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9-00079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19-04-27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連云港市市本級設定證明事項取消清單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9〕4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連云港市市本級設定證明事項取消清單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蘇政傳發〔2018〕222號)要求,為切實解決企業和群眾辦事難、辦事慢、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市本級設定的證明事項(共計120項,見附件)予以取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應當取消的必須取消。對取消的證明事項,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相關證明,開具證明單位也不得再開具相關證明。各相關部門要主動對外公開本部門取消的證明事項目錄,及時修改完善相關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辦事指南,規范文本樣式,明確辦理用途及法律依據,方便企業、群眾參考使用。
二、實施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共同推進證明事項清理工作落地生效。要以全市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為載體,實現信息系統互聯互通,資料隨時查詢查閱,打通部門間信息共享通道,確保各部門及時有效服務企業和群眾,快速辦理有關事項。
三、強化營商服務落地見效。證明事項清理規范后,市本級不再有設定的證明事項,今后各地各部門制發的各類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證明事項。市級各部門要認真研究制定便民措施,加強部門協作,簡化辦事流程,及時銜接法律法規變化情況,認真落實取消證明事項的各項工作要求,打造高質量營商環境。
附件:連云港市市本級設定證明事項取消清單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連云港市市本級設定證明事項取消清單
序號 |
證明名稱 |
證明用途 |
索要單位 |
開具單位 |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
1 |
親屬關系證明 |
探視、 遺產繼承 |
住建局、醫院 |
公安機關 |
現場核驗戶口本 |
2 |
個人信息證明 |
辦理保險 |
各企事業單位 |
公安機關 |
現場核驗 |
3 |
參軍原戶口性質證明 |
證明人員參軍前戶口性質 |
武裝部 |
公安機關 |
公安人口信息平臺查詢,外地人員需要提供 |
4 |
關系證明 |
證明親屬關系 |
保險公司、 法院 |
公安機關 |
現場核驗戶口本 |
5 |
戶口信息證明 |
證明戶口性質,用以人民法院調解使用 |
人民法院 |
公安機關 |
現場核驗戶口本 |
6 |
個人信息證明 |
證明人員參軍前戶口性質 |
武裝部 |
公安機關 |
現場核驗戶口本 |
7 |
戶籍證明 |
征收社會 撫養費 |
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
公安機關 |
不再索取 |
8 |
財產繼承人 證明 |
用以證明親屬關系(涉及到財產繼承探監等) |
公證處 |
公安機關 |
現場核驗戶口本 |
9 |
死亡戶口注銷證明 |
用以辦理個人(除戶籍以外)業務注銷 |
銀行、供電所 |
公安機關 |
本人火化證明等可以證明 |
10 |
健在證明 |
證明本人健在 |
各企事業單位 |
公安機關 |
不再索取 |
11 |
長期居住地 證明 |
證明本人長期居住 |
各企事業單位 |
公安機關 |
現場核驗戶口本 |
12 |
學生家庭情況證明 |
接送學生 |
學校 |
公安機關 |
現場核驗戶口本 |
13 |
戶口本真假 證明 |
辦理業務 |
銀行 |
公安機關 |
公安人口信息平臺查詢,外地人員需要提供 |
14 |
人員在世證明 |
企業或單位要求開具 |
各企事業單位 |
公安機關 |
不再索取 |
15 |
夫妻關系證明 |
一些企業或單位要求開具 |
各企事業單位 |
公安機關 |
有結婚證或者 戶口本證明 |
16 |
我是我證明 |
一些企業或單位要求開具 |
各企事業單位 |
公安機關 |
不再索取 |
17 |
近親屬關系 證明 |
證明關系 |
司法公證、銀行等單位 |
公安機關 |
公安人口信息平臺查詢 |
18 |
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
證明本人有沒有違法記錄 |
企事業單位 |
公安機關 |
公安人口信息平臺查詢 |
19 |
低保無車證明 |
證明低保無車 |
民政局 |
公安機關 |
不再索取 |
20 |
保障性住房無車證明 |
證明保障性住房無車 |
住建局 |
公安機關 |
不再索取 |
21 |
同音同名證明 |
身份證15位和后來18位不一致,要求證明為同一人 |
保險公司、房地產公司、學校等 |
公安機關 |
公安人口信息平臺查詢 |
22 |
戶口真假證明 |
辦理業務 |
銀行等 |
公安機關 |
