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6-00755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6-08-01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建設項目規劃批后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6〕14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建設項目規劃批后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建設項目規劃批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連云港市建設項目規劃批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連云港市建設項目規劃批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實施,強化對經規劃批準的建設項目進行跟蹤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我市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規劃批后管理,是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規劃區內所有經其批準的建設用地、建(構)筑工程、市政交通和市政管線工程等項目實施的批后規劃跟蹤監督管理。
第四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檢查時,應持城市規劃管理檢查證件。
被檢查者應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和阻撓。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依法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本辦法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建設項目選址的規劃批后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件(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紅線圖)后,應在規定時限內按規定編制規劃設計方案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審。方案經規劃公示并經批準后,方可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七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件的內容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不得影響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必須符合法定程序批準的城市規劃;土地的主要用途、容積率、綠地率、停車泊位、退讓道路紅線、市政公用設施及公共設施的設置、歷史文物保護要求等不得違背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涉及調整城市規劃的,應進行充分的技術論證,按法定程序先行對所依據的城市規劃進行調整,并進行規劃公示,城市規劃調整后方可對《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件的內容進行變更。
第八條 通過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土地受讓者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必須按照出讓時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和紅線圖進行開發建設,原則上不得變更規劃設計條件和紅線圖;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設計條件和紅線圖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要求批準后方可實施。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變更規劃設計條件、紅線圖的,應當告知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完備土地出讓手續。
第三章 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劃批后管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辦完用地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內容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按本辦法第七條要求重新確定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并重新編制規劃設計方案報審,方案經規劃公示并按法定程序批準后,方可重新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到國土部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其中,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應按規定補交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
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四章 建筑工程的規劃批后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核準的圖紙進行放線施工。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放線通知單》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現場放線,并及時將放線結果交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線,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工;基槽開挖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槽,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施工;建筑工程基礎施工至±0.00時,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基,驗基合格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方可進行主體施工。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自開工至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檢驗期間,必須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懸掛《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公示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公示牌》的內容、格式和規格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制作。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后,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竣工檢驗,如實填寫申報材料。申請時提供下列資料:
1.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檢驗申請表;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
3.建設用地權屬證明、建設用地紅線圖等相關證件、圖紙;
4.原有建筑、施工用房、臨時建筑以及違法建設拆除情況說明、竣工測繪圖等資料;
5.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現場公示情況材料;
6.建設工程變更的相關圖件;
7.其他相關資料及圖紙等。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檢驗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及核準的施工圖的內容及有關資料,檢查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主要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
1.總平面布局。檢查該建設工程的用地范圍、位置、坐標、平面形式、建筑間距、管線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與周圍建筑物或構筑物等的平面關系等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核準的圖紙要求。
2.空間布局。檢查該建設工程的地面設施與地下設施的關系、建筑層數、建筑面積、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高度、與周圍建筑物或構筑物等的空間關系等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核準的圖紙要求。
3.建筑造型。檢查該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外觀造型、材料、色彩等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圖紙要求。
4.配套及室外設施。檢查室外工程設施,如道路、綠化、停車場配套設施是否符合規劃要求。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檢驗合格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檢驗認定書》。檢驗不合格的,市區內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各縣城市規劃區內的由所在地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開工。
第十九條 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期未獲批準或延期又到期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內無償自行拆除。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臨時建設工程在使用期內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使用功能。建設單位在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內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變其使用功能的,視為違法建設。因城市建設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決定。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的內容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不得影響國家利益、公眾利益以及相關利益人的利益;必須符合經法定程序批準的城市規劃;不得違背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包括:建筑的使用功能、容積率、綠地率、停車泊位、退讓道路紅線、市政公用設施及公共設施的設置、歷史文物保護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 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必須先進行公示,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尤其要征求相關權益人的意見;內容變更涉及調整城市規劃的,應進行充分的技術論證,按法定程序先行對所依據的城市規劃進行調整,城市規劃調整后方可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
第五章 市政交通、市政管線工程的規劃批后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市政交通、市政管線工程施工圖及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應報經原規劃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放線、驗線,經核準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四條 市政交通及市政管線工程開工后,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在覆土前進行現場測量,編制市政交通及市政管線工程竣工圖。
市政交通及管線工程測量及竣工圖的編制深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二十五條 市政交通及市政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規劃審批部門申請規劃檢驗,檢驗合格后,由規劃審批部門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檢驗認定書》。規劃檢驗不合格的,市區內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各縣城市規劃區內的由所在地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章 規劃總平面方案、建設工程方案、市政工程方案、
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筑施工圖的批后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總平面方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市政交通、管線工程方案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需按本辦法第七條重新確定《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或《市政交通、管線工程設計條件》,重新編制設計方案,按法定程序重新報審。
第二十七條 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修建性詳規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項目,若變更內容涉及調整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需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要求,重新按程序報審規劃方案,公示并經批準后方可按程序重新報審修建性詳規。若變更內容符合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先進行公示,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尤其要征求相關權益人的意見,方可按法定程序重新報審修建性詳規。
第二十八條 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復審后的建筑、市政交通管線施工圖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項目,若變更內容涉及調整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需按第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要求,重新按法定程序報審建筑方案,公示并批準后,重新復審建筑施工圖;對變更建筑立面的項目,需按建筑方案報審程序重新報審;對變更建筑內部功能的項目,需取得質量、消防安全部門書面鑒定意見,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委托有相應資質單位進行設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重新報審。
第七章 民房的規劃批后管理
第二十九條 居(村)民在取得《民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在一年內開工。
第三十條 工程基礎動工前,應當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驗線,驗線合格后,方可開工建設。
工程竣工后,居(村)民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檢驗。申請時要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1.民房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檢驗申請表;
2.《民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
3.基礎施工前驗線資料;
4.基礎施工完成后復驗資料;
5.建設用地權屬證明;
6.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7.原有建筑或違法建設拆除情況及工程建設過程中執行規劃情況的說明;
8.其他相關資料及圖文等。
第三十一條 民房竣工規劃檢驗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要檢查《民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有關內容。
第三十二條 民房竣工規劃檢驗合格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核發《民房建設工程規劃檢驗認定書》。檢驗不合格的,市區內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各縣城市規劃區內的由所在地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民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的內容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民房建設項目批后公示的規定按本辦法第十四條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連云港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