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5-00198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5-12-16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 ||
文 號 | 連政發〔2005〕21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關于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改善中小企業創業投融資環境,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擴大擔保規模,防范信貸風險和擔保風險,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
圍繞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社會信用體系和建設“信用連云港”的總體要求,積極培育和發展各類信用擔保機構,完善擔保機構的資本補充和風險補償機制;明確擔保機構的市場化發展方向,引導擔保機構重點面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民營經濟開展信用擔保業務;加強擔保行業自律, 改進擔保行業監管,促進擔保行業規范運作和擔保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二)建設目標
爭取用3年時間,在全市構建起以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為主要服務對象,以商業性擔保機構為主體,政策性、互助性擔保機構為補充, 配套協作、功能完善、運作規范,能夠充分發揮擔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風險的信用擔保體系。全市各縣、區應積極組建擔保機構,到2008年,使全市擔保機構總數達到40戶以上,同時積極整合擔保資源,逐步形成規模效應;全市擔保資金達到5億元,形成30億元的擔保能力。擔保總額達到全市中小企業貸款余額的15%以上,為全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提供有效的資金支持。
(三)工作原則
1.政府推動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各級政府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積極推動信用擔保機構建設,加快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擔保機構要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面向市場,自主經營,自擔風險。
2.多元化出資與政策扶持相結合。積極拓寬資金來源渠道,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民間資本和境外投資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投資格局。鼓勵擔保機構通過增資擴股、招商引資、兼并重組等方式增大規模優勢。同時,在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對擔保機構的發展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3.促進發展與防范風險相結合。要大力發展各類擔保機構,積極開拓擔保市場,創新擔保業務,改進擔保服務,支持經濟發展,健全相關內控制度,有效防范擔保風險。
4.開展擔保與提高信用相結合。擔保機構要及時為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高效的擔保服務,借款企業要樹立誠信意識,認真履行貸款和擔保協議確定的各項義務,按時還本付息,嚴禁惡意套取擔保、逃廢債務。
二、完善擔保機構組織結構
(一)培育發展多種類型的擔保機構。按照“誰出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設立多層次、多類型的擔保機構。鼓勵企業法人、外來投資者、行業協會及民間經濟組織等出資,依照《公司法》及有關規定組建各類形式的擔保機構。形成各類擔保機構相互補充、平等競爭、有序發展的擔保體系。各縣、區應根據實際重點培育一家以上的商業性擔保公司。在金融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鼓勵采取企業互保、聯保、會員制等形式,建立多層次、多類型的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開展信用擔保。
(二)嚴格擔保機構的擔保資格。擔保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是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以從事貸款擔保業務為主;二是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冊資本金和必須的經營資金,且資金來源合法、真實;三是具有合格的信用管理人才和基本的內控制度;四是在當地財政、人民銀行和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加大對擔保機構的財政扶持
2006年至2008年,市政府每年安排部分財政專項資金,對納入市重點扶持的擔保機構為本市市區內注冊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擔保增量部分給予適當的扶持。其中對注冊在市區的擔保機構,其扶持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分擔50%。扶持額在擔保機構年累計新增擔保額的1%以內。對單個擔保機構年扶持資金的最高限額為30萬元。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擔保機構的服務質量、收費情況、風險控制、規范管理等因素逐戶核定,擔保機構收到扶持資金應充實擔保機構的擔保基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加大對擔保機構的稅收支持
按照國家規定,凡經批準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盈利性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收取的擔保業務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對未納入試點范圍的擔保機構,具備條件時,由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積極向國家和省申報,爭取納入試點范圍。
五、加大對擔保機構的金融支持
人民銀行要充分發揮窗口指導作用,引導和鼓勵商業銀行與市重點扶持的擔保機構建立互聯互信的合作關系,積極為市重點扶持的擔保機構和辦理擔保業務的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各商業銀行應積極支持信用擔保機構建設。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與擔保機構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理確定擔保資金的放大倍數、 資信評估標準、責任分擔比例等內容,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貸、還運行機制。
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納入市政策扶持范圍的擔保機構,可適當放大擔保資金的擔保倍數,有限分擔貸款風險責任。
為減輕企業利息負擔,對擔保機構擔保的貸款,商業銀行應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從低、從優浮動。
六、對擔保機構提供便捷的行政服務
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及時發布相關信息,為擔保機構提供產業政策信息服務。工商、稅務、人行等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向擔保機構開放企業資信查詢業務,并在政策允許范圍內為擔保機構提供詢證服務。
在辦理產權方面,擔保機構享有與金融機構同等待遇,國土、工商、房管、交管等部門應給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對擔保機構在反擔保和代償時涉及的房地產、車輛設備、無形資產的評估確認和過戶等有關收費,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的低限收取。
七、加大對擔保行業協會的引導
積極引導連云港市信用擔保行業協會,開展服務標準制定、費率幅度控制、信用等級評定等自律活動,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銀行間的相關事務,及時向商業銀行和貸款需求企業公布評級結果,每年公布一次。組織會員單位對較大貸款項目實行聯保互保再擔保,降低單體擔保風險。
八、加強對擔保業務的規范管理
擔保機構應按照《公司法》、《擔保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機構,建立市場化運作機制。健全各項財務管理措施,規范操作程序,強化資金管理,提高業務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控制擔保風險;完善對被擔保企業的事前評價、事中監控和事后追償、處置機制。
擔保機構的經營范圍,是對委托人向金融機構貸款、信用證開證、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提供擔保和再擔保,以及經主管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擔保和資金運用業務。
擔保機構的擔保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合法經營,資信良好;經營管理水平和產品技術含量較高,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較好;資產負債比例合理,有連續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
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擔保機構應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擔保賠付。
擔保機構收取的擔保費原則上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為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對經營正常、管理規范、信用較好的被擔保企業,可適當降低收費標準。
信用擔保放大倍數控制在擔保機構擔保資金的10倍之內,具體擔保倍數由擔保機構和協作銀行協商確定。
擔保機構應當控制對單筆單戶企業的擔保責任余額。單筆單戶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信用擔保機構擔保資金的10%。
九、加強對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
建立信用擔保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財政、人民銀行、經貿委和中小企業局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中小企業局。聯席會議職責:貫徹國家、省、市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和法規;對擔保機構業務操作和擔保資金使用狀況進行監督管理; 協助擔保機構建立擔保風險管理系統;建立擔保機構風險定期通報、重大事項通報和擔保信息統計制度;協作金融機構及時了解擔保機構的基本情況,避免風險集聚;為擔保機構提供信息服務及業務培訓,促進擔保機構與國內外擔保機構交流與合作;協調擔保機構的有關事宜。
各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大對擔保機構的服務力度,加強對擔保機構的政策引導、規范管理和監督。
各縣區政府要結合本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盡快出臺促進擔保機構建設的具體意見。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