公安人口信息平臺查詢 |
23 |
委托證明 |
證明關系 |
司法公證、銀行等單位 |
公安機關 |
公安人口信息平臺查詢 |
24 |
無打架斗毆 記錄 |
證明本人有沒有打架斗毆 |
機關、 企事業單位、私營企業 |
公安機關 |
公安人口信息平臺查詢 |
25 |
本人是本市戶口證明 |
戶籍信息 |
各企事業單位 |
公安機關 |
公安人口信息平臺查詢 |
26 |
同一人證明 |
如一代證或者結婚證上面的姓名不一致 |
民政部門 |
公安機關 |
公安人口信息平臺查詢 |
27 |
完稅證明 |
一次性創業補貼 |
市財政局 |
稅務局 |
由稅務部門聯網共享數據提供 |
28 |
繳稅證明 |
企業社保補貼 |
市政府辦 |
稅務局 |
由稅務部門聯網共享數據提供 |
29 |
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
新定點備案/變更備案 |
醫療保險 管理處 |
市場監管局 |
不再索取 |
30 |
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 |
新定點備案/變更備案 |
醫療保險 管理處 |
市場監管局 |
不再索取 |
31 |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
新定點備案/變更備案 |
醫療保險 管理處 |
市場監管局 |
不再索取 |
32 |
執業藥師 資格證 |
新定點備案/變更備案 |
醫療保險 管理處 |
人社局 |
不再索取 |
33 |
執業藥師 注冊證 |
新定點備案/變更備案 |
醫療保險 管理處 |
市場監管局 |
不再索取 |
34 |
從業藥師 服務證 |
新定點備案/變更 |
醫療保險 管理處 |
人社局 |
不再索取 |
35 |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 |
新定點備案/變更備案 |
醫療保險 管理處 |
衛健委 |
不再索取 |
36 |
醫師個人證明 |
新定點備案/變更備案 |
醫療保險 管理處 |
衛健委 |
不再索取 |
37 |
執業資格證 |
新定點備案/變更備案 |
醫療保險 管理處 |
衛健委 |
不再索取 |
38 |
執業護士 資格證 |
新定點備案/變更備案 |
醫療保險 管理處 |
衛健委 |
不再索取 |
39 |
執業護士 從業證 |
新定點備案/變更備案 |
醫療保險 管理處 |
衛健委 |
不再索取 |
40 |
醫保費用報銷所需的明細清單、出院記錄等 |
辦理醫療保險費用報銷 |
醫療保險 管理處 |
各醫療機構 |
不再索取 |
41 |
異地派駐工作證明 |
辦理居外就醫備案登記 |
醫療保險 管理處 |
參保人員所在單位 |
不再索取 |
42 |
居住證件(居住證、暫住證、異地戶口簿、異地身份證) |
辦理居外就醫備案登記 |
醫療保險 管理處 |
公安機關 |
不再索取 |
43 |
未成年人(無銀行賬號)報銷的醫療費用支付至直系親屬賬號,需提供關系證明 |
網銀轉賬支付 |
醫療保險 管理處 |
公安機關 |
不再索取 |
44 |
外傷入院登記需提供承諾書 |
外傷入院登記 |
醫療保險 管理處 |
衛健委 |
不再索取 |
45 |
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
代辦退休 |
勞動就業 管理處 |
教育局 |
不再索取 |
46 |
地籍調查前置情況表 |
劃撥使用國有土地審查、改變土地用途審查、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審批、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審查、劃撥國有土地補辦出讓審查 |
資源局 |
資源局各分局 |
資源部門內部核查 |
47 |
臺屬親屬關系證明 |
臺屬關系公證 |
臺屬 |
市委臺辦 |
不再索取 |
48 |
土地抵押銀行證明 |
商品房預售 許可 |
住建局 |
銀行 |
不再索取 |
49 |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書 |
商品房預售 許可 |
住建局 |
連云港市建設施工圖審查中心 |
不再索取 |
50 |
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通知單 |
商品房預售 許可 |
住建局 |
價格主管 部門 |
不再索取 |
51 |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書 |
商品房預售 許可 |
住建局 |
住建局 |
不再索取 |
52 |
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含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
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 |
住建局 |
市場監管局 |
不再索取 |
53 |
社保證明 |
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 |
住建局 |
市人社局 |
不再索取 |
54 |
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含本人身份的相關證明) |
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 |
住建局 |
市場監管局 |
不再索取 |
55 |
地名命名批復 |
商品房 預售許可 |
住建局 |
市地名 委員會 |
