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3-0004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3-04-22 |
標 題 | 轉發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加強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3〕5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同意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加強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轉發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加強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市政府同意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加強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關于加強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切實加強對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的管理,治理和消除各種事故隱患,保障漁業船舶、漁業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無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現就加強我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政府和漁業船舶管理單位,必須充分認識做好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海洋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海洋漁業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明確海洋捕撈漁業單位負責人和各漁船船長,為該單位和該船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該單位和該船漁業生產安全負有直接責任。各漁業單位、漁業村要實行漁船編組出海生產,杜絕單船到海上作業,并確定海上安全生產指揮船和組長,落實安全負責人(安全員),具體負責漁船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凡是出海的漁業船舶,必須進行漁船財產保險,配齊各種通訊、導航、消防等安全設備,同時持有航行、捕撈等各種有效證件,經漁港監督部門簽證后,方可出海生產。
四、凡是出海船員,必須經過海上安全知識培訓,具有相應資格,并參加人身船東互保后,方可出海從事漁業生產。
五、漁民在海上作業時,要嚴格遵守漁業船檢部門核定的抗風等級,合理舾裝,使漁船始終處于適航狀態。
六、漁船進出漁港必須遵守漁港管理章程及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在海上航行、生產、錨泊時,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謹慎駕駛,專人了望,顯示號燈、號型,按時收聽海洋天氣預報,密切注視海洋天氣、風浪、區域變化和周圍船舶動態,加強通訊聯絡。
七、漁船應在規定停泊區內停泊,并留足看守人員,加強值班、了望,顯示相應號燈、號型,注意潮汐漲落和風流變化,防止斷纜、走錨、失火、盜竊等事故發生。未經漁港監督部門批準,不準在港內測試航速、回轉性能試驗等工作。
漁船進出港口必須以安全航速行駛,進港船應避讓出港船,包括超限船、失控船。
八、出海作業的漁船進入鄰國12海里領域及特定水域內,不得從事捕撈、污染、買賣、破壞等活動。急需進入鄰國港口避風、修理、救助的漁船,應事先報告,獲準后方可駛入。
九、沿海鄉村及漁船管理單位要及時了解漁船出海生產情況,出海漁船要主動匯報。一旦發生險情,編組船隊要首先進行自救、互救,同時向周圍船只和海難救助機關求援。任何船舶和海難救助機關獲悉求救信號后都要奮力參加救助,并按規定及時向漁港監督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十、漁業船舶修造企業應當經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認可,并按照認可的資質受理漁業船舶的修造業務。凡未取得認可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從事漁船的修造業務。修造后的漁業船舶,須經漁船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堅決取締“三無”船舶和無經營執照、無技術許可證書的造船廠、修船點。
十一、漁港監督人員對漁船證件不齊、安全設施不齊的,一律不予簽證,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港口漁船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責令限期糾正。對不服從檢查,不予糾正的漁船,應按漁港監督有關規定從重處罰,并禁止出海,限期改正后方可簽證。
十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安全生產教育,認真落實安全措施,及時查找和消除安全隱患,堅決杜絕發生特大海洋漁業安全事故,切實遏制發生重大事故,進一步減少一般事故。對因思想麻痹、失職、瀆職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連云港市海洋與漁業局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