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3-00141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3-08-10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連云港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23〕3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連云港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辦發〔2023〕37號.pdf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連云港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2022年8月,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公布連云港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通知》(連政辦發〔2022〕63號),公布《連云港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國辦發〔2023〕5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江蘇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蘇政辦發〔2023〕21號)要求,對照2023年版國家和省清單,市政府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會同各縣區和市有關部門對行政許可事項調整情況進行梳理匯總,修訂形成《連云港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并將修訂情況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情況,刪去市農業農村局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種、配套系中間試驗審批”。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情況,新增行政許可事項“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由市體育局主管,市體育局、縣級體育部門實施;將市體育局主管的“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審批”修改為“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審批”。
三、根據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經廢止,取消市生態環境局主管的“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中的“防治噪聲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修改為“拆除或閑置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審批”。
四、根據機構設置和改革情況,國家清單中中央主管部門為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的行政許可事項,省清單中主管部門由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調整為省衛生健康委,在編列市清單時進行對應調整,由市衛生健康委(市中醫藥管理局)調整為市衛生健康委。
五、根據機構設置和部門職能,將“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物體或者拖放竹、木等物體許可”的主管部門由市交通運輸局、連云港海事局調整為市交通運輸局,實施機關由連云港海事局、市交通運輸局、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調整為市交通運輸局、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六、根據《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新增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審批”“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外國人對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審批”,由市林業局、市農業農村局主管,市林業局、市農業農村局和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按規定分別實施。
另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修訂等情況,結合簡政放權改革等工作實際,對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機關、設定和實施依據等內容作出調整。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落實《連云港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實施要求,及時調整本地、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編制完善行政許可實施規范和辦事指南,嚴格依照清單實施行政許可,加強審管聯動,不斷強化實施情況動態評估和全程監督。各縣(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原則上應于8月底前編制完成,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抄送市政府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
附件:連云港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聯閱讀:連云港市政府常務會議例行新聞發布會(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