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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k12498411/2006-00736
            發布機構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發文日期 2006-05-22
            標 題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 號 連政發〔2006〕104號 主 題 詞
            內容概述 《連云港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時 效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本文件已廢止。 文件下載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連云港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建設、城管、環保、公安、司法、民政、財政、物價、工商、稅務、廣電、供電、電信、郵政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在開發建設中應當綜合考慮物業管理和社區建設的需要。

            (一)規劃設計時,必須按規定設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以及其他配套的共用服務設施。規劃部門在審批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施工圖設計時,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應設置一戶一表,與住宅樓同時設計、同步建設;

            (三)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在審查批準初步設計文件、房產部門在核發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時,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嚴格把關。

            第五條  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原有住宅區,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應當實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不全的住宅區,由物業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綜合整治,完善配套設施、設備,實行物業管理。整治區域內的市政、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環衛、綠化等設施和設備,由產權單位負責整治。

            暫不具備實行物業管理的單位生活大院,繼續由原產權單位負責維修、管理和整治;原產權單位也可以委托他人統一管理。

            零星分散住宅(含不達規模的住宅區、原產權單位已不存在的生活大院等)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成社區統一管理。

            第六條  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大廈、工業區等其他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第七條  物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指定的相關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并監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管理工作;

            (二)參與新建住宅區的綜合驗收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

            (三)指導轄區內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工作;

            (四)指導社區管理及調解組織及時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矛盾糾紛;

            (五)協助城管、環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住宅區內違法建筑查處、環境保護、治安防范和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物業管理行業。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第三產業優惠政策。物業管理企業具體享受的稅費優惠政策,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稅務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發文規定。

             

            第二章  業主自治管理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按規定建立業主自治管理組織。

            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較大規模的小區可以實行業主大會代表制。即可以幢、單元等為單位,推選一名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的議題應當提前告知業主,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在本物業區域內公布。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50%,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過一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條  業主的投票權數,普通住宅房屋實行一戶一票;其他物業以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面積最小的物業為計票單位,將物業建筑面積除以該最小建筑面積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計算投票權數。

            第十二條  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成立以業主為主體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派出所、建設單位、社區居委會組成的首次業主大會籌備委員會。受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承擔相關的事務性工作。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委員會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具體做好下列工作:

            (一)協商確定召開業主大會的形式、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協商業主委員會組成人數,并按業主委員會成員條件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候選人名單及基本情況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三)起草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草案;

            (四)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三條  首次業主大會應當審議通過以下事項: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章程和議事規則;

            (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權限;

            (三)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四)業主公約;

            (五)物業的有關公共管理規定;

            (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  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備案后出具證明文件并予以公布。業主委員會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表;

            (二)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及選票;

            (三)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的主要事項。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推選產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業主委員會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開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所作決定須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布,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依據規定履行職責,督促全體業主、使用人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業主公約;幫助物業管理企業實施本區域的物業管理,配合物業管理企業解決在實施管理服務中的重大問題;積極配合社區管理。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享有下列主要權利:

            (一)負責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核簽物業維修等項目的費用,代表業主委員會對外簽約和簽署文件;

            (三)業主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業主委員會主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辦事公正、負責;

            (二)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三)代表業主委員會處理事務;

            (四)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培訓和指導。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2個月前,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其進行換屆選舉。原業主委員會未能及時組織換屆選舉或怠于組織的,由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成立籌備委員會進行換屆工作。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應當首先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中支付,如經費不足,不足部分可以由全體業主分攤。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可以建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等相關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主持,協調處理有關事宜。

            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時,業主應當接受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管理。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登記機關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物業管理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物業管理資質,從事與資質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已領取國家、省統一制發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外市物業管理企業,來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應當到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的約定,制定物業管理工作制度;

            (二)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三)制止違章搭建或者其他侵害業主公共利益的行為,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選聘專業公司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五)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企業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物業管理行業規范、服務標準;

            (二)履行物業管理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維護業主利益;

            (三)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四)定期公布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和使用維修基金的收支賬目,接受質詢和審計;

            (五)接受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年檢的主要內容是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評議、年度工作業績、財務報表、資質登記的有關事項變更以及執行法律法規政策等方面的情況。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和收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做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六條  新建住宅區物業銷售前,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前介入,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承擔前期物業服務。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應在售房前公示。

            新建住宅區物業出售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物業購買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該合同中約定的物業具體服務事項、服務質量要求、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及其他事項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和建設單位之間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關內容相一致。

            第二十七條  新建住宅區物業交付使用前發生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規定標準的70%交納。物業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或使用人交納,但業主負最終責任。

            第二十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應當及時續聘或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服務應當保持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完好、環境整潔優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物業管理企業要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服務:

            (一)按照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行業規范以及業主委員會審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實施管理服務;

            (二)在業主使用房屋前,將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維護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項以及有關規定告知業主;

            (三)經常對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全面的巡視、檢查,定期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養護;

            (四)發現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

            (五)接到物業損壞報修時,限時進行維修和處理;

