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01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3-27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下達2005年環境保護工作目標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5〕5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關于下達2005年環境保護工作目標的通知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下達2005年環境保護工作目標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改善環境質量,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和生態城市建設,根據《連云港市市長環境保護目標責任狀(2003-2007年)》的有關要求,現將連云港市2005年環境保護工作目標分解下達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一、環境質量目標
(一)全市地表水高錳酸鹽指標達到功能區標準,并以2002年為基數,水質達標率每年提高五個百分點;城區河流水體消除黑臭,無劣五類水體。飲用水質達標率達96%以上。近海海域水質優于海水三類標準。責任單位為各縣政府、市環保局。
(二)市區和縣城空氣質量達到功能區標準,保證市區空氣質量達二級以上天數不少于292天。責任單位為各縣政府、市環保局。
(三)環境噪聲達到功能區標準;交通噪聲逐年減小。責任單位為各縣政府、市環保局。
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
(四)全市主要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工業固體廢棄物排放總量控制在“十五”計劃要求的范圍內;二氧化硫控制在《江蘇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計劃》要求的范圍內。責任單位為各縣區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經貿委、市建設局、市環保局。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納入“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年度計劃;市政府每年對計劃、投資項目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責任單位為各縣區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發展計劃委、市環保局。
三、辦實事目標
(六)按要求完成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創建任務,確保年底前28項指標均達到國家環保模范城市考核標準。責任單位為各縣區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衛生局、市發展計劃委、市環保局、市建設局、市林業局。
(七)東海縣、贛榆縣完成國家生態示范區驗收;灌云縣、灌南縣完成國家生態示范區調研。責任單位為各縣政府、市環保局。
(八)制定全市環境優美鄉鎮創建計劃。贛榆縣開展5家省級優美鄉鎮創建,2家市級優美鄉鎮創建;東海縣、灌云縣各開展4家省級優美鄉鎮創建,2家市級優美鄉鎮創建;灌南縣開展3家省級優美鄉鎮創建,2家市級優美鄉鎮創建。四縣各開展4家市級生態示范村創建。按省里“四進”工作方案開展綠色人居環境社區創建。責任單位為各縣區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經貿委、市教育局、市環保局。
(九)貫徹實施生態省建設規劃綱要。市循環經濟建設規劃通過省級評審和驗收;四縣各通過市級循環經濟規劃評審和驗收,并完成1個循環經濟示范工程。責任單位為各縣政府、市經貿委、市環保局。
(十)繼續深入開展《江蘇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實施計劃》中全市重點污染企業16家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重點完成江蘇省連云港市新港紙業有限公司、江蘇雙菱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連云港市興發紙業有限公司、灌云縣順云酒業公司、灌云縣恒華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責任單位為各縣區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經貿委、市環保局。
(十一)完成《江蘇省綠色工程規劃》(第二期)以及國家和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計劃》、《江蘇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計劃》中的任務。責任單位為各縣區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發展計劃委、市經貿委、市環保局、市建設局。
(十二)完成連云港堿廠,連云港市星球塑料有限公司,正大天晴制藥有限公司環境綜合整治項目。責任單位為市發展計劃委、市經貿委、市環保局。
(十三)全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70%。保證大浦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正常運轉,東部城區污水處理二期工程竣工;完成四縣污水處理廠建設。開展中水回用試點工作。責任單位為各縣政府、市建設局。
(十四)開工建設日處理800噸的垃圾焚燒熱電廠,年底前主體土建工程完工,保證全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 %;四縣開工建設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清理白色污染及河道、澗溝岸邊生活垃圾。責任單位為各縣區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城管局、市水利局。
(十五)全市危險固體廢物特別是醫療廢棄物統一送市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安全處置;對規模小、條件差的焚燒爐分批限期淘汰,危險廢棄物安全處置率達100%。責任單位為各縣區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衛生局、市經貿委、市環保局。
(十六)實施“西氣東輸”配套工程;淘汰城區內四蒸噸以下(含四蒸噸)燃煤鍋爐,市中心建成無燃煤區;建設市中心熱力網聯網,城市集中供熱率達45%以上、城市氣化率達95%。責任單位為各縣區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經貿委、市建設局、市環保局。
(十七)在用機動車輛尾氣排放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駛,年檢率達95%以上;開展機動車尾氣路抽檢工作,檢測車輛占市區機動車總數4%以上。淘汰二沖程燃油助動車,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機動車。責任單位為各縣政府、市公安局、市環保局。
(十八)全市印染、化工企業排放污染物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逾期達不到的予以關停。責任單位為各縣區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經貿委、市環保局。
(十九)市、縣制定有機食品發展規劃;在國家生態示范區內大力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有機食品基地面積不少于耕地面積的2.5%;灌云縣創建有機食品基地1個,其他三縣繼續開展有機食品創建活動。四縣建成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示范點不少于1個。責任單位為各縣區政府、市經貿委、市環保局、市農業局。
(二十)建成市區“綠色通道”22公里;繼續完成采石塘口植被恢復12個試點項目;全市自然保護區覆蓋率達7%;通過省級園林城市驗收;建城區綠化覆蓋率達35%以上。責任單位為各縣區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
(二十一)城市水環境建成水一環、水二環,完成東鹽河整治二期、三期工程和玉帶河、排淡河拓寬整治工程。責任單位為市水利局、市交通局。
四、保障措施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制度。對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價。責任單位為各縣區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發展計劃委、市建設局、市規劃局、連云港工商局、市環保局。
(二十三)全市環保投入占GDP的比例達到2%。市及各縣由同級財政安排的污染防治基金,其額度不低于同級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3‰;落實污染防治資金300萬元,用于環保監督管理能力建設。責任單位為各縣政府、市發展計劃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
(二十四)確保污水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調整到位,并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責任單位為各縣政府、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建設局、市城管局、市審計局、市環保局。
(二十五)市級以上開發區、縣級以上工業小區完成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規劃,建設配套的污染集中處理設施。連云港出口加工區,贛榆經濟開發區、海洋經濟開發區,東海外向型農業綜合開發區完成環評及規劃。責任單位為各縣區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
(二十六)國家級、省級開發區開展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區域認證。責任單位為贛榆縣政府、東海縣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
(二十七)通過并實施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宣傳教育現代化建設方案;四縣建成地表水自動監控系統;贛榆縣、灌云縣、灌南縣完成環境空氣自動監控系統。繼續深化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系統維護、系統應用工作。制定連云港市污染事故應急處理中心方案。責任單位為各縣區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編辦、市環保局。
五、目標分解與考核
(二十八)各縣區政府每年制訂一次年度工作目標,并對年度工作目標進行分解落實。每年第一季度,各縣區政府對上年度環境保護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抽查、考核。責任單位為各縣區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環委會辦公室。
(二十九)各縣區政府應責成各責任單位每年6月5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目標完成進展情況,對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通報,并向社會公布,發放調查表征求群眾的評議意見。責任單位為各縣區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環委會辦公室。
(三十)市政府對年度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經省考核為優秀或良好等次的有關責任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縣區政府對年度完成責任目標較好的有關責任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對未完成責任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任單位為各縣區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環委會辦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