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5-00166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5-06-15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提高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5〕12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關于提高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提高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連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狀況,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從2005年7月1日起,提高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具體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各縣應在年內,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狀況,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一、 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體現,這對于堅持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于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按照構建和諧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切實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好。
二、嚴格執行保障標準,按時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這次市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后,市、區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現有保障對象的重新核準工作和新的保障標準實施后“應保盡保”工作,切實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財政預算,確保提標后按月足額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后,市、區兩級財政仍按6:4比例分擔(開發區仍由開發區財政承擔)。
三、切實加強領導,認真按時組織實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關系到貧困群眾的切身利益和我市改革開放穩定的大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嚴格按照《連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和《連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認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實保障城市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