            (六)做好物業維修、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賬冊;

            (七)定期公布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和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收支賬目,接受質詢和審計;

            (八)建立公開征詢業主意見制度,定期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

            (九)發現違反《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本實施細則或業主公約的行為,應當立即進行勸阻、制止,并向業主委員會、社區和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必要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要求,做好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務事項;

            (十一)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社區的指導和監督下做好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因服務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退出物業項目管理的,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收費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普通住宅以及辦公用房、廠房、經營性用房等物業的公共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確定政府指導價應以物業管理服務的合理成本為基礎,并考慮業主的經濟承受能力進行綜合測算,必要時可依法舉行價格聽證會。

            以招投標方式確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應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構成因素為: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秩序維護費用;

            (六)物業管理企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十)合理利潤;

            (十一)法定稅費。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標準等應在經營場所或服務地點醒目位置公示。物業管理企業應每半年向業主、使用人公布財務收支、經營性設施營業收益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向業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的服務,應當按戶計量,直接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不得強行要求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有關費用,確需委托的,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實行有償服務。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有關費用時,不得價外加價,并不得向業主另外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六條 新建物業在規劃建設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建設必要的物業管理配套設施,制定物業管理實施方案。

            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區時,應當按照住宅區總建筑面積的4償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提供)。其產權屬該住宅區全體業主共有,由受托的物業管理企業使用。

            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社區服務用房、幼托所(園)、文體活動用房、菜場、浴室、公廁、停車庫(場)、垃圾中轉站、活動廣場和綠地等配套設施,應當按照規劃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接管物業時,應當與委托方按照有關規定對物業進行接管驗收。

            建設單位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物業管理配套設施時,還應當移交下列物業產權資料和技術資料:

            (一)產權資料:項目批準文件、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拆遷安置資料等;

            (二)技術資料: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和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的竣工圖等資料,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修保養的技術資料,工程開工竣工報告,圖紙會審記錄(復印件),供水、供氣、供暖的測試報告,隱蔽工程驗收簽證,竣工驗收證明書等;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管理用房和物業檔案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不應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房屋安全的要求,并征得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后,依法報經物管、規劃、建設、國土、城管、環保、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九條  業主或使用人裝修物業,應當遵守國家、省和市有關裝飾裝修的管理規定,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物業外立面設施、防盜窗、空調及太陽能熱水器等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及押金數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方式;

            (十)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違反協議和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督促改正;對不能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因物業維修、裝修造成相鄰業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四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設備;

            (三)私搭亂建;

            (四)侵占綠地、毀壞綠化;

            (五)隨意傾倒或者拋棄垃圾、雜物;

            (六)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超標準排放污染物質或者發出超標準的噪聲和振動;

            (七)未經批準擺攤設點;

            (八)無序停放車輛;

            (九)在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上亂懸掛、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十)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十一)在消防通道上設置路障,損壞或者挪用消防設施;

            (十二)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書面協議,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物業產權人的,應當建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簡稱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時,應當由物業管理企業編制維修工程預算,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后報經市、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工程竣工后,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指導業主委員會組織驗收、審核工程決算。

            第四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由業主大會研究決定續籌方案,業主應當按照業主大會決定的方案續繳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門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中修、更新和改造,嚴禁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定期公布,接受業主及業主委員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房屋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滿以后的維修、更新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房屋室內部分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業主自行承擔。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依照本細則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出現嚴重損壞,影響業主和使用人安全時,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限期維修。

            第四十九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或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扣除成本后應將70%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30%用于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章    

             

            第五十條 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等對違反《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行為的投訴。

            業主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自治職能,先行協調處理業主對物業管理企業、其他業主和單位的投訴。

            第五十一條 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投訴人對調查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復核要求。

            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對決定受理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意見回復投訴人。

            投訴人對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要求。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復核意見回復投訴人。

            第五十二條 投訴內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業主、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違反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的業主、使用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未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五條 業主、使用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催交,并可按每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逾期仍未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資質年檢不合格的物業管理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應當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依法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由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提供或補建,逾期不提供或不補建的,應當交納補建價款,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實施細則,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市、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可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由市、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管理不善,造成物業環境惡化的,由市、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作出警告,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注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接到解聘通知后7日內拒不退出其物業管理區域,妨礙該物業管理區域進行正常物業管理的,或者未向業主委員會或者新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移交物業管理的相關設施和必要資料的,由市、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注銷資質證書;造成物業管理的相關設施或者必要資料毀壞、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未按照規定交納維修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交;逾期仍不足額交納的,可按每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挪用維修資金的,由市、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可以注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未經規劃部門審批進行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違反市容、市政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予以規勸、制止,制止無效時,可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應當由工商、物價、財政、稅務、公安、建設、城管、環保等部門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第六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中有關業主、使用人、物業、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共用部位、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等用語的含義,《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已有規定,從其規定。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所在地指物業所在的縣、區(含開發區)。

            第六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連云港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連云港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連政發〔199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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