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184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4-30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暫行規定》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105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連云港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和管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政令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及《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以下統稱所屬部門)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的法律責任,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在本行政管轄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依照本規定向設立該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機關負責報送。
海關、金融、外匯管理、國稅、地稅、國土資源、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國家安全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本系統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規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備案報告、制定說明、制定依據文件各一式五份,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10日內,將規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備案報告、制定說明、制定依據文件各一式五份,寄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寄送法制機構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為正式文本,不得以會議文件或者文件匯編形式報送。
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10日內,將規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制定依據文件各一式五份,寄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說明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依據、必要性、制定過程;
(二)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三)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的依據;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七條 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對報送備案規范性文件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實施行政管理的執法主體有否法定職權依據;
(二)具體內容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方針、政策相抵觸;是否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行政審批、許可、收費、強制措施、處罰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內容與依據是否合法、適當;
(四)制定程序、公布方式是否規范;
(五)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八條 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審查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要求報送機關補充有關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材料的,應當及時通知報送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或作出解釋;
(二)發現規范性文件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三)對規范性文件的有關爭議和協商的問題,應當召集相關部門進行協調、組織論證和復核。
上述需要補充報送有關材料和被征求意見的部門和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分別回復意見和提供材料或作出解釋。
第九條 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向報送機關提出改正意見;拒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變更或撤銷,或者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政府法制機構決定變更或撤銷,并應視情況建議有權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違背的;
(二)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相矛盾并有明顯錯誤的;
(三)不符合法定權限、程序的;
(四)其他需要改變或者撤銷的。
第十條 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其他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政府法制機構作出處理決定。
政府法制機構認為備案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據相互矛盾或抵觸的,而本級人民政府又無權處理的,應當向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報告。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有權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無權處理的,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的政府法制機構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審查,需要提出改正意見的,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之日起60日內,將改正意見通知報送機關。報送機關應當自接到改正意見之日起6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備案機關的政府法制機構。
備案機關的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有違法或者不當規定,繼續執行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在其改正之前,應當作出暫停執行該規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決定。
第十二條 報送機關對備案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作出的改正意見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申請復查,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認真審查及時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復查決定。
第十三條 接受實行垂直管理行政機關寄送規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機構,發現該文件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或者規范性文件之間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負責備案機關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建議。
制定機關或者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接到書面建議,應當核實并給予答復;確有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改正,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參照本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目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查。
第十五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內,就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情況和備案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報告。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機構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責令報送機關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并可以建議有權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目錄的;
(三)拒不執行政府法制部門處理決定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市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