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1-00534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1-12-31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21〕6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辦發〔2021〕64號.doc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連云港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保障憲法法律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防止違法行政規范性文件出臺,提升政府公信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省政府54號令)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備案審查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件必備原則,凡屬行政規范性文件都應當及時報備,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二)有備必審原則,對報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嚴格審查,不得備而不審;
(三)有錯必糾原則,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規定作出處理,不得打折扣、搞變通。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黨委、人大、法院、檢察院等參與的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推動各方監督形成合力,及時發現并糾正違法不當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承擔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具體工作(以下簡稱備案審查機構);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備案審查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建立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專家咨詢制度,聘請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等擔任咨詢專家,參與備案審查工作。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專業服務機構等進行咨詢,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運行機制,提高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八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由制定機關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縣(區)人民政府備案;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兩個以上機關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主辦制定機關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
第九條制定機關應當確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報備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報送備案及工作溝通聯絡。
第十條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時,制定機關應當向備案審查機構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時通過備案審查系統平臺報送備案:
(一)備案報告。內容應當包含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發布日期、通過方式等;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制定說明。內容包含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據、制定過程、主要內容等;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的,還應當說明理由;
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的,還應當提供依據對照表;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外制定依據的,報送備案時,應當同時附具該制定依據。
第十一條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材料齊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備案審查機構5日內予以備案登記;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不予備案登記;備案材料不齊全,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暫緩備案登記。
暫緩備案登記的,由備案審查機構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二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廢止的,制定機關應當將廢止的有關決定在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備案審查機構;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三條 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審查機構以備核查。
第十四條對準予備案登記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查。
對專業性特別強、情況特殊或者需要調研、協調、咨詢、征求意見的,經備案審查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再延長30日。
第十五條經審查,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本辦法審查標準的,備案審查機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通知制定機關就相關內容的依據、理由進行書面說明;也可以根據需要聽取制定機關口頭說明,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備案審查機構采信制定機關說明的,審查通過。
備案審查機構不采信制定機關說明的,制定機關應當立即對該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處理。對審查意見存在分歧的,備案審查機構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在報告中說明存在分歧的內容,各自的依據及理由,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七條備案審查機構在審查過程中,可以采取書面函詢、座談會、論證會、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聽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等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實地調研考察,深入了解實際情況。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中的專業性、技術性內容,備案審查機構認為需要有關機關提出意見的,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
第十八條因評估、清理等發現已經審查通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符合審查標準的,備案審查機構可以重新啟動審查程序。
第十九條備案審查機構對備案登記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政治性、合法性、合規性、適當性、規范性等進行全面審查。
第二十條政治性審查標準:
(一)是否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
(二)是否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相一致;
(三)是否與黨中央、省、市重大決策部署相符合;
(四)是否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五)是否與中央、省、市重大改革方向一致等。
第二十一條內容合法性審查標準:
(一)是否超出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規定的權限范圍;
(二)是否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
(三)是否違法增設制定機關的權力;
(四)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對法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
(五)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的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其目的、基本原則明顯相違背,可能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程序合規性審查標準:
(一)是否有應當公開征求意見而未公開征求意見的情形;
(二)是否有應當聽取相關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意見而未聽取的情形;
(三)是否有在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情形;
(四)是否有應當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五)是否有應當開展風險評估而未開展的情形;
(六)是否有應當履行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等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措施適當性審查標準:
(一)是否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否明顯不合理;
(三)管理舉措與制定目的是否明顯不匹配;
(四)是否存在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施行;
(五)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體例結構、文種格式、語言表述等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等規定。
第二十五條經研究、溝通,確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符合審查標準的,制定機關應當在30日內按照備案審查機構意見主動糾正,并向備案審查機構書面報告處理結果。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制定機關應當聽取備案審查機構的意見;備案審查機構不同意延長期限的,制定機關應當立即糾正。
第二十六條制定機關逾期不糾正的,備案審查機構可以依法責令制定機關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由備案審查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撤銷或者改變。
第二十七條制定機關按照審查意見修改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應當重新報送備案,備案審查機構核實后,審查通過;制定機關決定廢止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書面報告備案審查機構,審查終結。
第二十八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糾正之前,繼續執行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制定機關應當暫停執行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備案審查機構也可以書面通知制定機關暫停執行該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部或者部分內容。
第二十九條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通過培訓、工作交流、個案指導、典型案例通報等形式,加強對備案審查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督促制定機關按時規范報送備案。
第三十條備案審查培訓、咨詢論證等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條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核查通報制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報備情況進行核查,予以通報,并公布。
第三十二條制定機關不按照本辦法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的,由備案審查機構通知制定機關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備案審查機構依照《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制定機關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的問題拒不糾正、拖延糾正的,依照《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開發園區、景區管理機構的備案審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對縣(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