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2-00070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2-02-24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重點工作效能約談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2〕1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重點工作效能約談暫行辦法》已經市十二屆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重點工作效能約談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重點工作效能約談暫行辦法》已經市十二屆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連云港市重點工作效能約談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提升行政效能,保障全市重點工作順利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
第三條 約談工作堅持權責統一、實事求是;堅持突出行政效能、強化過程控制;堅持預防與推進工作相結合、教育和懲處相結合。
第四條 市政府部門是指市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位。
第五條 重點工作是指國家、省涉及本市的重大決策部署;本市當年度《政府工作報告》中確定的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工作和事項;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協調會決定的重大事項;市政府交辦或市政府領導指示、批示的重要工作和事項;群眾反映強烈涉及民生的重要事項等。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約談:
(一)對國家、省涉及本市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不力的;
(二)對《政府工作報告》中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任務,無正當理由未按序時進度推進的;
(三)對市政府確定由本地區、本部門承擔或配合的重點工作不落實,影響全局工作推進的;
(四)對市政府交辦或市政府領導指示、批示的其他重要工作和事項沒有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影響工作推進的;
(五)國家、省涉及本市的重大決策部署被國家或省檢查后通報批評的;
(六)群眾反映強烈的民生問題,本地區、本部門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造成重大影響的;
(七)市政府認為應當實行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市監察局會同有關部門對以下渠道反映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存在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舉的有關情形進行了解會商,并向市政府提出約談建議。
(一)國家、省對我市重點工作檢查情況的通報;
(二)市政府辦公室對年度目標推進和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督查結果;
(三)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項督查組的督查結果;
(四)市發展改革委(目標管理辦公室)目標考核結果;
(五)新聞媒體曝光且有事實依據的材料;
(六)群眾反映強烈涉及民生和重點工作推進,經調查屬實的信訪件;
(七)市政府認可的其他渠道。
第八條 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監察局牽頭,成立約談小組,約談小組可根據具體約談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展改革委(目標管理辦公室)、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項督查組、重點工作主管部門負責人等組成。
第九條 約談一般以約談會的形式進行,約談會召集前,約談小組應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告知被約談人約談時間、地點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約談會程序:
(一)通報被約談單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二)聽取被約談人陳述及表態;
(三)約談小組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條 約談會應形成書面記錄,載明約談時間、地點、事由、參加人員、內容等,記錄由各約談參加人員簽名確認后存檔。
第十一條 約談會結束后,市監察局會同約談小組成員單位對約談事項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查。督查后對整改結果進行會商,評估約談事項是否在規定或承諾時間內整改落實到位。
第十二條 對經評估確實為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進行再次約談。
第十三條 年度內因同一事項被兩次約談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度考核評優資格;自第二次約談之日起,一年內取消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年度內因同一事項被兩次約談的地區,當年年度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目標考核總分扣5分;年度內因同一事項被兩次約談的部門,當年度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目標考核總分扣3分。若被約談事項列入重大事項推進考核的,同時在重大事項推進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四條 年度內因同一事項被兩次約談后,無正當理由仍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經市領導審定后,建議啟動問責程序,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和處理。
第十五條 市監察局負責約談程序的啟動、約談會的召集及約談會后約談事項進展情況的跟蹤督查。市政府辦公室、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項督查組、市發展改革委(目標管理辦公室)、重點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提供約談事項推進不力的事實情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展改革委(目標管理辦公室)、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項督查組負責有關約談結果的落實。
第十六條 建立約談通報制度。市監察局會同約談小組成員單位對約談情況及約談事項整改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對市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實行約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