不再索取 |
56 |
收入證明 |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情況 |
住建局 |
申請個人所在單位 |
不再索取 |
57 |
住房狀況證明 |
家庭現所居住房屋情況 |
住建局 |
申請個人所在社區 |
不再索取 |
58 |
戶口注銷證明 |
直管公房使用人變更 |
住建局 |
公安機關 |
不再索取 |
59 |
建設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
辦理規劃審批 |
資源局 |
市場監管局 |
由規劃城建審批部門自行通過國家信用網查詢 |
60 |
經營性停車場準予備案通知書 |
經營性停車場收費標準備案或申報 |
市、縣價格主管部門 |
公安機關 |
不再索取 |
61 |
物業服務合同備案證明 |
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和車輛停放收費備案 |
縣、區價格主管部門 |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不再索取 |
62 |
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材料證明 |
證明職稱評審人員從業資格 |
市檔案館 |
申報人所在單位 |
不再索取 |
63 |
人工終止妊娠手術介紹信 |
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
終止妊娠手術定點機構 |
衛健委 |
不再索取 |
64 |
校車使用申請 |
校車標牌 |
教育局、 交巡警支隊、運管處 |
相關學校 |
不再索取 |
65 |
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
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待遇 |
民政局 |
相關單位 |
不再索取 |
66 |
殘疾人兩項補貼人員收入證明 |
辦理殘疾人兩項補貼 |
民政局 |
村、社區、單位 |
不再索取 |
67 |
非市區戶籍申報社保補貼證明 |
非市區戶籍居民申報社保補貼 |
人社部門 |
公安機關 |
不再索取 |
68 |
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
辦理臨時救助 |
鎮街辦事處 |
所在單位 |
不再索取 |
69 |
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
辦理臨時救助 |
鎮街辦事處 |
所在社區 |
不再索取 |
70 |
醫院的診斷 證明 |
辦理臨時救助 |
鎮街辦事處 |
就診醫院 |
不再索取 |
71 |
收入證明 |
申請低保 |
鎮街辦事處 |
所在單位 |
不再索取 |
72 |
無勞動能力的診斷證明 |
申請低保 |
鎮街辦事處 |
三甲以上 醫院 |
不再索取 |
73 |
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
市區保障性 住房申請 |
鎮街辦事處 |
所在單位 |
不再索取 |
74 |
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
市區保障性住房申請 |
鎮街辦事處 |
居住房屋地址的所在社區 |
不再索取 |
75 |
無產權證明(申請人非市區城鎮戶籍) |
市區保障性住房申請 |
鎮街辦事處 |
戶籍所在地房管部門 |
不再索取 |
76 |
學籍證明(沒有拿到畢業證) |
應征青年報名入伍 |
鎮街辦事處 |
所在學校 |
不再索取 |
77 |
補辦《就業創業證》的情況說明 |
補辦《就業創業證》 |
鎮街辦事處 |
申請者所在的首家工作單位 |
不再索取 |
78 |
提供病殘兒鑒定結論證明 |
再生育 審批辦理 |
鎮街辦事處 |
三甲以上 醫院 |
不再索取 |
79 |
死亡證明 |
特扶家庭申報 |
鎮街 |
所在社區 |
不再索取 |
80 |
獨生子女證明 |
特扶家庭申報 |
鎮街 |
所在社區 |
不再索取 |
81 |
診斷證明 |
0-14歲殘疾兒童精準康復 |
鎮街 |
三甲以上 醫院 |
不再索取 |
82 |
付款證明 |
開票 |
鎮街 |
開票單位 |
不再索取 |
83 |
獨生子女 獎勵金 |
獨生子女獎勵金發放 |
鎮街 |
有工作單位居民所在單位 |
不再索取 |
84 |
戶口遷移居民未違法計劃生育政策證明 |
空掛戶異地戶口遷移 |
鎮街 |
有工作單位居民所在單位 |
不再索取 |
85 |
生育證明 |
辦理生育登記 |
鎮街 |
區級醫院、村級 |
不再索取 |
86 |
戶籍證明 |
漁船拆解、 過戶 |
農業農村局 |
公安機關 |
現場核驗 |
87 |
漁船拆解承諾書 |
漁船拆解 |
農業農村局 |
漁政執法 |
不再索取 |
88 |
漁船滅失證明 |
滅失注銷 |
農業農村局 |
消防救援部門 |
不再索取 |
89 |
漁民戶籍證明 |
漁船登記、抵押、解除抵押、注銷、換發證書 |
農業農村局 |
公安機關 |
公安人口信息平臺查詢,不再出具 |
90 |
捕撈人證明 |
年審捕撈證 |
農業農村局 |
公安機關 |
公安人口信息平臺查詢,不再出具 |
91 |
流產證明 |
妊娠期婦女選擇人工終止妊娠,需要提供證明材料 |
醫療機構 |
衛健委 |
不再索取 |
92 |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衛生行政部門 |
衛健委 |
不再索取 |
93 |
