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5-00284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5-12-22 |
標 題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云臺山林區封山禁火的通告 | ||
文 號 | 連政發〔2005〕22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我市森林防火期為11月1日至次年5月10日。防火期內,林區禁止野外用火,杜絕火種上山。嚴禁燒荒、上墳燒紙、點燭、野炊、吸煙、燃放鞭炮、埋設雷管、槍械狩獵等行為。特殊情況確需用火,須經縣區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準,領取野外用火許可證,并做好防范工作,確保林區安全。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本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云臺山林區封山禁火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云臺山森林資源保護,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江蘇省森林防火條例實施辦法》、《連云港市森林防火辦法》等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我市森林防火期為11月1日至次年5月10日。防火期內,林區禁止野外用火,杜絕火種上山。嚴禁燒荒、上墳燒紙、點燭、野炊、吸煙、燃放鞭炮、埋設雷管、槍械狩獵等行為。特殊情況確需用火,須經縣區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準,領取野外用火許可證,并做好防范工作,確保林區安全。
二、防火期內,森林撲火專業、半專業隊伍,要高度警惕,集中待命,始終處于臨戰狀態,隨時做好撲救火災的應急準備,確保拉得出打得贏。對延誤最佳撲火時機的單位和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三、特殊時期實行防火戒嚴。規定每年“冬至”、“元旦”、“春節”、“清明” 等節日的前五天和后兩天以及四級以上的高火險天氣為戒嚴期。云臺山風景區、連島度假區;宿城、柳河等省級自然保護區;墟溝、中云、朝陽、南云臺、錦屏林場;漁灣、東磊、高公島、太白澗、孔望山、桃花澗、石棚山等風景區及林區墓地集中處為森林防火戒嚴區域。
四、防火戒嚴期內,各地必須高度重視,落實措施,沿山、沿村(街)加大宣傳力度,所有進山道口要落實人員看守,建立進山登記制度,進山人員要逐人作出不制造火源保證。加強巡山檢查,增派人員嚴防死守,確保森林安全。
五、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林區各單位要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區,發生火災及時組織撲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林業管理人員、護林人員、撲火隊員玩忽職守,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凡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上墳燒紙、野外用火等過失引發森林火災的,根據刑法有關規定,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凡故意縱火,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
八、本通告自2005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