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4-0014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4-11-10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14〕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已經市十三屆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23〕5號),此文件自2023年6月1日起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已經市十三屆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預防和減少房地產交易風險,保障購房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住建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繳存、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綜合管理、協調工作。根據監管工作實際需要,明確監管機構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具體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負責指導商業銀行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連云港監管分局負責監督商業銀行配合開展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第四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監管、社會監督、專戶專存、??顚S玫脑瓌t。
第五條 監管機構應當建立統一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網絡化管理,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各商業銀行網絡系統應當與監管系統進行數據對接,確保監管信息實時傳輸,并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選擇一家商業銀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開立專用賬戶,并與商業銀行、監管機構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同時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多個預售項目的,可以分別設立專用賬戶,并分別與商業銀行、監管機構簽訂監管協議。
監管協議簽訂后,監管項目的專用賬戶在商品房預售期間不得隨意變更。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提供預售項目監管協議。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收取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額存入專用賬戶。
第九條 購房人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憑《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單》將房價款直接存入商業銀行專用賬戶。購房款(全款、首付款等)繳存到專用賬戶后,方可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備案。
購房人辦理商業或者公積金按揭貸款的,貸款銀行應當將購房人的貸款直接轉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分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
重點監管資金是指在監管項目取得房屋初始登記前所需的建筑施工、設備安裝、材料購置、配套建設工程等費用總和;重點監管資金設定標準為工程造價及相關配套費用的120%。工程造價及相關配套費用由監管機構依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建設工程單位綜合造價和中標通知書綜合評定。重點監管資金使用時由監管機構向第三方撥付。
一般監管資金是指超過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以外的資金。一般監管資金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監管系統隨時申請使用,但應當優先用于監管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重點監管資金必須達到規定額度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申請使用,并按照下列規定向監管機構申請撥付:
(一)單位工程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一半,使用資金額度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的30%;
(二)單位工程主體結構封頂的,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的60%;
(三)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的80%;
(四)監管項目可以辦理初始登記的,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的95%;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商品房售后質量保證金后,全額撥付監管項目的剩余監管資金。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撥付重點監管資金,監管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申請使用核準通知書》。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項目完成初始登記,可以申請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監管機構提供開戶銀行撤銷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證明、商品房售后質量保修金繳納憑證,由監管機構、商業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終止監管協議。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依據監管機構出具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申請使用核準通知書》、傳輸的電子信息和開發企業出具的轉賬支票金額、用途、收款人、賬號并確認無誤后,方可撥付重點監管資金。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管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對拒絕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后可以依法暫停其項目預售。
(一)未按規定及時將購房人首付款轉入專用賬戶的;
(二)按揭貸款在按揭抵押手續辦結之日起15日內沒有轉入專用賬戶的(銀行未發放貸款的情況除外);
(三)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其他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行為。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行為的,必要時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同意,監管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繳存、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審計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審計期間,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
經審計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行為的,審計費用由開發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規定將首付款、按揭貸款(含公積金按揭貸款)及時轉入專用賬戶。對未及時入賬、未及時撥付或者擅自撥付、挪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機構應當通知整改。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停止簽訂新的監管協議。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購房人應當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配合監管機構、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將預售資金存入專用賬戶。
第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連云港監管分局定期對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商業銀行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公開。
第二十條 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單位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 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