住樓(含底層設商業網點的住宅樓)營業部分與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開設置的。
(六)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以及住宿與經營、儲存、生產作坊為一體的建筑不符合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等要求的。
(七)省、市、縣掛牌督辦的火災隱患尚未整改的。
四、工作步驟和措施
專項整治分為動員部署、自查整改和檢查督辦、聯合執法、督查驗收4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6月15日前)
各縣、區政府要根據專項整治總體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層層動員,周密部署。要建立目標管理和考核制度,明確各部門、基層政府和單位的工作責任,確保各項整治措施的有效落實。各地要在6月15日前以政府名義向社會公告這次專項整治的范圍、重點和要求。要通過設置舉報電話、信箱,接受群眾的監督和舉報,發動群眾廣泛參與。商貿、教育、文化、衛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具體整治方案,精心組織實施。
(二)自查整改和檢查督辦(7月15日前)
商貿、教育、文化、衛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本系統內的單位按照專項整治的要求,開展自查整改,消除隱患;公安、安監等部門督促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和其他無行業主管部門的單位開展自查整改;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工商所(分局)、安監辦、公安派出所督促轄區內“三合一”場所的業主開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工作6月25日前完成。
在單位自查整改的基礎上,政府組織公安、安監、監察、建設、商貿、教育、文化、衛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門,按照整治要求,開展檢查和隱患督辦工作。對自查整改不落實、不到位的單位,依法給予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紀律處分,直至依法予以處罰。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單位限期整改。對去年專項整治結束時遺留的隱患,特別是省、市、縣掛牌督辦的隱患,要跟蹤監督,加大整改力度,徹底完成整改。各部門要切實掌握情況,明確整治底數,建立相應的臺帳。7月15日前,各有關部門要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向縣、區政府書面報告組織自查整改和開展檢查督辦的工作情況,各縣、區政府向市政府書面報告自查整改和檢查督辦工作情況。
(三)聯合執法(9月10日前)
各縣、區政府在第二階段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召開工作會議,總結前一階段工作情況,研究部署聯合執法階段的工作。公安、安監、監察、建設、文化、工商等監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活動。
1.對安全疏散條件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當場改正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2.對影響安全疏散和火災施救撲救的柵欄、違章建筑等障礙物仍未拆除的,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拆除;對拒不拆除的,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執法部門強制拆除。
3.營業性場所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責令當場改正或責令限期改正,并責令單位在整改期間采取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對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前或者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依據《安全生產法》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存在火災隱患逾期不改的,堅決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并處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應及時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對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學校、醫院、養老院、幼兒園、托兒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難以整改的,教育、衛生、民政等主管部門要加強督辦,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四)督查驗收(10月10日前)
專項整治期間,各縣、區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督查,對整治工作走過場、措施不落實的,應當及時糾正,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各縣、區政府要將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的情況,包括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各級政府和各有關監管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寫出專題報告,分別于7月底前將階段性工作情況和10月10日前將全面工作情況上報市政府。10月10日前,市政府將組織對各地專項整治情況進行重點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專項整治期間,要督促各單位進一步貫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完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整治期間,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學校、醫院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均要開展疏散演練,通過演練檢驗疏散設施是否完好可靠,預案是否科學可行,員工、群眾是否真正了解掌握疏散逃生知識。同時,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的培訓,切實提高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強化宣傳和輿論監督
新聞、文化、廣電等部門要加大消防安全宣傳力度,及時報道整治進展情況,營造專項整治的良好氛圍。要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對專項整治中積極投入資金迅速整改的單位及時進行報道,樹立正面典型;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拒不整改的單位及時曝光,督促整改。要采用喜聞樂見的方式方法,廣泛宣傳消防法律知識,讓社會單位員工、學校學生和廣大人民群眾了解哪些是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哪些是嚴禁的行為、哪些是應盡的消防安全義務,自覺遵紀守法,共同營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各級政府要將此項工作作為保障人民群眾公共安全利益的一件實事來辦,切實抓好落實,并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