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2-00177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2-12-25 |
標 題 | 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2〕19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根據省財政廳、司法廳轉發《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
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切實調動廣大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根據省財政廳、司法廳轉發《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蘇財行〔2007〕47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重要性
人民調解制度是在黨的領導下,繼承發揚我國民間調解的傳統并不斷發展完善起來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建設平安港城、法治港城中具有獨特作用。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對于確保司法行政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發揮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我市各級政府按照上級要求,不斷加大投入,切實加強管理,調解機構建設保障水平日益提高,調解組織化解矛盾能力明顯增強。同時也應該看到,調解經費保障仍然存在供需矛盾較為突出、部分地區調解經費保障水平偏低等問題,影響了調解機構的正常有效運轉。各級政府要站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完善經費保障措施,強化經費使用管理,努力為人民調解工作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為全面推進平安連云港、法治連云港建設筑牢堅強的第一道防線。
二、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體制
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是指列入各級財政部門年度經費預算、專門用于人民調解工作的經費。市、縣(區)要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財政狀況,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用于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人民調解員誤工補貼以及調解個案補貼。年度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按照市級每年不少于15萬元、區級每年不少于15萬元(含人民調解員調解個案補貼經費,下同),縣級應根據各地財政狀況和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以及調處矛盾糾紛案件的數量等實際情況,參照市、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標準執行,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使用
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是指發放給司法行政機關聘任的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的誤工補貼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的安排和發放應考慮調解員調解糾紛的數量、糾紛的難易程度、調解質量、社會影響大小以及調解卷宗的規范程度等,實行以獎代補、一案一補。人民調解員調解個案補貼實施辦法由各縣(區)司法局會同級財政局協商制定,并報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審查備案。各縣(區)、鄉鎮(街道)要規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并為其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補助經費。
人民調解員在預防化解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人民調解員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四、切實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監管
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各縣(區)、鄉鎮(街道)司法行政部門在審核調解矛盾糾紛案件考核補貼時,要做到認真細致、嚴格把關、秉公辦事。對于虛報、套取案件補貼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除追回補貼經費外,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2月25日