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5-00176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5-08-20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5〕16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已于2005年8月19日經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已于2005年8月19日經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連云港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
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和《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并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征為國有后,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員。
本細則所稱市區是指新浦區、海州區、連云區、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四縣是指贛榆縣、東??h、灌云縣、灌南縣。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細則。市區的城市規劃區及各區工業集中區和贛榆、東海、灌云、灌南四縣縣城規劃區及縣(含縣)以上工業集中區范圍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照本細則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上述范圍外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可以參照本細則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及鐵路、公路、水運等重點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辦法,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市、縣城市規劃區內,本細則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準撤銷后,原農村居民已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縣、區人民政府及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負責抓好落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建立相應臺帳;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撥付、監督、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運行;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公安、民政、監察、農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及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做好交地、用地矛盾協調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相關部門建立城市規劃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由公安部門實行動態管理。數據庫成員名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區人民政府及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確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常住人口。
下列人員不計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
1.歷次征用土地已進行安置的人員(包括已安排就業、領取安置補助費或者撤組轉城人員等);
2.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3.從外地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享受農村承包經營權,不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員、寄住人員和暫住人員;
4.經有關部門批準退休、退職并領取退休金或養老保險金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5.其他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
第六條 各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臺賬,并做好相關統計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個人帳戶記載;公安部門應當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動態管理以及相關戶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安置
第七條 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給予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實施。
用地單位必須在征收土地手續報批前,將所有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全額繳至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征地補償費財政專戶。
第八條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土地補償費
根據省政府文件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市區耕地每畝為14000元,常年種植的菜地每畝為18000元;四縣耕地每畝為12000元,常年種植的菜地每畝為160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仍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發〔2003〕81號)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
征收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即: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被征收的耕地數量÷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市區為13000元,四縣為11000元。
征收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征收其他農用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該土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非農業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九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安置補助費標準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由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物價水平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并予以公布。條件成熟時,實行區片綜合地價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報省政府核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8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安置補助費。征地補償方案經省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8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安置補助費解繳劃入縣、區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二)政府從土地收益中按規定提取。市、縣、區人民政府及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按照新征建設用地面積計算,提取標準為:市區每畝9000元,贛榆縣、東海縣、灌云縣、灌南縣每畝8000元。國土資源部門按月出具新征建設用地面積,財政部門在土地收益中按實劃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統籌帳戶。
市區具體出資辦法:
1.商業、旅游、娛樂及經營性房地產等經營性項目用地按市和區土地出讓金分成比例分別承擔;
2.工業性質用地項目,按稅收統計級次負擔;
3.公益性項目用地的,按市和區項目分別由市、區承擔。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享有土地收益的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一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被征地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并從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將8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安置補助費劃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剩余的土地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二條 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2個月內,將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部支付給所有者,并將補償標準和補償清單進行公示。
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于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以及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嚴禁挪作他用。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后,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及時交地,不得拖延。凡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
第十三條 縣、區及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
(一)個人帳戶由8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組成;
(二)社會統籌帳戶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及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按規定標準,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及其他可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財政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2個月內,根據國土資源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的新征建設用地面積和需要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將保障金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辦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并按月按標準劃入保障金。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實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員領取的養老金、生活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稅、費。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及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制定。
被征地農民人員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由縣、區人民政府及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確定。名單審查確定后,要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并隨同征地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五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
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以上至45周歲,男性16周歲以上至50周歲;
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以上至55周歲,男性為50周歲以上至60周歲;
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上述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被征地農民四個年齡段的比例,應當與征地前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各年齡段的比例大體相當。
第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的當月起,實行基本生活保障,按不同地區、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保障標準:
(一)第一年齡段人員,采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市區每人4000元,四縣每人3000元。該年齡段人員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后,不再納入本細則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體系。
(二)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施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市區每人每月120元,四縣每人每月100元,期限2年;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施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時止,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市區每人每月100元,四縣每人每月80元;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四)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人員,從實施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市區每人每月140元,四縣每人每月120元。
市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物價水平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生活補助費和養老金標準,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對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就業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照城鎮職工進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可以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的余額,終止基本生活保障關系。
第十八條 實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和養老金,首先從個人帳戶支出,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從社會統籌帳戶支付。實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于次月一次結清給其合法繼承人。
第十九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則,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第二十條 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以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一條 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參加基本生活保障。不愿意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寫出書面申請,經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不愿意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協議,并將該協議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后,可以憑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不愿意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協議領取本細則規定應享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畝、符合撤組轉城條件的,經批準實施撤組轉城,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剩余的集體土地收歸國有。
第二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就業前的技能培訓,為被征地農民就業創造條件,所需資金從社會統籌賬戶中列支。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