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3-00050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3-04-23 |
標 題 | 轉發市公安局等部門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3〕6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公安局、連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供銷合作總社擬定的《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轉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轉發市公安局等部門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公安局、連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供銷合作總社擬定的《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轉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的意見
為了進一步強化對煙花爆竹的歸口管理、經營,建立以批發企業為主體,以零售網點為基礎的煙花爆竹經營體系,完善購買、運輸、銷售、儲存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運行機制,規范煙花爆竹批發、零售市場秩序,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煙花爆竹管理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管理
(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煙花爆竹批發銷售實行分級管理,統一由經核準的市、縣日雜公司或煙花爆竹專營企業歸口批發經營,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業務。
(二)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公安、工商、稅務部門分別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2.有煙花爆竹專用倉儲設施和運輸工具,并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3.經營人員須經市、縣煙花爆竹管理辦公室培訓合格,領取上崗證。
4.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它條件。
(三)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嚴格執行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煙花爆竹制度,購銷時必須簽訂《煙花爆竹統一購銷合同》,嚴格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2.從市外調入煙花爆竹必須經市公安機關批準,方可進入連云港市市場銷售。
3.所經營的煙花爆竹產品必須有市級以上法定質檢合格的報告。
4.嚴禁將有關證照買賣、出租、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5.不得將煙花爆竹批發業務承包給個人經營。
6.嚴禁經營拉炮、摔炮、砸炮、小型禮花彈等國家明令禁止的煙花爆竹。
二、規范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設置及經營管理
(一)零售網點設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專庫存放。
2.專柜銷售。
3.專人管理。
4.經營場所必須符合安全標準,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
5.有完整的進、銷、存記錄。
6.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由市、縣日雜公司或煙花爆竹專營企業本著從嚴控制、合理布設的原則,報所在縣、區公安機關審查批準,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同時報市公安機關備案。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所在地工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業務。
(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由市、縣日雜公司或煙花爆竹專營企業根據零售單位上一年經營情況,統一集中向發證的公安機關辦理年審手續。年審不合格或超過一年未審的,由發證機關依法收回其《民用爆竹物品銷售許可證》,并通報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
(四)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服從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辦公室管理,從具有煙花爆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進貨。
2.必須持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才能經營,嚴禁買賣、出租、轉讓有關證照或轉移經營場所。
3.嚴格執行煙花爆竹行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主管機關和有關管理部門的安全、質量監督。
三、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強化煙花爆竹市場監督管理
(一)設立由市公安、工商、供銷總社等部門組成的連云港市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供銷合作總社,負責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下設煙花爆竹市場稽查大隊,每年要集中力量對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單位進行稽查,督促整改各種隱患。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經營單位,有關部門要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經整頓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關閉,收回有關許可證。凡發現違規私自購進以及過期或質量不合格的煙花爆竹產品,要依法予以查封。要加大對公路、水路的查禁力度,堅決打擊私產、私運、私儲、私銷煙花爆竹的不法行為。嚴禁一證多點,亂設流動攤點。發現違反規定的,根據違規情況,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煙花爆竹購進實行“三證一簽”制度。“三證”即運輸證、購買證、合格證,“一簽”即市外調入煙花爆竹實行外包裝加貼由公安部門監制的專用封簽。凡運輸時證件不全或無證運輸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對銷售網點實行“四統一”制度即:統一的專營封簽(防偽標志)、統一的經營標志牌、統一的市場監督體系、統一的煙花爆竹配送服務體系。
(四)設立連云港市煙花爆竹打非舉報電話,利用社會力量打擊非法采購、運輸、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切實加大對煙花爆竹市場的監管力度。對舉報有功者,由人民政府或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情況予以獎勵。
市公安局
江蘇省連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供銷合作總社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