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衛生行政部門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索取 |
94 |
衛生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職稱證書、調令或勞動合同書及復印件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衛生行政部門 |
衛健委 |
不再索取 |
95 |
基礎醫療設備和與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名錄及購買發票、合格證及復印件 |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登記及校驗) |
衛生行政部門 |
衛健委 |
不再索取 |
96 |
消防和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項目達標驗收意見或報告 |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登記及變更執業地址) |
醫療機構 |
消防和環境部門 |
現場核驗 |
97 |
醫師證明 |
醫師變更注冊 |
醫療機構 |
衛健委 |
不再索取 |
98 |
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及出具單位、會計師事務所資質證明復印件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及執業登記 |
衛生行政部門 |
會計師事務所 |
現場核驗 |
99 |
基礎醫療設備和與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名錄及購買發票、合格證及復印件 |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登記及校驗) |
衛生行政部門 |
醫療機構 |
只提供基礎設備清單 |
100 |
衛生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職稱證書、調令或勞動合同書及復印件 |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 |
衛生行政部門 |
醫療機構 |
現場核驗 |
101 |
證件登報聲明作廢 |
各類市級發證的證件 |
行政部門 |
遺失證件人所在單位 |
不再索取 |
102 |
房屋權屬證明 |
征收時用于證明房屋權屬,徐圩地區早期由徐圩鹽場管轄,相關產權制度不規范,部分房屋沒有任何產權證明材料 |
房屋征收部門 |
市工投集團 |
現場核驗 |
103 |
親屬關系證明 |
部分老年被征收人存在結婚證未辦理、遺失、戶口登記信息不全、房產共有人一方或全去世的現象,用于證明被征收人之間夫妻及繼承關系 |
房屋征收部門 |
公安機關、勞動人事部門 |
現場核驗 |
104 |
婚姻狀況 |
申請保障性 住房 |
住建局 |
各鎮街道辦事處 |
由離婚證或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代替,未婚通過民政部門查詢 |
105 |
出生證明 |
申請保障性 住房 |
住建局 |
各鎮街道辦事處 |
出生證即可證明 |
106 |
學籍證明 |
申請保障性 住房 |
住建局 |
學校 |
網上查詢 |
107 |
家庭人均月收入證明 |
辦理廉租房、公租房、 經濟房、 保障性住房 |
住建局 |
各鎮街道辦事處 |
有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提供 |
108 |
低收入證明 |
公共租賃住房核準 |
住建局 |
居委會、用工單位 |
低收入家庭信息比對 |
109 |
用工收入證明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給付 |
住建局 |
居委會、用工單位 |
不再索取 |
110 |
計劃生育證明 |
醫保報銷 |
衛健委 |
縣衛健委相關科室及鄉鎮衛生辦 |
不再索取 |
111 |
手術證明 |
符合政策懷孕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
衛健委 |
醫院 |
不再索取 |
112 |
商用房證明 |
餐飲服務 |
市場監管局 |
住建局 |
不再索取 |
113 |
遺屬證明材料 |
申請遺屬補助 |
人社局 |
單位、村委會、居委會 |
不再索取 |
114 |
施行人工手術介紹信 |
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
鄉鎮、街道計生辦 |
不再索取 |
115 |
經營場所證明 |
公司設立 |
市場監管局 |
居委會、村委會或其上級機關及園區管委會 |
不再索取 |
116 |
符合餐飲油煙污染管理要求的證明 |
餐飲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的設立、變更及食品許可證 |
市場監管局 |
環境局 |
不再索取 |
117 |
房籍證明 |
辦證人員戶籍歸屬 |
農業農村局 |
公安機關 |
不再索取 |
118 |
漁船買賣證明 |
漁船買賣合同真實性 |
農業農村局 |
公證處 |
不再索取 |
119 |
住房證明 |
辦證人員戶籍歸屬 |
農業農村局 |
公安機關 |
不再索取 |
120 |
公證書 |
漁船買賣合同真實性 |
農業農村局 |
公證處 |
不再索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