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3-00190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3-04-23 |
標 題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的通告 | ||
文 號 | 連政發〔2003〕6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保障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根據省政府關于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的統一部署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一、即日起至2003年8月底,在全市開展以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場、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的集體宿舍、醫院的病房樓、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為對象,以消防安全疏散為重點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活動。二、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的通告
為保障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根據省政府關于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的統一部署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至2003年8月底,在全市開展以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場、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的集體宿舍、醫院的病房樓、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為對象,以消防安全疏散為重點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活動。
二、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公安、經貿、監察、安全生產監督、工會、教育、文化、衛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門要按照省政府統一部署,認真履行本部門職責,切實做好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三、自即日起,各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照現行國家消防技術規范標準,自覺進行自查整改,消除隱患。消防安全問題突出、安全沒有保障的單位,應當自行停業整改。2003年5月31日前,各有關單位應當向行業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自查整改情況;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和其他無行業主管部門的單位應當向當地專項整治辦公室(設在連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隊)報告自查整改情況。
四、人員密集場所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設置符合要求的火災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標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嚴禁鎖閉、封堵、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嚴禁在公共區域的外窗(包括集體住宿的學生、幼兒、老人、病員和員工休息的房間外窗)安裝影響消防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的金屬護欄;嚴禁在設有車間、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五、廣大公民應當積極參與專項整治活動。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應當立即勸阻、制止和舉報。
六、公安消防、工商、文化、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執法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